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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uan Etrol Technologie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Jul 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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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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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其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相关 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项 (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及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相关方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 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 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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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情况,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1. 2018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2. 2018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3. 2018 年 7 月 6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调整事项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已 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 尚需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办理变更手续。

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内容

1. 股票期权调整事由

根据公司相关公告,2018 年5 月8 日,公司召开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关于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截至2018 年3 月31 日公司总 股本958,444,42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2 元(含 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1,085,777.33 元(含税),本次分配不实施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不分红股。本次权益分派已于 2018 年 7 月 5 日实施完毕。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的行权 价格将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应予以调整。

2.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方法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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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 1 )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P=P0÷ ( 1+n )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 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 2 ) 派息

P = P0-V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V 为每股的派息额; 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 P 仍须为正数。

3.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方案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调整方法,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行权价格调整如下: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后为:( 6.55-0.022 ) ÷ ( 1+0 ) =6.528 元。

4. 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调整后, 2015 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6.55 元 / 股调整为 6.528 元 / 股。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已履行了必要 的法律程序,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 相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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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

孙晓辉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李志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郑瑞志

2018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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