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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yuan Electric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21
Jun 1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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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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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 京 大 成 ( 上 海 ) 律 师 事 务 所
上海市湖滨路 150 号企业天地 5 号楼 16 层/22 层(200021) 16th/22nd Floor, 5 Corporate Avenue, No. 150 Hubin Road, Shanghai 200021, P. R. China Tel: +86 21-58785888 Fax: +86 21-58786866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思源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1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决 议》的议案。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5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2021 年 6 月 1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董增平先生关于申请增加股东大会 临时提案的函告,临时议案的内容为《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6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进行了公告,除增加的议案外,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5 日公告的《关 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 其他事项不变。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1 年 6 月 11 日 14:00,本次股东大会于上海市闵行区昆阳路 3558 弄人济 酒店五楼怡顺园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2021年6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1年6月11日9:15至2021年6月11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2021年6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有关人员。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7人,代表股份 302,405,5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6225%。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和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股份228,436,6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9308%。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公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73,968,888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9.6917%。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34人,代表股份74,545,741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7673%。其中现场出席12人,代表股份576,853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0.0756%;通过网络投票22人,代表股份73,968,888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9.6917%。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 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普通决议案:审议《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普通决议案:审议《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普通决议案:审议《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普通决议案:审议《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普通决议案:审议《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
6.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聘用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常州思源东芝变压器有限公司提供 担保的议案》;
8.特别决议案: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9.特别决议案: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包括 选举杨帜华先生及吴胜章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普通决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特别 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其会议实际审 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 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
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 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 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十项,表决结果如下:
| 议案编码 | 议案名称 | 投票情况 | 同意(股) | 反对(股) | 弃权(股) |
|---|---|---|---|---|---|
| 1.00 | 《年度董事2020 | 总投票情况 | 302,350,403 | 10,900 | 44,200 |
| 会工作报告》 |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 74,490,641 | 10,900 | 44,200 | |
| 2.00 | 《年度监事2020 | 总投票情况 | 302,350,403 | 10,900 | 44,200 |
| 会工作报告》 |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 74,490,641 | 10,900 | 44,200 | |
| 3.00 | 《年度财务2020 | 总投票情况 | 302,345,403 | 15,900 | 44,200 |
| 决算报告》 |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 74,485,641 | 15,900 | 44,200 | |
| 4.00 | 《年度利润2020 | 总投票情况 | 301,211,503 | 1,194,000 | 0 |
| 分配预案》 |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 73,351,741 | 1,194,000 | 0 | |
| 5.00 | 《年年度报2020 | 总投票情况 | 302,350,403 | 10,900 | 44,200 |
| 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 |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 74,490,641 | 10,900 | 44,200 | |
| 6.00 | 《关于聘用2021 | 总投票情况 | 302,330,103 | 31,200 | 44,200 |
|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 74,470,341 | 31,200 | 44,200 | |
| 7.00 | 《关于为控股子 | 总投票情况 | 302,370,703 | 14,500 | 20,300 |
| 公司常州思源东芝变压器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 74,510,941 | 14,500 | 20,300 | |
| 8.00 | 《关于修订<公司 | 总投票情况 | 302,394,603 | 10,900 | 0 |
| 章程>的议案》 |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 74,534,841 | 10,900 | 0 | |
| 9.00 | 《关于修订<股东 | 总投票情况 | 302,394,603 | 10,900 | 0 |
| 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 74,534,841 | 10,900 | 0 | |
| 10.00 | 《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
| 10.01 | 选举杨帜华先生 | 总投票情况 | 同意股份数:300,835,871股 | ||
| 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 同意股份数:72,976,109股 | |||
| 选举吴胜章先生 | 总投票情况 | 同意股份数:300,635,870股 | |||
| 10.02 | 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 同意股份数:72,776,108股 |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十项议案均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王强
刘蓉蓉
经办律师:
井庆欢
经办律师:
王紫涵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