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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UAN EM TECHNOLOGY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Dec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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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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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四川 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材科技”)2020 年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对东材科技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具体核查 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1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保障控股子公司山东艾蒙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艾蒙特”)产业 化项目建设进度及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拟向其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2,000 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借款年利率参考实际提款日的一年期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LPR)上浮 15%,计息方式为按月计息、按季付息。

山东莱芜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润达”)是山东艾蒙特的第 二大股东,持有山东艾蒙特 30%股权,属于“直接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 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关联法人”,故山东润达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是 公司的关联法人。李长彬为山东艾蒙特的第三大股东,持有山东艾蒙特 5%股权, 且为山东润达的实际控制人,属于“直接/间接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 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关联自然人”,故李长彬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是公 司的关联自然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相关规定,由于山东润 达、李长彬未向山东艾蒙特提供同比例的借款,公司本次向山东艾蒙特提供借款 的事项,属于“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 务资助”,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控股子公司山东艾蒙特的基本情况

(一)工商登记资料

公司名称:山东艾蒙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R89K378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6,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9年12月18日

法定代表人:李刚

住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永莘路666号

经营范围: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财务状况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山东艾蒙特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 54,091,109.79元,负债总额为1,091,109.79元,净资产额为53,000,000.00元。 截止2021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山东艾蒙特资产总额为402,925,355.85元, 负债总额为192,041,342.66元,净资产额为210,884,013.19元。山东艾蒙特尚处 于筹建阶段,暂未实现产品销售收入。

(三)股权结构

(三)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1,600 60.00
山东莱芜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10,800 30.00
李长彬 1,800 5.00
海南艾蒙特润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00 5.00
合计 36,000 100.00

(四)其他说明

山东艾蒙特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 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亦不存在重大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其他事项。

三、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一)山东莱芜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山东莱芜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169548434N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长彬

注册地:莱芜高新区旺福山路009号

经营范围:酚醛树脂、环氧树脂的生产销售。

主要财务状况:截止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山东润达总资产为 315,617,183.95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为141,948,267.15元,2020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266,563,221.56 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6,605,366.19元。

(二)李长彬

李长彬,男,中国国籍,住所为济南市莱芜区汶河大道118号。

最近三年任职情况:任山东润达的董事长并持有其 55.31%的股权,是山东 润达的实际控制人;任山东艾蒙特的副董事长并持有其 5%的股权;任莱芜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的监事并持有其 2.14%的股权;任济南汇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其 55.11%的份额,该合伙企业是山东润达的员工持股 平台,核心业务为以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山东艾蒙特、山东润达、李长彬拟共同签署的《借款合同》主要内容

如下:

出借方: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借款方:山东艾蒙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担保方:山东莱芜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李长彬

  • 借款金额:12,000万元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12个月,一次性提款或分次提款均以实际提款日为借

款起始日,实际首次提款日以出借方放款的银行转款凭证日期为准。

借款利率:参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实际提款日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LPR)上浮15%。

  • 借款用途:产业化项目筹建及补充流动资金。 履约责任:

  • 1、借款方应提前将提款计划告知出借方以便出借方安排资金,出借方应按

  • 照合同规定及时给付合同借款所约定的借款金额。

2、借款方应及时偿付本金及利息,若未按期偿付本金及利息,借款方应按 照逾期未付金额的1‰/天向出借方支付违约金,在逾期期间持续计算利息且出借 方可以视情况考虑下一年不再同意相关借款请求。

3、关联方山东莱芜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李长彬就《借款合同》项下的全 部债务向出借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山东艾蒙特提供借款,是为了保障其产业化项目建设 进度及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完善公司在电子材料板块的产业链布局,扩大产能 规模,丰富产品结构,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本次提供借款的资金来源为公司 的自有或自筹资金,借款利率参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5%, 定价合理、公允,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对

山东艾蒙特具有实质控制和影响,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经营管理、资金管控和风 险控制,且关联方已就《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 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1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 向控股子公司山东艾蒙特提供12,000万元的借款,该议案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书面核查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提供借款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或自筹资金,借款利率参考一年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5%,定价合理、公允,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且关联方山东莱芜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和李长彬已 就《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一致同意本次向控股子公 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提供借款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借款利率参考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5%,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山东艾蒙特提供借款,是为了保障其产业化项目建设 进度及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完善公司在电子材料板块的产业链布局,扩大产能 规模,丰富产品结构,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

本次借款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提供借款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借款利率参考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LPR)上浮 15%,定价合理、公允,且关联方山东莱芜润达新材料有 限公司和李长彬已就《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严格 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原则,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 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

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正常发展经营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 利益的行为。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覃涛 李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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