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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UAN CRUN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09
Apr 21,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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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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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润股份董事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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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为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对 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监控作用,确保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证监会的相关 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审核和披露过程中,公正、廉洁、 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投资者利益。
第二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年度财 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 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进行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 审注册会计师”) 正式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与其加强沟通,并在其出具 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 核;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 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情形。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 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 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 自己的意见。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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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润股份董事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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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 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 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 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财 务报表正式披露前,严防泄露内部信息、内幕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发生。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公司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 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程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生效。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 年4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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