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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uan Development Lomon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Nov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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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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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风险投资审批权限 ....................................................... 4 第三章 风险投资职责分工 ....................................................... 5 第四章 风险投资审批程序 ....................................................... 6 第五章 风险控制........................................................................ 7 第六章 信息披露........................................................................ 8 第七章 附 则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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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风险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和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以及《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约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 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 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 他投资行为。

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 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 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 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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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 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 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 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

  • 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 (二)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 (三)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

  • 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 (四)各部门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 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 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 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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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使用以本公司名义设立 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 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除本制度另有规定,针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二)针对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 公司和信托公司等风险投资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投资金额在 1 亿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 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针对信托产品投资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风险投资 事项,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金额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 上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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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 行性分析报告,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公司应当自行或者聘 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 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可以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 司董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签署相关投资协议文件,并组织实 施具体的风险投资行为。

(六)根据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规定,需公司党委 会研究讨论的,需提请党委会前置研究。

第三章 风险投资职责分工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第九条 公司发展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拟定计划、进行 调研、形成可行性报告或投资建议书、风险投资项目投后管 理等。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发展部对风险投资项目进 行补充调研、效益评估;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账务 处理、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十一条 公司法务合规部负责对交易文件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公司风控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合规性 进行审查,出具风险评估意见。风控审计部还应当定期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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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的对公司的风险投资方案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全面的 监督和检查,认为公司风险投资方案存在问题的,应当向有 关负责部门提出异议或者书面说明,相关部门应当查清事实, 采取措施加以纠正或者完善。

第四章 风险投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风险投资的审批程序:

(一)发展部对拟进行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财务 部协同发展部对项目进行补充调研;发展部形成可行性报告 或投资建议书,对可行性进行分析和论证,财务部进行报告 审核、效益评估;

(二)可行性报告或投资建议书形成后报公司总裁办公 会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集体论证; 根据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规定,需公司党委会研究 讨论的,报党委会前置研究。

(三)董事长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对风险投资 项目的处置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 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应就风险投资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 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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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风险投资的审批结论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为准。发展部、财务部依职责分工负责项目投资的实施与管 理。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风险投资前,应知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风险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 违法违规的交易。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 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 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风险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 漏洞、风险投资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 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 化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展部负责人、财务部 负责人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党委书记、董事 长报告。

第十六条 发生上述重大事项情形导致项目出现下列情 况的:

(一)项目投资额或预计投资收益相比投资方案变化超 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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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调整已实施的风险投资方案,并应按照原风险投资方 案审批权限,重新履行决策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风险投资延续期间,应密切关注有关风险投 资标的的重大动向、风险投资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 及时向党委书记、董事长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 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八条 风险投资如涉及交易账户与资金账户的,应 依照分离原则进行,交易账户与资金账户分人管理。用于风 险投资的资金由公司财务部根据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额 度划入交易账户。交易账户由至少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 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 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

第十九条 公司风控审计部应对风险投资进行全过程监 督和检查,按季度定期出具风险投资督察报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 易日内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证 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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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 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 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 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 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三)证券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

施;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风险投资项目要做好持续性信息披 露。

第二十三条 证券投资专项说明、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和独立董事意见应当与公司年报同时披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视同公司 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 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控股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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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上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 得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

公司参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 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 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11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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