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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UAN XINJINLU GROUP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5
Jun 3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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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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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之委托,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王骏、曹 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14 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局召集。公司第九届第九次董事局会议决议召开公 司2014 年度股东大会,并于2015 年6 月10 日在《中国证券报》等报纸及《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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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上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 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 法、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15 年6 月30 日下午在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二段57 号金路大 厦12 楼会议厅如期举行。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 投票时间为:2015 年6 月29 日-2015 年6 月3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6 月30 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6 月29 日15:00 至2015 年6 月30 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5 人,所持(代理)股份总 数为67,442,07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0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123 名,代表股份8,462,530 股。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此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局。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之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 按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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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提供的股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由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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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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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 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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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4 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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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4 年度监事局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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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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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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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2015 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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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2015 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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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核销部分资产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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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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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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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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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曹 军 律师:曹 军 王 骏
二O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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