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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uan Development Lomon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2
Apr 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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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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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 (经 2009 年 12 月 23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经 2012 年 4 月 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内部监督 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 求,维护包括中小投资者的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内控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 经营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其控股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进行 监督和评价的工作。促进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公司目标。
第四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 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五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公司设立审计 监察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监察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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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配备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 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不少于三个的专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监察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监察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审计 监察部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审计 监察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审计监察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监察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监察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审计监察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的主要职责是:
拟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编制内部审计工 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出具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 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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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快报、公司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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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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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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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定期报告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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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四章 审计工作实施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监察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审计监察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 整。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审计监察部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 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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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察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 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 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
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
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长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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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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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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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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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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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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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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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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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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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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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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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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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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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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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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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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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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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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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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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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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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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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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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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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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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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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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 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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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终结,审计监察部应在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 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
第七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专员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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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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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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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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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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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经 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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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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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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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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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发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抵触的,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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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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