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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er Elevator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5

Apr 2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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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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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森赫电 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森赫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主要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保荐代表人 冯颂、王刑天

联系方式 0512-62938523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1056
注册资本 26,678.6667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工业园区森赫大道1号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工业园区森赫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李东流
实际控制人 李东流、李仁
董事会秘书 王香杰
联系电话 0572-292337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年9月7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1〕2313 号)核准,森赫股份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66,696,667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3.9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62,117,901.31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45,377,879.25 元(不含增值税)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6,740,022.06 元。募集资金净额已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划 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资金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390 号《验资报告》。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 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

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机构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 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 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本保荐机构结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针对公司具体情 况确定了持续督导工作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发行人合规

  • 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 3、督导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 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 5、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 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

  • 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 7、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

  • 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 8、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重大事项

1、2022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

2、2022 年 9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 提下,结合目前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将“电梯智能制造生产线建设项目”和 “企业技术中心升级建设项目”两个项目的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自项目建设 起 36 个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

3、2024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议案》,并经 2024 年 9 月 13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同意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展情况,结合目前市 场发展和公司经营规划等因素,对“营销维保服务网络建设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 余募集资金 1,372.60 万元(含利息收入且已扣除待支付的部分合同尾款,实际金额 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并注销 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

4、2024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 案》,同意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展情况,结合目前 市场发展和公司经营规划等因素,对“电梯智能制造生产线建设项目”重新论证并 将“企业技术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的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自项目建设起 36 个月 延期至自项目建设起 46 个月(即 2025 年 7 月)。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

5、2024 年 9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并结项的议案》,并经 2024 年 9 月 26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根据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聘请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大象投顾”)对“电梯智能制造生产线建设项目”进行了重新论证。 结合目前市场发展和公司经营规划等因素,并根据大象投顾出具的《森赫电梯股份 有限公司电梯智能制造生产线建设项目投入调整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拟调整 “电梯智能制造生产线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并结项。结余的募集资金 10,081.65 万 元(含存款利息收入及待支付合同尾款 159.20 万元)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进行监管,根据公司自身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并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围绕主业、谨慎论证、合理规划项目结余资金的安排使用,寻找新的与主 营业务相关的项目进行投资,并在使用前履行相应的审议和披露程序。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其他重大事项

无。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 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 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 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 进行。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 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 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 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 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九、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与保 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森赫股份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尚 未全部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 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冯 颂 王刑天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范 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