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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uan Development Lomon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May 1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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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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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凯文律股字[2012]0101 号
致: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 规则》)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 席贵公司201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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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4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公开发布了《成都三泰电子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之公告,贵公司董事会已 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审议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 年5 月15 日上午9:30 在四川省成都市一品天下大街 180 号成都瀚都国际酒店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补建先生主持。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告方式通 知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该等公告所载明的相 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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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等资料,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份71,120,000股,占 贵公司股份总数的40.08%;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经查验, 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议案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 出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提出新的议案。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并经逐项表决,作出了如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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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并通过《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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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并通过《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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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并通过《201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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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并通过《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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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并通过《2011 年度权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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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并通过《201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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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议并通过《201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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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议并通过《201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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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议并通过《关于2012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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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201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11年度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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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现场选举2 名股东 代表、1 名监事为计票人,监票人,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统计每项 议案的表决结果并予以宣布。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贵公司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 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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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臧 欣 温 慧
2012 年5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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