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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uan Etrol Technologie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Apr 21,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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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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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安控股份 公告编码:201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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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14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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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4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 6 第四章 保密措施及处罚............................................................................................. 6 第五章 附则.................................................................................................................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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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规范信息 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 取向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 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的 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以 下简称“报告义务人”)。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 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相关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 证券事务部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重大隐瞒、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第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人在公司重大信息公开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了解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证券事务部应依据《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及时提 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负有重大 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 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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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 的相关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证券事务部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 息。

第九条 本制度应报告的“交易”是指:

(一)“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二)本款所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信息报告 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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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本制度应汇报的重大风险包括但不限以下事项:

  • 1、遭受重大损失;

  •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依法被法院撤消;

  •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帐准备;

  •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11、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 12、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 第十一条 本制度应汇报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以下事项:

  • 1、公司的诉讼、仲裁事项;

  • 2、公司业绩预测和盈利预测及其相关的修正;

  • 3、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 4、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 5、公司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 7、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

  • 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 8、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9、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10、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

  •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1、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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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新专利获得政府授权;

13、新的经营资质获得授权;

14、新的国家标准的获批起草和公布;

15、主要供应商的变化,签署的重大采购合同;

16、主要客户的变化,签署的重大销售合同;

17、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及签署的相关合同;

1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19、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一个工作日以 内,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并应及时将经重大信息报告人核对并签字的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 司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上 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保密措施及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 作关系而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 义务。

第十六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 公司将追究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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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的重大信息、 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 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时,依据《公 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 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 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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