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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uan Development Lomon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Sep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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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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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尚需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护股东权益和公司的利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 机制,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的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制定《四川发展龙 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

第二条 效力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 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

第三条 股份托管

公司依法在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份存管,公司将根据与证券登记公司签订 的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四条 股东名册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资料的查询工作由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

第五条 股份登记

公司股东应依法在公司进行股份登记,除发起人以外,其他股东均自登记 于公司股东名册之日起成为公司合法股东,发起人股东自公司设立之日起为公 司合法股东。

第六条 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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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定,不得变更。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 使相应的表决权;

  • 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 份;

  • 5、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 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 股份;

  • 8、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普通提案权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下人士或机构有权提出提案:

1、董事会

  • 2、监事会

  • 3、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 股东提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 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

  • 东大会职责范围;

  •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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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提交程序: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

2、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3、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董事会有权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据本条第(二)款规 定的条件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若审核后认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拒绝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应该在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提案内容以及不予提交审议的 理由;审核后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没有充分和正当的理由,董事会不得拒绝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监事提名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享有董事、监事提名权,有 权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但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提案提出程序应遵守本规则第八条的有关规定。

股东不得提名依法或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不具有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人士 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否则,董事会有权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应当在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的同时,向董事会提交该候选人的 简历。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3、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4、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以及与公司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 关系以及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以及 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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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十条 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或者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第十一条 股东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通知义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投资、 质押、委托管理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股份,而导致该股份的所有权或实质控制权 发生转移或受到限制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通知。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除承担上述义务以外,公司的控股股东还负有如下义务:

1、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或其他股东合法 权益的决定。

2、在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拟从事的关联交易时,控股股东应 该依法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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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控股股东应尽量回避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确实无法回避的,应采取

  • 适当措施保护公司利益不因为同业竞争而受到实质性损害。

  • 4、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占、挪用公司资产。

第四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职权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 酬事项;

  •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10、修改公司章程;

  •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12、审议批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 13、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 产30%的事项;

  • 14、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15、审议股权激励(含员工持股计划)方案;

  • 16、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 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及授权

  • (一)一般原则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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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除对外投资外,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1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对外投资的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1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出售资产、资产合作(企业以自身拥有的房产、 在建工程、设备以及土地使用权、矿权、债权、知识产权或经营权、承包权、收 益权等资产或权益征集合作方共同合作的行为),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且金额大 于 40 万元(不含)的购买、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和受托经营等)、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 议等交易事项,以及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且金额大于 10 万元(不含)的赠与或 者受赠资产,总裁办公会有权审议决定。金额小于 40 万元(含)的购买、租入 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和受托经营等)、债权或债务重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等交易事项以及金额小于 10 万 元(含)的赠与或者受赠资产,董事长或总裁有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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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的交易涉及“提供 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公司连续十二个月 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项规定。公 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证券交易所涉及的资 产总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 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经按照十二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同类交易累计计算原则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 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除适用本条规定外,还需符合公 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 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超过本项规定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董事会应当聘 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 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除外)总额低于300万元(不含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下的,由公司总裁批准。

本条所称“关联交易”,除本条(一)项所指的交易事项之外,还包括:购 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 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 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项规定。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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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项所称“关联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执行。

(三)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除交易所另有规定,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 3、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融资授信

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含)及单笔综合融资成本高于6.5%(不含)的 对外融资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银行授信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50%以上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风险投资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经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投资金额在5,000 万元以上除证券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 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上述投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本制度关于风险投资的一般 规定执行。

第五章 股东大会召开和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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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 举行。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20 日以前发出股东大会召集通知。

  •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向股东说明原因。

在上述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应做 出解释,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 时;

  •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 日以前发出股东大会召集通

知。

第十九条 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过去一年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 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 内容包括:

  • 1、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 2、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

  •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 3、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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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意见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 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 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 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 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二十一条 召开方式

公司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 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股东大会的网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 席股东的身份。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二条 会议召集和主持

(一)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二)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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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四)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五)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六)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如有)主持,副董事长(如有)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七)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如有)主持,监事会副主席(如 有)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八)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九)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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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之前发出会议召开通知,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之前发出会议召开通知。有临时提案的,还需按照规则的 规定发出补充通知。会议召开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包括:

  • 1、标题,应注明本次会议系某年度股东大会,或某年第几次临时股东大会;

  • 2、会议召开时间,至少应列明会议召开的“年”、“月”、“日”、“时”;

  • 3、会议召开地点,列明具体地点;

  • 4、会议审议议案(或审议事项)及每一项议案的具体内容;

  • 5、股权登记日;

  • 6、参加对象(或出席会议人员范围);

  • 7、会议登记时间和登记办法;

8、会议通知必须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委 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 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 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 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和参与表决。在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和参与表决。

9、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10、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

11、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参加会议股东食宿/交通如何处理、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地址等);

12、其他附件(如授权委托书格式等)。 第二十四条 通知修改和延期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期的至少2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 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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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登记日。

第二十五条 标题

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分别排序,其中:

1、年度股东大会按年度排序,会议召开通知中应注明某某年度股东大会字 样,如“2007年度股东大会”;

2、临时股东大会,按会议召开时间排序,会议召开通知中应注明某某年第 几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如“2008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 参加会议人员

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会议,并享有表决 权。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

公司董事会有权邀请其他人士列席会议。

除上述人士以外,公司董事会有权拒绝其他任何人士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 会议。

第二十七条 会议出席及代理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个人股 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信息。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 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该在授权委托书中详细填写该名代理 人享有的代理权限。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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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代理人的姓名;

  • 2、是否具有表决权;

  • 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5、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二十八条 会前登记

为便于会议准备和核查股东身份,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召集人)有权 自行确定股东大会的会前登记程序,准备出席会议的股东应该自觉遵守该登记 程序,按股东大会召集人指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会前登记。

第二十九条 会议登记

召集人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股东(含代理人)应该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之前进 入会场,并在会务人员处办理现场登记和确认手续。

第三十条 表决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均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现场或符合规定的其他表决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同一 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投票表决方式。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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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票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主持会议的 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在关联股东不参与股票表决时,应由出 席此次股东会的非关联交易方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方能形成决议。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 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一条 累积投票制

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达到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以上 时,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除前款规定以外,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适用股东 大会普通决议,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即可。

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每一份公司股份均享有与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 (或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

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或监事)席位数。

2、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候 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 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3、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最终确定。

第三十二条 表决票

参与现场表决的股东(含代理人)应该以书面方式填写表决票。

表决票一般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其基本格式应包括股东名称(姓名)、 “ ” “ ” “ ” 持股数量、表决事项、 同意 、 反对 、 弃权 等选择项、股东(或代理人)签 名处等。

股东(含代理人)应该在表决票上书面填写股东名称及其在股权登记日的 持股数量。

股东应该在表决票上签名,代理人除注明股东名称(或姓名)以外,代理 人本身也应该签名并注明代理人字样,没有股东或代理人签名的表决票为废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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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表决票上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作“弃权”处理。

“ ” “ ” “ ” 股东(代理人)应该在表决票中 同意 、 反对 、 弃权 三种意见中选择一 种,多选、少选、不选的,该表决票为废票,该表决票上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作“弃 权”处理。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作“弃权”处理。

第三十三条 表决权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含代理人)在出席股东大会时,可以自行决定将其享有的全部或部 分表决权参与表决。

决定以其享有的部分表决权参与表决的股东(含代理人),应该在会场登 记时予以明确说明,并在表决票中填写准备参与表决的持股数。

第三十四条 同意

同意,指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对提交会议审议的某一项 或多项议案持同意态度。同意应该以书面方式明示,即根据会议主持人的指示 在表决票上明确填写“同意”意见。口头表示同意但没有填写表决票或没有在表 决票上明确表示同意意见的无效,该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视为“弃权” 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反对

反对,指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对提交会议审议的某一项 或多项议案持反对态度。反对应该以书面方式明示,即根据会议主持人的指示 在表决票上明确填写“反对”意见。口头表示反对但没有填写表决票或没有在表 决票上明确表示反对意见的无效,该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视为“弃权” 处理。

第三十六条 弃权

弃权,指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放弃对提交会议审议的某 一项或多项议案的表决权。弃权可以书面方式明示,也可以依据本规则进行推 定,凡下述情形均作弃权处理:

  • 1、股东(含代理人)在表决票中明确表示“弃权”意见;

  • 2、股东(含代理人)虽出席了股东大会,但没有参与投票(关联股东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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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表决的情形除外);

3、股东(含代理人)没有在表决票上签名的;

4、股东(含代理人)虽参与了投票表决,但没有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投票方 “ ” “ ” “ ” 法填写表决票,以至无法判断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 同意 、 反对 还是 弃权 的;

5、股东(含代理人)虽参与了投票表决且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投票方法填写 了表决票,但没有在计票人员进行计票前将表决票投到指定的投票地点的。

6、本规则规定的视作“弃权”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关联交易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计票、监票

(一)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事先安排适当的计票人 员对投票结果进行统计,同时应当安排适当的监票人员对计票过程和计票结果 进行现场监督。

(二)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三)在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时候,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 决之前向到会股东(含代理人)宣读股东大会召集人推荐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名 单,并征求到会股东(含代理人)意见,若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含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份额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的,则应当立即另行推选新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另行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按以 下程序进行:

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均有权推荐计票人和监票人,经出席会议股东(含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的,该推荐人士则开始履行计票 或监票职责,并对统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五)公司股东(代理人)通过合法的股东大会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的表 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 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六)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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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七)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 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八)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三十九条 股东提问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的,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享 有现场提问、质询、建议权,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该对此在每次会议中安排 适当的时间,考虑到会议议程的安排,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股东提问、质询和 建议的时间和程序。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列席会议 董事和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四十条 疑义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宣读完毕以后,在股东大会结束之前,下述人员对表决 结果有疑义的,有权要求在其监督下重新点票、计票:

1、列席会议董事;

2、列席会议监事;

3、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

4、监票人员;

5、会议主持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一)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二)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起草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草案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三)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议案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列明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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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 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二条 律师见证

公司董事会(或其他会议召集人)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4、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三条 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 人员姓名;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 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7、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 资料保存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四十五条 会场秩序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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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释义

本规则所称的“公司”指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则所称的“董事会”指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规则所称的“监事会”指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指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四十七条 生效和实施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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