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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uan Development Lomon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6

May 2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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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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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6]A0344 号

致: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 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 师出席贵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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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 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6 年4 月3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公开发布了《成都三 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6 年 5 月18 日发布《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提示性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 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及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的时间及方式、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6 年5 月20 日14:00 在四川省成都郦湾国际 酒店六楼会议厅(沙龙厅)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补建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5 月20 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5 月19 日15:00 至2016 年5 月20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告方式通 知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 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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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等资 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16 人,代表股份 272,292,988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29.6380%。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 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经办律师。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贵公司核查确认,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34 人,代表股份42,149,294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 的4.5878%。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东(股东 的委托代理人)共计50 名,代表股份314,442,282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34.2258%。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 明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提出新的议案。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并经逐项表决,作出了如下决议:

  • 1、审议并通过《关于<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2、审议并通过《关于<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3、审议并通过《关于<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4、审议并通过《关于<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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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审议并通过《关于<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6、审议并通过《关于<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 7、审议并通过《关于2016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 8、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 9、审议并通过《关于向关联方深圳辰通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现场选举股东代表和监事为计票人和监票人,本所律师与计票人、监票人共 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 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 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9 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其余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董事、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 贵公司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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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臧 欣

李 洁

2016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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