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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uan Development Lomon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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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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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 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 号)、《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形成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公司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和 披露以及对公司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公司监事会负 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 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及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 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管理责任人,负责其涉及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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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报告、传递、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等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 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 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 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 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 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 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 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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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 (七)公司董事长、1/3 以上董事、经理发生变动,或

  •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 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 策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 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 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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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

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 更正;

(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 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五)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

易所”)规定或认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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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 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 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 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 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 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 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 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审批及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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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 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 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 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 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 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 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 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 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 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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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 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 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 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 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 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 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 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 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 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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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实、完整、及时记录商议 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和内幕信息的内容等,董事会秘书有权要 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二)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 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 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 和知情范围;

(三)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交易 所相关格式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 信息加以核实,确保其所填内容真实、准确;

(四)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 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及 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内 幕信息管理责任人,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保 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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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存档。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交易所报 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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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

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 应当及时向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 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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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应当做好内 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 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 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在本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 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 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 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备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向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披露文件的 同时;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 后,向交易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文件的同时;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后,向交易 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文件的同时;

(四)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首次向交易所报送相 关文件的同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 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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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 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 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时告知其涉及公 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严格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及 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保存十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申报、披露、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相关知情人及其 关系人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本人 证券帐户或由本人控制的其他证券帐户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当咨询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 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条 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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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应于2 个交易日内向其部门、 单位责任人及董事会秘书申报如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信 息交易的声明等。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披露、监督和管理,按照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 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由董事 会秘书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必要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 根据其要求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 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 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 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 报送本所并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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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 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 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络上以 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相关 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 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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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施行之日后颁行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 按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 时修订本制度,并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实施,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12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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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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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序号 内幕信息知
情人姓名
身份证
号码
所在单位
/部门
职务
/岗位
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
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
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
内幕信息
内容
内幕信息所
处阶段
内幕信息
公开时间
登记
时间
登记人
注3 注4 注5 注6
  •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十一条 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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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2.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3.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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