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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uan Haite High-tech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2
Mar 1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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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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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2011年度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1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 担保对象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限 | 担保合同签署时间 | 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债务逾期情况 |
|---|---|---|---|---|---|---|
| 奥特附件 | 一般保证 | 2010.07.06-2013.06.30 | 2010.07.06 | 1000 万元 | 1000 万元 | 未到期 |
| 奥特附件 | 一般保证 | 2010.10.22-2011.10.21 | 2010.10.22 | 1000 万元 | 1000 万元 | 已到期 |
| 奥特附件 | 一般保证 | 2011.05.11-2014.05.10 | 2011.05.11 | 4000 万元 | 4000 万元 | 未到期 |
| 奥特附件 | 一般保证 | 2011.01.04-2011.07.04 | 2011.01.04 | 1500 万元 | 1500 万元 | 已到期 |
| 亚美动力 | 一般保证 | 2011.01.04-2011.07.04 | 2011.01.04 | 2000 万元 | 2000 万元 | 已到期 |
2011 年度,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提供必要的担保以外,没有其他担保情况发生。截至本报告期 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控股子公司担保)为5,000 万元。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 法》及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上市公司的规定和要求,建立有完善的对外担保风 险控制制度,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信息披露充分完整, 并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未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 任。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此次公司同意2012 年度拟为奥特附件、海特亚美、亚美动力、昆 明飞安、天津海特、天津海特航空、武汉天河、AST 公司和成电科信等九家公司提供担保7.5 亿元, 符合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合并报表内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具有实际债务承担能力,风险可控。从过往担保记录看,均能按时偿还银行借款,自身具有较好的 偿还能力,同时,该等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经营运作,对公司总体的正常运作也是必要的支撑, 因此,我们同意该等担保。
二、关于公司2011 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2011年度的关联交易已进行了充分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向同一控制人控制下的四川海特 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房屋租赁收入18.55万元,属于正常商业行为。公司2011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 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严格执行《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法》的各项规 定,没有损害到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续聘公司201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其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 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2年度的 财务审计机构。
四、关于2011年度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1年度能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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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制度、激励考核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了解、测试、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 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关于公司2012年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2012年度拟对奥特附件、海特亚美、亚美动力、昆明飞安、 天津海特、天津海特航空、武汉天河、AST公司和成电科信等九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其中奥特附 件、海特亚美、亚美动力、昆明飞安、天津海特、天津海特航空、武汉天河和AST公司等八家公司为 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电科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从过往担保记录看,均能按时偿还银行借款,自身 具有较好的偿还能力,同时,该等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经营运作,对公司总体的正常运作也是 必要的支撑,因此,董事会认为为该等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存在必要性。在审 议上述担保议案中,独立董事认为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内的控股子公司,同时该等公司经营运 作正常,有良好的偿还记录和偿还能力,风险可控,同意该等担保。
七、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所作出的《关于补选辛豪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董事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我们同意提名辛豪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提名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审阅辛豪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辛豪先生2009年1月4日受到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三年处罚,目前禁入已经解除,其任职资格符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八、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在查阅了资料并听取了董事会董事和管理层的情况介绍后,经充分讨论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拟将“航空器材维修交换、租赁一体化项目” 的8,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变更调整 到昆明飞安实施的“民用航空培训基地项目”,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该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利于 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盈利能力,继续扩大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独立董事(签字):成义如 徐晓聚 杨楠 宋朝晖
2012 年3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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