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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uan Haite High-tech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Apr 1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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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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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众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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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ZHONGTIAN PRC LAWYERS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 号银谷大厦十七层 Add: 17/F,Yingu Mansion,9 West Beisihuan
邮编:100190 Rd.,Beijing 100190,CHINA
电话:(86-10)62800408 Tel:(86-10)62800408
传真:(86-10)62800409 Fax:(86-10)6280040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E-mail:[email protected]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众天证字[2012]HTGX-01 号
致: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海特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 的情况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 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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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众天律师事务所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 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 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会议方式举行。
2012 年3 月20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时间、方式、地点等有关事宜进行了通知,会议通知中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事项及会议登记办法。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飚先生主持。现场会议于2012 年4 月16 日 上午9:30 在成都市都江堰市青城山镇大山路303 号青城花园酒店会议室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实际召开的时间、方 式、地点与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股权登 记日(2012 年4 月11 日)当天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经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 名,代表公司股 98,523,3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95,175,385 股的33.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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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和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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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
式逐项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提出新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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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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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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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众天律师事务所
表决结果:赞成的股份数为98,523,3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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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反对股份数0股;弃权股份数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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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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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赞成的股份数为98,523,3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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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反对股份数0股;弃权股份数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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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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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赞成的股份数为98,523,3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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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反对股份数0股;弃权股份数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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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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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赞成的股份数为98,523,3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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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反对股份数0股;弃权股份数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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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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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赞成的股份数为98,523,3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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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反对股份数0股;弃权股份数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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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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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赞成的股份数为98,367,9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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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423%,反对股份数15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577%;弃 权股份数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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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补选辛豪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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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赞成的股份数为98,367,9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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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423%,反对股份数15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577%;弃 权股份数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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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聘任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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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赞成的股份数为98,523,3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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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反对股份数0股;弃权股份数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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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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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赞成的股份数为98,523,3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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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反对股份数0股;弃权股份数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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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众天律师事务所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 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等事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苌宏亮 见证律师(签字):苌宏亮
谭昆仑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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