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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UAN EM 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21
Jun 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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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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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1) 泰律意字 (东材科技) 第1号
2021年6月3日
中国 ·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99号 棕榈泉国际中心 16楼 16/F, Palm Springs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199 Tianfu Avenue (M), High-tech Zone, Chengd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 TEL: 86-28-8662 5656 传真 | FAX: 86-28-8525 6335
www.tahota.com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1) 泰律意字 (东材科技) 第1号
致: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审 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 (4)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 (5) 《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6) 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7)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会议资料。
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上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的,与正本内容一致,文件材料为复印 件的、与原件内容一致。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 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并公告。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 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第一部分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5月13日做出了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1年5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刊登了《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年6月3日13点30分在公司会议室(四川省绵阳市三星路188号公司101 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唐安斌先生主持。公司此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1 年 6 月 3 日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 13:00 至 15:00; 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3 日 9:15 至 15:00。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内容与《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1 人, 代表股份 235,425,3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683,735,471 股的 34.4322%。其中: ①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股份235,258,357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4.4078%; 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在本 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167,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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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4%。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验证。
(2) 除本所律师、公司股东之外,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对《通知》载 明的 21 项议案进行了表决, 该 21 项议案为:
- (1) 《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2) 《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3) 《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4) 《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 (5) 《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6) 《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
- (7) 《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8) 《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 (9) 《关于公司2021年度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 (10)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1)《关于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情 况预计的议案》:
(12)《关于2020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认及2021年度薪 酬方案的议案》:
(13)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14)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5)《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6)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7) 《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8) 《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19)《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20) 《关干使用闲置慕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1) 《关于子公司转让部分不动产及附属设施的议案》。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对现场会议的投票表决情况进行监票、计票,经由本所律师核查,会议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同意票数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会议未对《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的提案进行表决,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律师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5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第二部分 结 尾
一、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日期及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 姚刚、费东。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正本、副本份数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公章) 日泰律师事 $095926$ 负责人 (签章)
程守太 | 律师
律师 (签章)
姚刚 | 律师
律师 (签章):
费东 | 律师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声明
-
本所律师已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形式审核, 并听取了委托人对背景及事实情况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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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内涵前提均为推定本所律师自委托人处获得 的文件、资料及其所作之陈述真实、准确、完整,该等资料、文件、陈述等不应 存在虚假、重大遗漏或者刻意隐瞒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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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是本所律师基于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结合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之前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从 法律的角度对所委托之事项进行分析和论证,并发表律师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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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项目所涉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若涉及有关会计、审 计、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 泰和泰将援引其他中介机构出具文件的部分内容, 泰 和泰对该等内容之援引,并不意味着对该等专业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 任何形式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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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委托方使用于约定之目的,未经泰和泰书面同意,不 得用于其他目的,且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泰和泰亦未授权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 作出说明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