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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uan Development Lomon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Nov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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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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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 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 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持续战略 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 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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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 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 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 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 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 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 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产业发展方向、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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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 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 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 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 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 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现场参观;
(十)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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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的方式。
第七条 公司指定具有刊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资格的报刊 为信息披露的指定刊载报纸,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 息披露网站。
第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 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 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 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业务主管。董 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包 括:
-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
-
确、完整的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筹备股东大会;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 投资者的咨询;
-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
-
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
(五)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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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寻和咨询;
(六)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 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七)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 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跟踪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 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九)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经常保 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 流关系;
(十一)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 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十二)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 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 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三)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 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 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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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 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 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 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 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 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 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 行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 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 以及各种临时报告、新闻稿件。
第十四条 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 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 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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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以书面或者 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 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 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 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 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 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 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 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 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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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 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 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 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 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 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 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 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并将上 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 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 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 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 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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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 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 司应当拒绝回答。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 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 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七条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 告的形式对外披。
第十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 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 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 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 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 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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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 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 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 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 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 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 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 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 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 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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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
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 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 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 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 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 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 的提示公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 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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