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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UAN EM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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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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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1208 证券简称:东材科技 公告编号: 2021-027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结合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主要修订条款作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2,660.10万 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93,065,471.00 元。 |
| 2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2,660.10万股, 全部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93,065,471 股,全部为普通 股。 |
| 3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 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 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
| 4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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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 让。 ……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继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要求。 |
| 6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 制。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本公司股 份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 7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 |
|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 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书面通知公司并予公 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 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 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 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三日 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 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公司 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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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资产抵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及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向金 融机构融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
| 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交易涉及的数额的计算标准以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的规 定为准。 (十五)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 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 万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为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提供的任 何担保,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交易涉及的数额的其他计算标准以《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的规定为准。 (十五)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关联交易。 公司为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提供的任何担保,均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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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的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人民币;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 |
|---|---|---|
| 10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 参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 时间。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他人投 票,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司为股东大会 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时以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中列明的方式确认股东身份。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形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 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股东可 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他人投票,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股东采用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公司将通过以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确定的 方式确认其股东身份。 |
| 11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当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
| 12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 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 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3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针对公司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等方面,董事会制订《关联交易制度》,经 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 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 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 |
| 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 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 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 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 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 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 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 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 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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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如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超过30%,应当实行累 计投票制。 ……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
| 15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仅采用现场投票时,会 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决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是否通过,并在 会上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是否通过,由公司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及其他方 式表决结果并根据本章程的相关规定作出决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是否通过,由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 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及其他方式表决结果并根据本章程 的相关规定作出决定。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 定。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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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的; (七)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九)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禁入期; (十)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期间;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情形 之一的,董事会认为该董事继续担任董事职务对公司经营 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 人,并应充分披露提名理由。前述提名的相关决议除需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外,还需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 |
| 17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3 年 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 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3 年内仍然有效。 |
| 18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规定或股东 会决议,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零三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 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 任除外。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
|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19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及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不高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 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万 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关联交易; ……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必须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且不得将 该权限授权他人。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向金融机构融 资等交易事项(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 (九)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 的关联交易; ……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 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且不得将该权限授权他人。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 以上同意。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前,董事应当充分了解 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 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等。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 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 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 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 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 制措施。 董事会应当制定担保制度,具体规定公司担保的管 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审批程序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担保制度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
| …… (十八)制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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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重大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 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 理等行使。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七)审批并决定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未达到本 章程规定需提交董事会审批标准的相关交易或关联交易 事项;如决定关联交易时,董事长存在关联关系,则应提 交董事会审议; (八)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 (十五)、(十七)项职权;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重大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 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
| 21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 董事或者监事、1/2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
| 22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特 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临时 董事会召开前2天。但遇有紧急事宜时,可按 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及其他通讯方式 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的方式; 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召开前5 天。但遇有紧急事宜时, 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及其他通讯方式随时通 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 23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召集人; (六)会议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七)非由董事长召集的会议应说明情况以及召集董事 会的依据。 |
| 会议资料迟于通知发出的,公司应给董事以足够的时 间熟悉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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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1 人1 票。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会议的 方式进行。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 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书面传签等方式进行。董事会会议 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1 人1 票。 |
| 25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且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 ……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 除。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 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 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事代为出席会议,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 托。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非独立 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 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 确的委托。 |
| 26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期间不得兼任监事。 |
| 27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3 名监事,由2名股东代表和1名职工代表组成。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3 名监事,由 2 名股东代表和1 名职工代表组成。 |
| ……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 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
……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 效履职能力。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 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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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监事会发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 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 告; …… |
| 29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 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
| 30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八)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如果公司股东存 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 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八)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如果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 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 金。 |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 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 计算。 |
|
|---|---|---|
| 31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四川省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 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四川省绵阳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32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核准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后生效并施行。 |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 布之后生效并施行。 |
| 章程未修改部分继续有效 |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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