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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uan Langsha Holding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7
May 1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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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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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华银关于*ST 长控 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OO 六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委托,就贵司召开二 OO 六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 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四 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 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 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 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贵司已于 2007 年 4 月 20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 等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刊载在《上海证券报》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 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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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华银关于*ST 长控 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6 人,代表股份 3072.6471 万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6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以逐项审议并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 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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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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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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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2006 年度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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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通过《200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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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通过《公司 2006 年度报告》及《公司 2006 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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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通过《关于 200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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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07 年财务审
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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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议通过《关于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要求,修改公司原有会计政策、做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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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原有会计估计,以作为 2007 年会计核算的基础和依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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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业务范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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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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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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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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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选举产生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和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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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选举产生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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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规则》之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二 00 六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会 规则》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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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华银关于*ST 长控 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签字盖章页)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陈 坚 见证律师: 潘 斌
黄 勇
二 00 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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