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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uan Development Lomon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1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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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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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已经 2021 年 8 月 17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有效发挥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的作 用,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控股、 参股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经营管理等方面 的效率和效果、财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性实施独立客观的监 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改善经营管理、实 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 和保密性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全资、控股公司和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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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和审计委员 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定期听 取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汇报,指导审计制度建设、审计工作规 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审计质量控制,对问题整改、违规事 项处理和违法问题移送等事项的研究管理。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纪委监察等机构的协作配合, 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 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中介机构、外部专 家等参与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机构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机构合署办公。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 应业务能力的专职内审人员,人员不少于两名。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设专职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 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 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公司应当披露内部 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报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审计,秉承客观公 正、廉洁奉公的原则,坚持忠于职守、敢于碰硬的责任意识。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保护,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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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 忽职守。
公司内部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其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 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内部审计人 员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 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审工作计划和 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包括内部审计工 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内审机构的主要职责:
拟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 月内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包括内部控制审计、经济责任 审计、经营管理审计、专项审计及根据监管要求开展的其他 审计等业务类型的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 月内出具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提交审 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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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 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 )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反映财 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 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 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 务、财务报告、业绩快报、公司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 等;
(三)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经营效益 及企业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四)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 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 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六) 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 内审机构应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 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 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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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相关会议; (三)提出制定、修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内部控制、经济活动、风险管理、财务 收支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企业和个人开 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批准, 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 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和人员, 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 出的被审计对象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提出表 彰建议;
(十二)监督被审计对象对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监督机 构审计检查、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审计工作实施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 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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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年度 计划的必备内容和检查评估的重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 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 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 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 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 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应当将获取审 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 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 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 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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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 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 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 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 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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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 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 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 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 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 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 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 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 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 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 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 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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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 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长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 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 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 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 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 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 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 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 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 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 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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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 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 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 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 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 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 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 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 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 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 益。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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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 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 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 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 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 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 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 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 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 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 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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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风险。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 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 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 实施。
第五章 审计整改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对象要严格落实审计问题整改,实 行整改清单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问题 整改责任单位应制订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整改措施、责任人 员和时间节点。对于可以立即整改的,应立行立改;己形成 既定事实无法整改的,应建章立制,按照规定追究责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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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三十条 审计整改需建立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长效 机制:
(一)建立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实施清单式管 理;
(二)建立联合督查机制。内部审计机构作为牵头部门, 联合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监督组,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审 核认定,对账销号,确保审计问题整改到位;
(三)建立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机制,对整改不力、屡查 屡犯、查而不改等情况,严肃问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 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 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事项,重 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有权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 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 处理:
(一) 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 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凭 证、帐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资料 不真实、不完整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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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四) 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 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六) 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企业管理规章及 公司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 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三十六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保管、移交 审计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内部审计 制度》(经 2009 年 12 月 23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经 2012 年 4 月 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同时废止。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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