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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uan Development Lomon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Apr 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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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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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经2012 年4 月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尚需提交 2012 年第三次 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担保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保护 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 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 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 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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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 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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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 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中心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 应当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财务中心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 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 )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 反担保方案。

第七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 资料,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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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 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 () 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 () 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 () 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 财务中心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财务中心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 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 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中心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 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 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 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 断。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 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 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 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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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 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 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或接受反担保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含担保函,下同)。

第十六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当由公司董事或其授权的代理 人签字,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十七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任何人不得代表公 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十八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主要条款明确且无歧义。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规定下列条款:

( ) 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 ()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 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

  • () 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 () 适用法律和解决争议的办法;

  • () 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在对外担保(如抵押、质押)或接受反担保时,

与被担保方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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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或视情况办理必要的 公证手续。

第五章 担保的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注销以及日常管 理。财务中心应设置台账,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前,财务中心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时清偿 债务。财务中心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 件资料,财务中心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呈报公司董事 会,同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需展 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 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财务中心应关注和及时收集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或有负债的重大变动情况,企业增减注 册资本、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资产重组,法定代表人变 动,股权变动,到期债务的清偿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发现担保风险, 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及时提请公司处理。

第二十三条 如被担保人逾期未清偿债务的,或者发生被担保人 破产、解散、清算、债权人主张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的,公 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偿债情况,依法披露 相关信息,准备启动追偿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外担保事项应当作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年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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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的必备内容,具体由公司另行制定的《内部审计制度》规定。

第六章 担保信息的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 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等。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 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如实向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注册会 计师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 之一时及时披露:

( )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的;

()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 该等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任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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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之日止,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公司控股子公司 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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