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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uan Development Lomon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r 2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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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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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12 证券简称:三泰控股 公告编号:20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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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 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 |
|---|---|---|
| 第一条 |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二条 |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 政府关于同意成都三泰电子实业有 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成都三泰电 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川府 函[2005]231号文)批准,以发起方 式设立;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为510000000021074。经公司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 司名称由“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变更为“成都三泰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关 于同意成都三泰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设立为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 复》(川府函[2005]231号文)批准,以发起 方式设立;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510000000021074。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名称由“成都三泰 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成都三泰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公司2021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名称由“成都 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四川发 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
| 第三条 | 公司于2009年11月6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 |
公司于2009年11月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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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00万股,于 2009年12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2018年公司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26,799,000股后,公司注册资 本减少26,799,000元,即由 1,404,890,733元减少至1,378,091,733 元。 |
万股,于2009年12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2018年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26,799,000股后,公司注册资本减少 26,799,000元,即由1,404,890,733元减少至 1,378,091,733元。2021 年3 月19 日,公司 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四川发展矿业集团 有限公司发行385,865,200 股人民币普通股 (A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1,378,091,733 元 增加至1,763,956,933 元。 |
|
|---|---|---|
| 第四条 | 公司注册名称: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engdu Santai Holdings GroupCo.,Ltd |
公司注册名称: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ichuan Development Lomon Co., Ltd. |
| 第六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78,091,733元。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63,956,933元。 |
| 第十条 |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一 条 |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总裁、总工程师、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助理。 |
| 第十二 条(新 增) |
根据《公司法》、《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 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 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 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
|
| 第十七 条(原第 十六条) |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面值人民币1 元。 |
| 第十九 条(原第 十八条) |
公司发起人为补建、张伟、贾勇、骆 光明、何捷、杨洪卫,其在公司成立 时认购的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和出资 时间分别如下:…… |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姓名、认购的股份 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分别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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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 条(原第 十九条) |
公司股份总数为1,378,091,733股,全 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
公司股份总数为1,763,956,933股,全部为普 通股。 |
|---|---|---|
| 第二十 二条(原 第二十 一条) |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 资本……。 |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 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
| 第二十 五和第 二十六 条(原第 二十四 条)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 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只 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 九条(原 第二十 七条)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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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 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 超过50%。 |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继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减 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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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 条(原第 二十八 条)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原第二 十九条 |
(一)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 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 易。 (二)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前款 规定。 |
删除 |
| 原第三 十七条 |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 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 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 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 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 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 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
删除 |
| 第三十 九条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 人共同持有公司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 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应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 书面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 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 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百分之五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 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 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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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 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情形除外。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 人共同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 分之五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 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买入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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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 条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义务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 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 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 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 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解聘处分, 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负有 直接责任的董事给予警告处分,对于 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的程序。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关 联交易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 金、资产以及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 非法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 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 用。如出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 资产时,公司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和人员应当 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给予警告、解聘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 事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给予警告处 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 序。 |
| 第四十 一条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含员工持股计 划)方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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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 二条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 得对外提供担保。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 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 提供担保。 |
|---|---|---|
| 第五十 六条 |
……(二)会议召开时间,至少应列 明会议召开的“年”、“月”、“日”、“时”; ……(十)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十一)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参 加会议股东食宿/交通如何处理、会务 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邮政编 码、地址等);…… |
……(二)会议召开时间和会议期限,至少 应列明会议召开的“年”、“月”、“日”、“时”; ……(十)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 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 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 (十一)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参加会议 股东食宿/交通如何处理等);…… |
| 第五十 七条 |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当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 |
| 第五十 八条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布并 说明原因。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2 个交易 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 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 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 第七十 三条 |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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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
|
|---|---|---|
| 第七十 八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
| 第八十 条(原第 七十九 条) |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及会议记录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 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 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 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 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 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 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 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 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 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
……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新增: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 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 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 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 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 人。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 表决程序如下:…… |
| 第八十 一条(原 第八十 条)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召集人需要发布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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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的,应当在股权登记 日后三个交易日内、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 前发布。股东大会需审议存在前提关系的多 个事项相关提案或者互斥提案的,召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提 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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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第八 十一条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 项之一的,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 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 净值溢价达到或超20%的; (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0%的; (四)股权激励;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 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 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 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 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 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 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 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要 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利用以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召开股 东大会时,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 会提示性公告。 |
删除 |
| 第八十 二条 |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 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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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 三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 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布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持有 或者合并持有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人 选,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向股东大会提 出审议并批准。 独立董事的提名与选举按照公司另 行制定的制度执行。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布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 第九十 六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离职。上市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依照本条规定应当离职情形 的,经公司申请并经证券交易所同意,相关 董事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 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离职生效之前,相关 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 运作。 |
| 第九十 七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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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 〇七条 |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 独立董事。 董事会下设发展规划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委员会成 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审计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成员中应当有 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 为会计专业人士; 同时制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 制度,对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 决策程序等做出规 定。 |
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 事。 |
|---|---|---|
| 第一百 〇八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等 事项; …… (十)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裁、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助理;根据总裁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工程 师、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裁的工作; (十六)制订股权激励(含员工持股计划) 方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下设发展规划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会成 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中独立 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同时制定董事会 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对各专门委员会的 组成、职责、决策程序等做出规定。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 第一百 一十一 条(原第 一百一 |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 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 |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法 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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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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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 一十五 条(原第 一百一 十六)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 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 监事会或董事长,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 一十六 条(原第 一百一 十七条)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方式为:专人送达、邮寄或者传真、 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 日以前。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 的临时董事会会议除外。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但在特殊 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董事会会议除外。 |
| 第一百 一十八 条(原第 一百一 十九条)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第一百 二十二 条(原第 一百二 十三条) |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 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应当妥 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第一百 二十四 条(原第 一百二 十五条) |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5-9名,设财 务总监1名,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设董事会秘书1名, 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
公司设总裁1 名、董事会秘书1 名、董事长 助理1 名,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总工程师1 名, 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1 名,由总裁提名 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 第一百 二十七 条(原第 一百二 十八条) |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 以连任。 |
总裁每届任期3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
| 第一百 二十八 条(原第 一百二 十九条) |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有权按公司《经济业务审批权 限》 的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合同签 订及公司其他经营业务。上述资产处 |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裁、总工程师、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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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涉及关联交易时,应按有关规定办 理;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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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 二十九 条(原第 一百三 十条) |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 |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 |
| 第一百 三十条 (原第 一百三 十一条) |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 三十一 条(原第 一百三 十二条) |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 规定 |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 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 的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 三十二 条(原第 一百三 十三条) |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 开展工作。 |
公司副总裁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副总裁协助总裁开展工作。 |
| 第一百 三十五 (原第 一百三 十六条) |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 |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 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 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
| 第八章 (新增) |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书记 一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符合条件的党 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 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 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 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一百五十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的工作经 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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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研究讨论部署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 (二)公司总裁、董事会在对重大决策、重 要人事任命、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 作事项决策前,应听取、尊重党委的意见。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 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 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 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 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工青团等群团工作。 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 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 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办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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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 八十四 条(原第 一百八 十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除上述修订内容和条款外,原《公司章程》其余条款序号依次顺延,《公司章 程》中所有“总经理”改为“总裁”、“副总经理”改为“副总裁”,《公司章程》 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公司将在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并在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依据相关规定尽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具体变更内容 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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