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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UAN CRUN CO., 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18
Mar 2,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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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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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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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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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本激励计划”)由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润股份”、“公司” 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30 万股,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1,970 万股的2.69%。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 无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05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 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475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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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完成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每期 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40%、30%和 30%: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及 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第1 个解除限售期 | 2018 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 万元 |
| 第2 个解除限售期 | 2019 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 万元 |
| 第3 个解除限售期 | 2020 年净利润不低于3500 万元 |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以未扣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以下情形:
-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
以下情形:
-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川润股份承诺:公司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 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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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川润股份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 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 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 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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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目录
声明................................................................ 2 特别提示............................................................ 2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7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7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8 第五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8 第六章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9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11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2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5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7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18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21 第十三章 附则......................................................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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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释义项 | 释义内容 | |
|---|---|---|
| 本公司、公司、川润股份 | 指 |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 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 限制性股票 | 指 |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 |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
| 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
| 解除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 市流通的期间 |
|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 有效期 | 指 | 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
| 薪酬委员会 | 指 |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公司章程》 | 指 |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 指 |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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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和留住专业管理、业务及技术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 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 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 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05 人,包括:
-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2、公司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 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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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 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 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 股普通 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30 万股,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1, 970 万股的2.69%。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 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第五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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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万 股) |
占本激励计 划授出权益 数量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 划公告日股 本总额比例 |
|---|---|---|---|---|
| 曾金山 | 副总兼董事会秘书 | 40 | 3.54% | 0.095% |
| 易东生 | 副总兼财务负责人 | 40 | 3.54% | 0.095% |
| 杜婷婷 | 副总 | 5 | 0.44% | 0.012% |
| 付晓非 | 董事 | 20 | 1.77% | 0.048% |
| 核心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 人员、核心业 务人员( 人) |
101 |
1,025 | 90.71% | 2.442% |
| 合计 | 105 人 | 1130 | 100% | 2.69% |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 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二、相关说明
(一)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 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二)公司聘请的律师对上述激励对象的资格及获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激励计划出具意见。
第六章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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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规定 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 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 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解除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时间安排适用不同 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 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 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 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 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 付。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 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 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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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 安排 |
解除限售期间 | 解除限 售比例 |
|---|---|---|
| 第1 个解 除限售期 |
自授予完成日起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日 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第2 个解 除限售期 |
自授予完成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日 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3 个解 除限售期 |
自授予完成日起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日 起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半年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本公司股票 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 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 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47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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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根据下列价 格较高者确定:
-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4.95 元的 50%,
-
为每股2.475 元。
-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4.84 元的50%, 为每股2.42 元。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
-
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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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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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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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 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 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 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
本激励计划在 2018 年-2020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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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 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第1 个解除限售期 | 2018 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 万元 |
| 第2 个解除限售期 | 2019 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 万元 |
| 第3 个解除限售期 | 2020 年净利润不低于3500 万元 |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以未扣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注销。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当年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个人对应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达到60 分,则其当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限售;在公司当年业绩目标达成,若激励对象个人对应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低于60 分,则其当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 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近年来,受政策引导和市场驱动等因素影响,我国新能源产业形势有所好转, 市场稳步扩大。公司围绕“控制风险、苦练内功、转型创新”的经营指导思想, 积极推行稳健的财经政策、谨慎的投资策略、严格的风控体系,并在组织优化及 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及管理固化、技术研发与产业调整等方面精耕细作,形成了 较为清晰的经营发展思路。
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本激励计划以剔除本激励计划及其它激 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成本影响的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2018-2020 年指标净利润值分别不 低于人民币2500 万元、3000 万元、3500 万元的业绩考核目标。该指标能够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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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公司结合公司 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具 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持续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 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 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 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川润股份股 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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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 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
(四)派息
P=P0 –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 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 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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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 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 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股本”和“资本公 积”。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四)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进行计量。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 格,为每股2.475 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130 万股,按照上述方法测算授予日限 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授予的权益工具成本总额为2,797 万元,该等成 本总额作为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 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 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 2018 年 4 月授予限制性股票,且授 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则 2018 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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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
| 2,797 | 1,212 | 1,072 | 420 | 93 |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 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 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 管理、技术、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 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之和进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 形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三)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5 个 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四)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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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回购注销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 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 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 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 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 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 违法违纪等行为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 销。
(三)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的,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决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按照退 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由 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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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决定其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按照工伤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 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工身故的,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由公司以授予价 格进行回购注销。
-
2、激励对象若非因工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
-
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 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六)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 对象未留在公司或者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 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 进行回购注销。
(七)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 销。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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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三、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投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 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 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 下方法做相应调整。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二)缩股
-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川润股份股
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三)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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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二)缩股
P=P0÷n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三)派息
P=P0 -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四)配股
P=P0×(P1+P2×n) /[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 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四、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根据上述已列明的 原因制定回购调整方案,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 时公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 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在刊登注销公告后,应向证券交易 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 记结算事宜。在解除限售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 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 应注销该部分股票,并刊登公司股权激励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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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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