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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UAN EM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Dec 26,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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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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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材科技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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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 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 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违 反国 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 使公司年度 报告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形: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 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致使年度报告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信 息披露的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公司年度报告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 定, 使公司年度报告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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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材科技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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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其所负职责、义务使公司年度报告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情形:

  • 1、未按照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规程履行职责,造成公司

  • 年度 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2、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传递相关信息,

  • 造 成公司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三)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其所负职责、义务以外的
  • 其他 个人原因使公司年度报告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的。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相关责任人:

    • (一)使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

  • 所致的;

    •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相关责任人:

  •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 (四)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责任人就其涉 及追责行为的意见和说明,保障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九条 对依据本制度规定需要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的责任人,由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秘书负责调查、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 的事实情况 和文件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应的责任追究和处理方案, 逐级上报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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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材科技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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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6、对有重大违法犯罪嫌疑的,报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部相关部门、各子 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 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 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 程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实施。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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