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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uan Development Lomon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Nov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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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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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 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四川 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 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 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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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 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 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 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 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 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 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知悉该信息的机 构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 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未能 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 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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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 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管理和责任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 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
1、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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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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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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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负责人对其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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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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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
5、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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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6、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 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 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 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 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 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和 传达给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 息披露的纪律。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 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不得 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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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五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 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 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 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 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 告。
第十八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规 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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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 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 《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 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 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 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 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 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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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交 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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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
-
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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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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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 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 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 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 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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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 意见,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 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 补亏损的;
(二) 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 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交 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 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中期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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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按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 电子文件;
(五) 停牌申请(如适用);
(六)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 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 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 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 快报。拟发布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但上年年报尚未披露的公司, 应当在发布业绩预告的同时披露上年度的业绩快报。业绩快报 应当披露上市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 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 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 说明。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 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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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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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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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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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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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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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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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说明;
(五)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 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 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 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 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则公司按照本章 规定所编制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 价格;
(二)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 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 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 变化的情况;
(五) 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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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债的现金安排;
(六)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本制度发布的除 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涉及本制度其他章节或交易所《上市 规则》规定的重大事件的,其披露内容和程序同时适用本制度 其他章节或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 盖董事会公章。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 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交易所或者公司 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 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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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 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 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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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 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 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 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 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 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 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 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 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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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 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及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 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相关筹划、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 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按照第三十八条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 告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以及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披露要求 和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公 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 本制度以及交易所的相关披露要求和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 整的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 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 响。
第四十一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履行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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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 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 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 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 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 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 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 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 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 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 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 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 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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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六条和 第二章第七节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 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 性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 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交 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 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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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 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 关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 的问询,并按照相关规定和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 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 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引起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出现市场传闻,应当 应交易所的要求及时通过公司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一)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二)与公司进行提供大额财务资助、签订重大合同、转 让重要技术等交易的;
(三)与特定对象进行旨在变更、转让公司控制权的谈判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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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 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公司拟聘任或续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披露上述人员之间的关系及其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在 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或者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节 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 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 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 供。
第五十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 者本制度第三章和第四章所述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董事会决议涉及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 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的本制度第三章和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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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述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交易所制定 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 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 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 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 前认可情况或所发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 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经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 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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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 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 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 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四)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 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 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 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公司还应当同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 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 资料。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交易所,经交 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 供。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 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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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 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 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 露相关情况。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 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 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 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 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 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六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 未曾披露的本制度所规定重大事件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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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
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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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十四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六十三条第 (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 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六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 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 款义务的;
(二)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 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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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公司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 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 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 稿(如适用);
(四) 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下述所 有适用其交易的有关内容:
(一) 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对于按照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 项交易情况和累计情况;
(二)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账面值、 评估值、运营情况、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 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 项,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 情况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 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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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 当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 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 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四)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 (如现金、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分期付款的安排、 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 形式的附加或保留条款,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 的合法程序及其进展情况;
(五) 交易定价依据、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六) 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七) 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 以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 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九) 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
况;
(十) 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
(十一) 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
-
措施的说明;
(十二) 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 (十三) 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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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第六十八条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除适用第六十七条 的规定外,还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 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 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六十九条 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披露。
第六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传闻澄清
第七十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 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第七十一条 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时,应当向 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的分析说明;
(三)函询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文件(如有); (四)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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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二)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四)是否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情形的说明;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公共传媒传播的消 息(以下简称“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 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 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 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 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 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 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 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七十四条 公司关于传闻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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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七节 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 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 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第七十五条标准 的,适用第七十五条规定。
已按照第七十五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 算范围。
第七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 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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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
第八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 项单独摘出报送交易所备案,同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 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 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详细地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 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详细 披露有关具体情况以及董事会采取的措施。
第八十一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 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 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 19 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 解或者破产清算的决定时,或者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 整或者破产清算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有关事项。
第八十三条 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 并、分立方案,应当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及时报告交易 所并公告。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披 露和股份变更登记等事项的,应当按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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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
第八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按如下规定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
(一)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 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 时间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二)经理层: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 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
2、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 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3、要为董事会秘书提供了解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重要经营 决策、经营活动和经营状况的必要条件;
4、遇有需要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 会秘书完成任务。
(三)各职能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 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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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义务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公司所投资项目和控股子公
-
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有关决议、文件及相关资料;
3、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 秘书完成任务。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 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 报告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长报告董事会秘书。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 (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 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 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八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 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八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组织协调公司的财务审 计,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 务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通知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要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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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资料;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在(一)、(二)基础上, 编制完整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全文和摘要,提 交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审阅修订;
(四)报董事长审阅修订;
(五)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后,由董事长签发; (六)董事会秘书在两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报交易所 审核后披露;
第八十七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 务人提供的信息,应尽快组织起草披露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在决议形成后,董事会 秘书应尽快组织形成公告文稿;
(三)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定签发; (四)董事长签发后报交易所审核后予以公告;
(五)监事会决议在决议形成后,应尽快形成公告文稿, 报经监事会主席审定签发,审定签发的监事会决议公告交由董 事会秘书报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第八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文稿在报纸、网站登载后,董事 会秘书应认真检查核对,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 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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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
第八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在法定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二)在预先与交易所约定的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 告;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 露时限及时公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并在指定报刊、网站上披露有关 文件。
第九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公告文稿不得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包括电子文件) 错误;
(二)公告文稿简洁、清晰、明了;
(三)公告文稿不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
(四)电子文件与文稿一致。
第九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公告文件齐备;
(二)公告格式符合要求;
(三)公告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第九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规范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公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
(二)公告内容涉及的形式、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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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前将公告文稿及相关 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交易所同意后,公司自行联系公 告事项。不能按预定日期公告的,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九十四条 公司指定具有刊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资格 的报刊为信息披露的指定刊载报纸,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 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第九十五条 公司章程、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配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交易所要求登载的临时报告除刊载于指定 报纸外,还应刊载于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
第九十六条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可以刊载于公司网站上, 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九十七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它公共媒体上进行 形象宣传、新闻发布等,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 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九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上或内部 刊物上刊登的有关内容应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遇有不 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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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九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 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 泄漏公司有关信息。
第一百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 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一百零一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 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 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 披露。
第一百零二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 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 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 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 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或泄漏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答等形 式代替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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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下 列文件,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 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 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 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 函件。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 度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 报告。
第十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一百零七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 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 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 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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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需要进行信息 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 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 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 免除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 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公司出现信 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 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 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 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四川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 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 改正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 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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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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