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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uan Development Lomon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r 2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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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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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12 证券简称:三泰控股 公告编号:202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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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 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2021年3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一条 | …… 制定《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下称“本规 则”)。 |
…… 制定《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议事规则》(下称“本规则”)。 |
| 第三条 |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但是,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者; 2、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除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 3、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 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被解除者;4、 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其他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但 是,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 形之一;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4、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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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 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 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 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 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 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 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 (如适用)。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 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相关 董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 离职。 上市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依照本条规定应当离职情形的,经公司 申请并经证券交易所同意,相关董事离 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离职生效之前,相关董事仍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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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 …… 3、经人民法院审判,被追究刑事责 任; 4、被劳动教养者; 5、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6、董事不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任职 资格者。 |
…… 3、经人民法院审判,被追究刑事责任; 4、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 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5、董事不再具有公司章程、本规则规定 的任职资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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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兼任总经 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 一。 |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兼任总裁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 人数的二分之一。 |
|---|---|---|
| 第十八条 | …… 独立董事根据需要,可以召集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 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 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 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 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 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 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 露。 |
…… 独立董事根据需要,可以召集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召开会议。 |
| 第二十条 |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人。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
| 第二十二 条 |
……董事会会议除董事须出席外,公 司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列席董 事会会议。必要时副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 |
……董事会会议除董事须出席外,公司 监事、总裁、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 议。必要时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二十三 条 |
董事会可以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议并 形成决议: 1、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 董事,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5、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
董事会可以对以下事项行使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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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7、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8、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 资产重组方案; 9、修改公司章程方案; 10、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方 案; 11、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三以上股东的提案。 12、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大会授权其他事项。 凡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搜集,或以总经理办公会 议决定或会议纪要的方式,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提出,由董事会秘书提请董 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 |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融资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助理; 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裁、总工程师、财务总监(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制订股权激励(含员工持股计 划)方案; (十七)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购买、出售资产(不 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租入或租出资产、赠 与或受赠资产、资产合作、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和受托经营等)、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不含日常经营) 以及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的交易类型之 外的其他交易(对外投资、公司受赠现 金资产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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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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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币,或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八)董事会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 (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在 0.5% 以上的关联 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九)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 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担保 事项,且不得将该权限授权他人行使。 (二十)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和法 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之外的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 业投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 担保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 信托公司等;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投 资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事项。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凡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搜集,或以总裁办公会议决定 或会议纪要的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提出,由董事会秘书提请董事会讨论并 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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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 条 |
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 10日前以书面方式送达董事、监事、 总经理,必要时通知公司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根据需要而定, 但通常情况下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日 以前,以专人送达、邮寄或者传真、 电子邮件方式将通知送达董事、监 事、总经理,必要时通知公司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
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1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送达董事、监事、总裁, 必要时通知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根据需要而定,但 通常情况下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日以前, 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 微信等方式将通知送达董事、监事、总 裁,必要时通知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临时会议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 原第二十 八条 |
通知回执 董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以传真、电 话、电子邮件、专人、邮寄方式联络 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以 确认其已收到董事会会议通知并表 明是否出席会议。董事会秘书或其指 定的工作人员应主动联络各位董事 以确认其是否已收到了会议通知及 是否出席会议。 若董事对拟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有 任何修改或补充意见的,应以传真、 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邮寄方式递 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工作 人员。 |
删除 |
| 第二十八 条(原第 二十九 条) |
在本规则中,议案指正式列入董事会 会议审议范围的待审议事项,已提交 尚未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的待审议事项称为提案,提出提案的 人士或单位称为提案人。 提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案名称、内 容、必要的论证分析等,并由提案人 签字或盖章。 下述人士或单位有权向董事会会议 提出提案: 1、任何一名董事;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监事会; 4、就其职责所涉及的任何事务,以 下人士有权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
在本规则中,议案指正式列入董事会会 议审议范围的待审议事项,已提交尚未 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待审议 事项称为提案,提出提案的人士或单位 称为提案人。 提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案名称、内容、 必要的论证分析等。提案内容应当属于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 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下述人士或单位有权向董事会会议提出 提案: 1、任何一名董事;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监事会; 4、就其职责所涉及的任何事务,以下人 士有权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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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经理; (2)财务负责人; (3)董事会秘书。 提案人向董事会定期会议提出提案, 应在会议召开日10日之前以书面方 式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内容完整的提 案。 提案人向董事会临时会议提出提案, 应在会议召开日3日之前以书面方式 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内容完整的提案。 |
(1)总裁; (2)财务总监; (3)董事会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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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条 (原第三 十一条) |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委托人应签发授权委托书,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 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列席董事会 会议人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一名董事可以接受一名或多名董事 的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和参与 表决。 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 时,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会会议和参与表决。 |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委托人应签发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权利。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 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 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 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 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列席董 事会会议人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 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 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 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和参与表决。 |
| 第三十一 条(原三 十二条) |
……公司监事、公司总经理有权列席 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事项涉及其职 权范围之内事项时,经会议主持人邀 请,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 他公司职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 |
公司监事、公司总裁有权列席董事会会 议。 会议审议事项涉及其职权范围之内事项 时,经会议主持人邀请,公司副总裁、 财务总监及其他公司职员可以列席董事 会会议。 |
| 第三十三 条(原第 三十四 条) |
董事会定期会议只能采取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
公司董事会的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在 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 取书面、电话、传真或借助所有董事能 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 |
| 第三十六 条(原第 三十七 |
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上形成 的决议,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需要披露的,须由董事会 秘书或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及时、 |
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上形成的决 议,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需要披露的,须由董事会秘书或公 司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及时、准确和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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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 | 准确和实事求是地在指定报刊上进 行披露。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 与决议的董事应当对公司负赔偿责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 责任。既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 出席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当 然免除法律责任。 ……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监事、总经理 及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 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董事 决策时参考。 |
求是地在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董事应当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既不出 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出席的董事应视 作未表示异议,不当然免除法律责任。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董事按照 前述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 除。 ……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监事、总裁及副 总裁、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 己的建议和意见,供董事决策时参考。 |
|---|---|---|
| 第三十八 条(原第 三十九 条) |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有关证 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2、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 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 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3、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 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 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4、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 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5、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 并签字; 6、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 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 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 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 |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2、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 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3、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 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 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4、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 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公告; 5、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 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 询; 6、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证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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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7、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 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 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 录等; 8、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了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 9、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 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公司 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 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 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 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 载于会议记录; 10、公司法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 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7、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 交易所规则、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 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 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 录等; 8、《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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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三 条(原第 四十四 条) |
公司董事会设立发展规划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专门委员会 议事规则将由本公司另行专门制定。 |
公司董事会设立发展规划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 专业人士。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将由本 公司另行专门制定。 |
| 第四十四 条(原第 四十五 条) |
在本规则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 下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1、公司,指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章程或公司章程,指《成都三泰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 件; 3、股东大会或公司股东大会,指成 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 4、董事会或公司董事会,指成都三 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董事或公司董事,指成都三泰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6、监事会或公司监事会,指成都三 |
在本规则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 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1、公司,指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章程,指《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3、股东大会或公司股东大会,指四川发 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4、董事会或公司董事会,指四川发展龙 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董事或公司董事,指四川发展龙蟒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6、监事会或公司监事会,指四川发展龙 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7、监事或公司监事,指四川发展龙蟒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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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7、监事或公司监事,指成都三泰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8、董事长或公司董事长,指成都三 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9、总经理或公司总经理,指成都三 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10、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成都三泰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11、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
份有限公司监事; 8、董事长或公司董事长,指四川发展龙 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9、总裁、副总裁或公司总裁、公司副总 裁,指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或副总裁; 10、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四川发展龙 蟒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裁、副总裁、总工 程师、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 助理。 11、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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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修订内容和条款外,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 次修订后《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相关 公告。
本次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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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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