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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UAN CRUN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5
Apr 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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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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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 [2015] A0080 号
致: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的相关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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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 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3 月 18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 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014 号)。贵公司上述公 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 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议案内容 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4 月 8 日在四川省成都市郫县现代工业港港北六路 85 号公司办公楼二楼第三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罗丽华女 士主持。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142,851,350 股,占贵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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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 34.0365%。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在网络投票时间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97,5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3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的股东,均为截至 2015 年 4 月 1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贵公司股东。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以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所列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以记名投票 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贵公司未对 会议通知和公告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
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通过该等投票平台进行了网络投票,贵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网络投票表决情况进行了统计。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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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 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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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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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有关借款、担保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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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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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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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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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和主持人等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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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 潘继东 张 秦 桥 2015 年4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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