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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uan Development Lomon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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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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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 司股票管理制度

(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 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 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 告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 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 和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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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 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 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相关 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 续时,向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 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 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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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 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 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 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 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 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交易所和中登深圳分公 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 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交易所和中登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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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登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 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 账户的,应当按照中登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在合并账户前,中登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 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登深圳分公司以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 名下的公司股票数量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 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 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 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 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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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 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1000 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因公司进行权益 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 个人信息后,中登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 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 以锁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 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 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中登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要求对登 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四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 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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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中登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 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 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 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 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持有 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自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锁定期到期后, 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无限售条件股份予以全部自动 解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中登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 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 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 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公司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 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交易所。交易所收到有关材料 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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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 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

  • 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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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

  •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 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 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 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

  •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

  •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 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 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 (四) 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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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 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 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 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

(四)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 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 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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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 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 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 施。

(五)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 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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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交易所网 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

度第二十二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 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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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 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 改。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12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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