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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uan Development Lomon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Jan 2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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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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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 为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审查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重 大资产重组停牌期届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关于使用结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基 于独立判断,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届满申请继续停牌的独立意见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各方积极有序地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董事会 在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充分关注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监管 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停牌期间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 告。

自停牌以来,公司及有关各方积极推动各项工作,公司与交易对方针对具体 事宜进行充分的沟通和磋商。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工作量较大,重组具体 的交易方案尚需交易各方进一步协商、讨论与完善,相关工作尚未完成。公司预 计无法在 2018 年 2 月 13 日前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要求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 为确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申报、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障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维护股东和广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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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利益,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8 年 2 月 13 日开市起继续 停牌且不超过 3 个月,累计停牌时间自首次停牌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预计于 2018 年 5 月 13 日前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及时申请复牌。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继续停牌事项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关于筹 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届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结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全部实施完毕,使用结 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提高公司的资金运转效率和盈利能力,有利 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资源最优配置和最大效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 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且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使用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使用结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7 亿元购买金融机构中低 风险理财产品,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7 亿元的暂时闲置资金购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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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机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资金可在上述额度内进行滚动 使用,期限为自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同时,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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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宏民:

吴 越:

罗 宏: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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