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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uan Development Lomon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Jan 5, 2012
54360_rns_2012-01-05_53a57d64-c67e-43d0-807f-69055590f201.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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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仔细审阅了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1.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
-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 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限制性股票股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及解锁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权价格、授权条件及程序、禁售期、解锁期、 解锁条件及程序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它财务资助的计划和 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创 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司经营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7.公司董事会9 名董事中的4 名关联董事补建、陈延明、贾勇及夏予柱已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回避了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审 核备案,待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本意见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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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宏:
王治安:
周友苏:
二 0 一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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