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SICHUAN EM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9, 2021

57216_rns_2021-04-29_773af69d-7c59-46c5-9252-b0bbae65e8b9.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 601208 证券简称:东材科技 公告编号: 2021-027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结合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主要修订条款作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2,660.10万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93,065,471.00 元。
2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2,660.10万股,
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93,065,471 股,全部为普通
股。
3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
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
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4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5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
让。
……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继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要求。
6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
制。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本公司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7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
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书面通知公司并予公
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
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
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
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三日
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
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公司
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8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资产抵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及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向金
融机构融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交易涉及的数额的计算标准以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的规
定为准。
(十五)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
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
万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为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提供的任
何担保,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交易涉及的数额的其他计算标准以《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的规定为准。
(十五)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关联交易。
公司为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提供的任何担保,均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9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的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人民币;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
10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
参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
时间。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他人投
票,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司为股东大会
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时以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中列明的方式确认股东身份。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形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
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股东可
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他人投票,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股东采用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公司将通过以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确定的
方式确认其股东身份。
11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当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12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
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
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针对公司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等方面,董事会制订《关联交易制度》,经
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
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
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
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
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
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
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
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
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
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
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
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14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如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超过30%,应当实行累
计投票制。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15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仅采用现场投票时,会
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决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是否通过,并在
会上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是否通过,由公司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及其他方
式表决结果并根据本章程的相关规定作出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是否通过,由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
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及其他方式表决结果并根据本章程
的相关规定作出决定。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定。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16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的;
(七)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九)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禁入期;
(十)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期间;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情形
之一的,董事会认为该董事继续担任董事职务对公司经营
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
人,并应充分披露提名理由。前述提名的相关决议除需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外,还需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
17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3 年
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
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3 年内仍然有效。
18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规定或股东
会决议,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零三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
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
任除外。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19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及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不高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
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万
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关联交易;
……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必须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且不得将
该权限授权他人。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向金融机构融
资等交易事项(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
(九)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
的关联交易;
……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
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且不得将该权限授权他人。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 以上同意。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前,董事应当充分了解
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
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等。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
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
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
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
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
制措施。
董事会应当制定担保制度,具体规定公司担保的管
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审批程序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担保制度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
(十八)制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
20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重大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
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
理等行使。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七)审批并决定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未达到本
章程规定需提交董事会审批标准的相关交易或关联交易
事项;如决定关联交易时,董事长存在关联关系,则应提
交董事会审议;
(八)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
(十五)、(十七)项职权;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重大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
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21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
董事或者监事、1/2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22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特
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临时
董事会召开前2天。但遇有紧急事宜时,可按
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及其他通讯方式
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的方式;
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召开前5 天。但遇有紧急事宜时,
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及其他通讯方式随时通
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23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召集人;
(六)会议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七)非由董事长召集的会议应说明情况以及召集董事
会的依据。
会议资料迟于通知发出的,公司应给董事以足够的时
间熟悉相关材料。
24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1 人1 票。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会议的
方式进行。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
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书面传签等方式进行。董事会会议
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1 人1 票。
25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且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
……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
除。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
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
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事代为出席会议,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
托。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非独立
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
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
确的委托。
26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期间不得兼任监事。
27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3
名监事,由2名股东代表和1名职工代表组成。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3 名监事,由
2 名股东代表和1 名职工代表组成。
……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
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
效履职能力。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
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28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监事会发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
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
告;
……
29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
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30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八)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如果公司股东存
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
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八)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如果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
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金。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
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
计算。
31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四川省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
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四川省绵阳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32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核准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后生效并施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
布之后生效并施行。
章程未修改部分继续有效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