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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uan Development Lomon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Nov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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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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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尚需公司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权限 ................................................. 4 第三章 部门职责 ............................................................... 6 第四章 投资决策 ............................................................... 7 第五章 投资管理 ............................................................... 9 第六章 信息披露及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 11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12 第八章 附 则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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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 效益,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 有价证券及其他资产等对外进行的,以取得收益为目的的投 资行为,主要包括企业从事的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和其 它权益投资。

(一)股权类投资:包括通过新设、收购、增资扩股等 方式投资新增实际控制企业(不含实施经营性项目设立的特 殊目的公司);通过参股、增资等方式不形成实际控制权的 参股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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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购置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以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

(三)其它权益性投资:投资获得经营权、使用权、收 益权、开发权,以及资产、资源投资运营等其它商业性投资 及设立本款所述投资项目的特殊目的公司。

第四条 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国家的发展战略和产 业政策;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符合企业改 革、调整方向;

(五)合理配置企业资源,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 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资能力和目标市场相适应,充 分考虑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保证企业资产负债率在合理水平; (六)坚持战略引领,强化管控;严格准入条件,提高 项目质量;严格规模控制,防止推高债务风险;严肃责任追 究,防范违规经营投资行为。

第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对外 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 指引》以及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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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制度中有关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 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 为可以投资的项目,按照本制度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 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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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0 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购买或者出售股权,若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 入视为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 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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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于达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 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 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 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上一条款进行审计或评估 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第八条规定的公司董事 会权限标准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

第十三条 需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的,根据公司《党委 会议事规则》规定,提请党委会前置研究。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发展部负责建立开展或协助开展项目 可行性研究论证,对投资项目实施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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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法务合规部负责协助拟订投资项目的协 议、章程或其他法律文件,对相关法律文书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 拨及清算、对外投资资产评估结果的审核;以及协同办理出 资手续、税务登记和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风控审计部负责对项目的立项风险审查、 审计监督、项目评价。

第十八条 公司总裁办公会应对项目计划、分析报告进 行审核评估,决定组织实施或报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投资应经具有决策权限的决策机构作出 决议,并形成规范的决议或纪要。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 机构和专家顾问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四章 投资决策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应当履行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 尽职调查、审查论证、内部决策、上级单位审查或备案(如 需)等程序。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应依法依规决策,各决策层承担 相应的决策责任。

第二十二条 除需要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应报监管机构审 核批准的投资项目,其他项目由投资实施公司或部门提交材 料归口发展部后发起立项流程。项目立项需要材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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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步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专题会议纪要(如有)等;

(三)其它支撑材料。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立项后,发展部协同投资实施公 司或部门开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论证工作,编制投资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论证应进行技术、市场、财务、法 律和风险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必要时选聘具有相应 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法律、财务、评估等中介机构 进行论证。

拟实施股权投资项目的,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财务 审计和资产评估。以评估值为参考确定交易价格,有特殊目 的的,可考虑资源优势、协同效应、发展前景、市盈率等因 素适当溢价,同时应就期间损益、职工安置、或有债权债务 处置等事项作出明确安排。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后,发展部协同投资 实施公司或部门充分结合调研和论证情况,提出科学、可行 的投资方案,按审批权限分别由总办会、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批。

第二十五条 报总办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 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股权投资 固定资产 其它权益性 投资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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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 -
风控意见
企业立项决策文件
法律意见书
合资、合作方(如有)
有关情况说明、工商登记资
料和资信证明(如需)
-
投资标的企业经审计的
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和最近
一期的财务报表;
- -
投资项目资金来源说明
拟签订的投资协议等相
关文件
用地预审意见书、选址
意见书、环评文件等(如需);

-
其他材料 涉及控股权收购
项目的应有社会风险
评估报告及处置方案
- -

第二十六条 完成投资项目的全部决策、报批或备案程 序后,方可实施项目投资。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投资实施公司或部门应当在投资决策批 准后严格按照投资方案实施,定期更新项目进度及情况,除 特殊情况外,应每自然季度对实施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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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报告。其中主要 包括:企业/项目方案落实进度、生产经营状况、资金使用 情况、财务状况、管理层及核心人员变化情况等。

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 纠错机制,适时启动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经批准的对外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 止由原决策机构进行审议;投资方案修改或变更后超过原决 策机构权限的,按本制度第二章权限提请有权决策机构进行 审议。

对外投资项目的回收、转让按本制度第二章权限由股东 大会、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项目(企业)《公司章程》规定,该 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且决定不再延期的;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 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

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 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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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 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投资项目实施后,投资实施公司或部门应对 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评价。投后评价主要内容:

(一)项目论证、决策过程回顾与评价;

(二)项目交易或实施过程回顾与评价;

(三)项目运营管理过程回顾与评价;

(四) 项目投资收益、协同效应、社会效益及影响评 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应有:项目生产准备及达产考核评 价,项目收尾工作评价,项目可持续发展能力分析评价。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风险分析、识别、控制等全过 程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投资前期风险评估、论证与风险 控制方案制定,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控制、预警和处 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风险,做好项目风险处置预案。

第六章 信息披露及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 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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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 情人员在公司对外投资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公司外部和公司其他部门人员泄 露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未公开信 息的对外公布,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应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以便公司及时对外披露。

各子公司应当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负责子 公司信息报送事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进行矿业权投资,应当按照《规范运 作指引》等业务规则中有关上市公司进行矿业权投资所应履 行的特殊披露义务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法依规对被投企业或项目进行监督。 公司外派人员在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年度检查、资产检查 中发现企业投资方面存在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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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投资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 当的对外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上述人员应 对该项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对外投资 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相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 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 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超过” 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 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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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11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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