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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er Elevator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4

Sep 13,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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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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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4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已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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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了《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本所律师的 见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工业园区森赫大道 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 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相关公告中的时间、地点、方式、需提交会议审议的事 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6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200,45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5.1364%,通过现场或者网络平台参会。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4 年 9 月 6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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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合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0,33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20%;反对 6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01%; 弃权 5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94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31%;反对 6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88%;弃权 5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82%。

  • 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0,32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47%;反对 7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73%; 弃权 5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93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00%;反对 7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19%;弃权 5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82%。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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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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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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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马茜芝
负责人 : 经办律师:
沈国权 金伟影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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