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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UAN CRUN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3

May 15,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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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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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国枫凯文律股字[2013]A0127号

致: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 出席贵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 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 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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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3 年4 月23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四川川润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 项,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5月15日在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荣川路1号公 司办公楼317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罗丽华女士主持。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 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169,213,35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40.32%。除贵公 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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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发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 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 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 1.《201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2.《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3.《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4.《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5.《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7.《关于第三届董事会外部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选举了股东代表和监事进行监票和 计票,统计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并予以宣布。

  •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上述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董 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董 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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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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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秦 桥 李建民 2013 年5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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