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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UAN EM TECHNOLOGY CO.,LTD. — Management Reports 2021
Apr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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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 Re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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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独 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审慎 认真地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 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和独立作用,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 立意见,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岀谋划策,对董事会的正确决策、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发展都起到 了积极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 2020 年度第五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的履行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李非,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6 年生,经济管理学博士,中山大学管 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98 年至 2000 年,担任日本国立教大学兼职讲师;2000 年至 2001 年,担任南开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2002 年至今任教于中山大学管理学院,主要担任 MBA、EMBA(总裁班)等高级工商管理培训班主讲教师。
黄勇,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7 年生,高分子材料专业博士;1985 年 至 2000 年就职于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2000 年至 2007 年就职于中国科学院基础科 学局,2007 年至今就职于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历任副研究员、研究员、党委副书 记兼副所长等职务,目前担任研究员。
李双海,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1 年生,管理学博士、副教授、中国 注册会计师。1993 年至 2007 年在河北农业大学商学院工作,2007 年至今,任教于四川大学 商学院。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上述独立董事均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无关联关系;且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进行说明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或 1%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5%或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不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2、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没 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 益。
因此,上述独立董事均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2020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9 次董事会会议,3 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积极出席公司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发表独立意见, 诚信勤勉,忠实尽责。
(一)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1、出席董事会情况
| 独立董事 姓名 |
应参加董事 会次数 |
亲自出席 次数 |
以通讯方式 参加次数 |
委托次数 | 缺席次数 |
|---|---|---|---|---|---|
| 李 非 | 9 | 0 | 9 | 0 | 0 |
| 黄 勇 | 9 | 0 | 9 | 0 | 0 |
| 李双海 | 9 | 0 | 9 | 0 | 0 |
2、出席股东会情况
| 独立董事 姓名 |
应参加股东大 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次数 | 缺席次数 |
|---|---|---|---|---|
| 李 非 | 3 | 3 | 0 | 0 |
| 黄 勇 | 3 | 3 | 0 | 0 |
| 李双海 | 3 | 3 | 0 | 0 |
(二)会议表决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对 2020 年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策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 认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 批程序,合法有效,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审议后均投以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三)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20 年度,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情况如下:
1、关于签订胜通光科《重整投资协议》的独立意见
①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亦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② 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③ 公司以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结果为依据,交易定价原则、 最终交易价格谨慎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④ 公司与胜通光科在光学基膜领域有高度契合性,收购胜通光科后可以快速整合市场 优势资源,形成品牌与技术上的互补优势,快速占据光学基膜市场的主导地位,符合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签订胜通光科《重整投资协议》的决议。 2、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 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3、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 2019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72,871,524.03 元,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 119,477,716.57 元;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110,606,190.45 元。考虑到公司 2020 年度有多项重大资金支出, 可能即将支付收购胜通光科的股权收购款,“年产 2 万吨 OLED 显示技术用光学级聚酯基 膜项目”正处于建设期。为提升风险抵御能力,保障公司长远发展,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公 司 2019 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
2019 年度,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为 19,842,100 股,占公司当 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3.1666%,2019 年度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为人民币 90,051,372.04 元。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 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
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因此,公司 2019 年度的现金分红金额(含回购股份金额) 为人民币 90,051,372.04 元,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23.58%。
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可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外延发 展对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 意公司 2019 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请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 货业务资格,能够独立完成对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 来,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尽职尽责地完成审计工作,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 计意见,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 2019 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维护公司审计工作的持续性、完整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长远利益。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 务所为公司 2020 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全体董事和管理层都能够审慎对待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风险,没 有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没有超过经股东 大会审议的担保限额。
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其 2020 年 度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该担保行为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没有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2020 年度为子公司提 供担保的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公司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独立意见
①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需 要,有利于交易双方获得合理的经济效益。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②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熊海涛女士担任金发科技的董事,应回避表决。本议 案的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 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7、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9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0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促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 责,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 致同意公司 2019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认及 2020 年薪酬方案的事项,并同 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的独立意见
①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业务,是在保证正常经营且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日常经营的资金周转需求,亦不会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可提高 资金保值增值能力,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为公司与股东创造利润。
② 公司已制订健全、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及风险控制措施,可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可充分保障委托理财的资金安全;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并 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股东大会审议。
9、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①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②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③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 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④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 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⑤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⑥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从而提升公司业绩,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⑦ 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经过认真审阅本激励计划,独立董事认为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 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将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为充分保证本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和完整性,独立董事建议公 司为本激励计划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10、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该指标能反映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 资本市场形象。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 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 密的个人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 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对激励对 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具有可实现性,能达到较好的激励效果;对公司而言,业绩考 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 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
同时,考核管理办法明确约定各项指标及负责考核评价的部门,对后续业绩考核的实施 给予了制度保障,并保证了考核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管理办法指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有助于 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 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对激励对象有较强的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1、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 公司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 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
12、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①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
② 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规定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 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③ 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 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合规、有效。
④ 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 授予日为 2020 年 6 月 12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⑤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⑥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相关 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以 2020 年 6 月 12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12 名 激励对象授予 1,317 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 2.23 元/股。
13、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各项规定,满足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资格和条件。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制定、发行价格、定价原则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公司发展战略。募 投项目建成投产后,可扩大公司产能,有效提高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本次非 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合理合法,可有效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助推公司长期可持续发 展。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5、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 见》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 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填补措施做出了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 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6、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 益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17、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高金富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富恒”)、 熊玲瑶、宁红涛、张俊、秦黎、杨泱、李吉兴、蔡建刚、尹竹薇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的股份认购 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8、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中,高金富恒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熊海涛控制的企业, 熊玲瑶为公司董事,宁红涛、张俊为高金富恒的高级管理人员,前述发行对象为公司的关联 法人或关联自然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上述关联交 易是在各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原则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具有合理性,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 利益。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9、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 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 露》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同时,公 司应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升财务管理 水平,避免类似问题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20、关于公司增资入股山东艾蒙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增资入股山东艾蒙特后,公司及子公司与山东润达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 经营活动所需,属于公司及山东润达日常生产经营中的持续性业务。关联交易均遵循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亦不会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
此议案的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 关联交易事项。根据《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此议案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21、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拟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 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 会议做出的聘任决议。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査的情况
2020 年度,独立董事利用参加会议的机会以及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对公司进行调查 和了解,并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了解公司 日常生产经营情况;董事会秘书定期向独立董事及时通报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同时,独立 董事非常关注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介有关公司的宣传和报道,加深对公司的认识和了解,并 及时与董事会秘书沟通相关的报道内容。
(五)年报期间所做的工作
在公司 2019 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为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独立董事听 取了管理层对该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汇报、与年审会计师开展现场年 报审计工作前进行年报预沟通的交流;在年审会计师结束现场工作并初步确定结论前再次进 行了沟通,询问年审会计师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能如期完成工作。独立董事通 过上述一系列的工作,确保了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的如期披露。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证券部是独立董事及时掌握公司经营及其他方面情况的窗口,公司通过证券部将公
司的相关文件、资料发送给独立董事,使独立董事能够及时了解、掌握公司各方面的情况。 对于独立董事了解公司情况所需要的资料,公司证券部及时给予提供,公司同独立董事工作 的配合非常默契。
三、独立董事监督履职重点关注的事项
(一)关联交易情况
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 联交易制度》等制度的要求,对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关联交易根据客观标准对其是 否必要、是否客观、是否对公司有利、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 做出判断,并依照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均遵守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均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审议程序合法,符合上 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相关规定,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控股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不存在违规 提供担保的情况。2020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罗春明先生被提名并聘任为副总经理,敬国仁先生被提名并聘任为财务负责 人。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公司高级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 的制定经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四)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遵循《中国注册 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恪守尽职、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尽职尽责的完成了 各项审计任务,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继续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20 年度的审计机构。
(五)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可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外延发 展对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 意公司 2019 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报告期内,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作出了公开承诺。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形,未出现超过承 诺期未履行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情况
综合全年的信息披露情况考虑,公司信息披露情况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 原则,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将公司发生的重大 事项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八)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已建立了一套较为健全的、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该体系合理、 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满足公司当前发展需要, 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控制了公司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风险,保证了公司资 产的安全完整、财务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
截至报告期末,独立董事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九)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行情况
独立董事作为独立董事一直积极参与到董事会及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工作当中,力求从根本上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以及下 属专门委员会积极围绕内控规范实施、定期报告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并决策,通过真实、准 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及时向股东传递公司的经营动态。公司董事在日常工作中积极履行相应 职责,对于待决策事项进行提前了解和研究,尤其作为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及时就重要事项进
行专项讨论,有效促进了公司规范治理水平的提升。此外,公司董事积极参加公司内部及监 管部门的培训,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及监管精神,不断充实自我,促进了履职水平的持续提升。
四、总体评价和工作计划
2020 年度,独立董事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特别关注相关事项 和决议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尽到了诚信勤勉、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义务。
在 2021 年的工作中,独立董事将继续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也希望公司在董事会领导下,在新的一年里更加稳健经营、规范运作,不 断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以更好的业绩为广大投资者做出满意的回报。
在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过程中,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与 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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