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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uan Development Lomon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5

Apr 2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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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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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审查了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对 2015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能严格执行证监发[2003]56 号、证监发[2005]120 号等有 关文件的规定,能够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风险。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1.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委托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玉担保”)为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 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5000 万元,期限不超过 1 年,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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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控股股东补建先生及控股子公司成都我来啦网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我来啦”)向金玉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作为上述贷款的反担保。

  1.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委托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 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中小担”)为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 都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3000 万元,期限为 1 年, 同时由公司控股股东补建先生及控股子公司我来啦、成都三泰电子有限公司向成 都中小担提供信用担保作为上述贷款的反担保。

  2.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向参股公司辰通智能 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通公司”,公司现已更名为“深圳辰通智 能股份有限公司”) 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和深圳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信贷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 元,并由辰通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佳先生以所持有的 LINK EFFORT LIMITED 全 部或部分股权质押作为上述信贷业务的反担保,此外由王佳先生为本次担保提供 反担保,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无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公司对外担保符合《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对《 2015 年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并充分考虑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 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 2015 年利润分配预案,并请董事会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 对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1、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 较好的作用,并得到了有效的执行,符合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与 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适应。

2、公司《2015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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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逐步深化完善和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应对现行 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适应性调整,以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我们同意公司《2015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 对公司预计 2016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预计的 2016 年度关联交易是在关联各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原 则进行,是合理且必要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将上述日常性关联交易提交董 事会审议。

五、 对公司向关联方深圳辰通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参股公司深圳辰通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通公司”)申请 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有利于其正常经营。此次担保事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辰通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佳先生以所 持有的胜登有限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质押作为上述信贷业务的反担保,胜登有限 公司系辰通公司大股东,王佳先生持有该公司 65%的股权,此外由王佳先生为本 次担保提供反担保,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本次对外担保不存在违法担保行为, 未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我们同意公司向关联方辰通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六、 对续聘 2016 年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鉴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15 年的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循 《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勤勉尽职,合理公允地发表独立审计 意见,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同意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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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宏民:

吴 越:

罗 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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