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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uan Etrol Technologies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Jul 1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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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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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ST 安控 股票代码:300370

债券简称:16 安控债 债券代码:112460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

重要声明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 均来源于发行人对外公布的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 业意见。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西部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

第一章 本次公司债券概况

一、公司债券发行核准情况

2016年9月2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132号文核准,北京安控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5月25日更名为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安控科技"、"发行人"或"公司")获准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 额不超过3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二、本次债券发行的基本情况及主要发行条款

1、发行主体: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本次债券简称为"16 安控债",债券代码为"112460"。

3、发行规模:本次债券发行总规模为 3 亿元。

4、债券期限:本次债券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公司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 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定价流程:本次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 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市场情况确定,票面 年利率为 4.3%。

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在其存续期前 3 年固定不变。如公司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 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为前3年票面利率加调整基点, 在其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如公司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 分在其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6、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 第 3 年末调整本次债券后两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次债券的第三个计息年 度的付息日前的第 2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 是否调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

7、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

3

幅度的公告后,本次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三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 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次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自发行 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的 3 个交易日 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 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 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并接受发行人上述关于是否调整本次 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8、票面金额:每一张债券票面金额 100 元。

9、发行价格:本次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10、发行方式、发行对象与配售规则:发行方式为一次发行;本次债券将采 取网下面向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并拥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 A 股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本次 发行的公司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1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发行人将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设立专项银 行账户,专项账户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12、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利息每年支付 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3、起息日:本次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6 年 10 月 24 日。

14、利息登记日:本次债券的利息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 1 个交易日,在 该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上一计息年度的债 券利息(最后一期含本金)。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至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15、付息日: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10 月 24 日。若 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0 月 2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 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6、计息期限:本次债券计息期限为 2016 年 10 月 24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3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6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3 日。

17、兑付日: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1 年 10 月 24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 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10 月 2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8、付息、兑付方式:本次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次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 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 规定办理。

19、债券形式:本次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 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记载。

20、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定,发 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BB,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21、担保情况:本次债券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承销方式:本次债券由西部证券担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24、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25、募集资金用途:本公司拟将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偿还 公司(含下属子公司)银行借款及补充公司(含下属子公司)流动资金。

26、质押式回购:本公司主体信用评级为 BB,没有达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 基本条件。

27、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 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第二章 本次公司债券回售情况

根据《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回售条款,发行人 分别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2019 年 9 月 19 日、2019 年 9 月 20 日披露了《北京 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 安控债"票面利率调整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 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46)、《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16 安控债"票面利率调整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 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47)和《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 安 控债"票面利率调整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 号:2019-148),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和公司实际情况,决定在本次债券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 2 年票面利率至 7.50%。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16 安控债" 的回售数量为 2,947,720 张,回售金额为 307,447,196.00 元(含利息),本次 债券回售实施后剩余债券托管数量为 52,280 张,债券余额为 5,228,000.00 元。

第三章 本次债券重大事项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案件编码 (2021)京
0106
民初
1943
受理机构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一: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二:西安安控鼎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三: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俞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主要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泽天盛海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
复利等共计
1,792.35
万元。

(二)案件二:

案件编码 (2021)京
0106
民初
1942
受理机构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一: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俞凌
被告三:西安安控鼎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四:西安赛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主要诉讼请求 请求发行人归还借款本金及对应利息、罚息、复利,合计
万元。
4,961.71

受 托 管 理 人 已 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 公 告 上 述 情 况 , 详 见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二、判决情况

(一)案件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 下:

1、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 本金及利息等共计1,805.78万元;

2、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西安安控鼎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泽天盛海的给付义 务中泽天盛海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二)案件二: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 下:

1、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本金及利 息等共计4,990.39万元;

2、俞凌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5,000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西安安控鼎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安控科技的给付义 务中安控科技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4、宁波银行对西安赛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质押的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 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受 托 管 理 人 已 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 公 告 上 述 情 况 , 详 见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三、调解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四、案件执行情况

8

(一)案件一:

发行人于2021年6月29日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执行通知 书》(【2021】京0106执7799号),内容如下:

被告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或其 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1943号文书已发生法律 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2021年06月10日向本院申请 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6月16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间题的规定(试行)》 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案件二:

发行人于2021年6月29日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执行通知 书》(【2021】京0106执7800号),内容如下:

被告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或其 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1942号文书已发生法律 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2021年06月10日向本院申请 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6月16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间题的规定(试行)》 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五、案件影响和应对措施

本次公告诉讼事项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一定的影响,公司将依 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要求,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及进展的 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 次 诉 讼 及 相 关 诉 讼 的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发 行 人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 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码:2021-120)。

西部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

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 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报告。

西部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本次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 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 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