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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uan Development Lomon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Aug 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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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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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及《四川发展龙蟒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的相关议案及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等)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判断,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 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并进行了适当的信 息披露。

2.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完善“矿化一体”产业链,形成矿产 资源与化工产业的协同效应,同时有利于推动解决与控股股东四川发展矿业集团 有限公司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减少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增强 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 交易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3.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和重组上市,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在审 议本次交易时适用了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毛飞先生已依法回避表决。 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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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交易拟选聘的评估机构须具有《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将来拟选聘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须与公司和 交易对方均没有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且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本次交易 拟选聘评估机构程序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5.本次交易购买的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需经过具有《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以经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单位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双 方在备案的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协商确定。该等定价原则合理,体现了公平、 公开、公正的市场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6.截止目前,公司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待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再次召集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时,我们将再次发表意见。

7.本次交易事宜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及其他可能涉及必要的 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利益,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交 易的相关方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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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友苏:

冯志斌:

马永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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