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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er Elevator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Aug 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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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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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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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58358013 | 传真:021-58358012 网址:http://www.gffirm.com |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90 号斯米克大厦 19 层 | 邮政编码:200120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 言 ................................................................................................... 3 一、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有关简称的含义 ........................................................... 3 二、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 5 三、制作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 6 四、律师工作报告的声明事项 ............................................................................. 8 第二部分 正 文 ................................................................................................... 9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9 二、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3 三、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4 四、关于发行人的设立 ..................................................................................... 19 五、关于发行人的独立性 ................................................................................. 22 六、关于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26 七、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38 八、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 49 九、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65 十、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84 十一、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97 十二、关于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和收购兼并 ........................................... 103 十三、关于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07 十四、关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09 十五、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10 十六、关于发行人的税务 ............................................................................... 115 十七、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 122 十八、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30 十九、关于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33 二十、关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33 二十一、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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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关于发行人的劳动用工情况 ........................................................... 137 二十三、结论意见 ........................................................................................... 139 附件一: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权情况 ....................................................................... 140 附件二: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情况 ...........................................................................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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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致: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 委托,作为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 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有关简称的含义
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2、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3、发行人、公司、森赫电梯:指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系由莱茵电梯(中 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4、莱茵有限:指莱茵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浙江莱茵电梯有限 公司,系森赫电梯的前身;
5、发起人:指李东流、浙江米高投资有限公司、湖州尚得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6、米高投资:指浙江米高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现持有发 行人 22.65%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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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尚得投资:指湖州尚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现持 有发行人 10%的股份;
8、迈森投资:指湖州迈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的股东,现 持有发行人 3.62%的股份;
9、途森投资:指湖州途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的股东,现 持有发行人 3.22%的股份;
10、联合电梯:指浙江联合电梯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湖州联合电梯部件有 限公司”、“湖州联合电梯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1、上海森赫:指森赫电梯(上海)有限公司,曾用名为“RHINE 电梯(上 海)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2、森赫进出口:指浙江森赫进出口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浙江莱茵米高进 出口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3、联合进出口:指浙江联合电梯进出口有限公司,联合电梯的全资子公司;
14、德国森赫:指 SRH Aufzüge GmbH(德国森赫电梯有限公司),发行人 的全资子公司;
15、森赫研究院:指浙江省森赫电梯科技研究院,发行人开办的民办非企业 单位;
16、东吴证券:指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7、立信会计师: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18、银信评估:指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19、《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20、《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1、《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6 月 12 日发布的《创业板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6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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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上市规则》:指深交所 2020 年 6 月 12 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证上[2020]500 号);
23、《章程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4 月 17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19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9]10 号);
24、《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 2001 年 8 月 16 日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
25《审计报告》:指立信会计师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 第 ZA51951 号《审计报告》;
26、《非经常性损益报告》:指立信会计师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出具的信会 师报字[2020]第 ZA52456 号《关于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及净资产 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专项审核报告》;
27、《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指立信会计师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出具的信会 师报字[2020]第 ZA52458 号《关于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28、《招股说明书》:指《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29、本次发行:指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的面值为 1 元的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总数不超过 6,669.67 万股的行为;
30、报告期: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
二、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1、律师事务所简介
本所成立于 1999 年 12 月 24 日,系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 事务所,持有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编号为 23101199910373490 的《律师事务所执 业许可证》。本所系从事股份改制、股票发行上市等证券法律业务的专业律师事 务所,业务范围主要为:(1)金融证券法律业务;(2)公司法律业务;(3) 外商投资法律业务;(4)诉讼、仲裁法律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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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签字律师介绍
陈洁,本所合伙人,主要从事股份改制、股票发行上市、增发、资产重组和 收购、股东大会见证、法律顾问等公司、证券、金融方面的法律业务。
联系方式:电话:021-58358013 传真:021-58358012
邵彬,本所合伙人,主要从事股份改制、股票发行上市、增发、资产重组和 收购、股东大会见证、法律顾问等公司、证券、金融方面的法律业务。 联系方式:电话:021-58358013 传真:021-58358012
孙薇维,本所律师,主要从事股份改制、股票发行上市、增发、资产重组和 收购、股东大会见证、法律顾问等公司、证券、金融方面的法律业务。
联系方式:电话:021-58358013 传真:021-58358012
三、制作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本所律师先后数次赴发行人所在地,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各项法律问题与发 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沟通交流,配合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东吴证券对发行人 开展规范运作的辅导工作,并协助处理发行人在编制申报文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 题。具体工作过程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尽职调查及核查阶段
(1)本所律师参加了由东吴证券主持的历次中介机构协调会,与本次发行 股票的保荐机构东吴证券、为发行人进行审计的立信会计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 就发行人设立以来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讨论。
(2)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 关财务、人事、业务人员进行了访谈,就发行人的历史沿革、资产情况、人员情 况、业务情况、经营合法情况以及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涉及的相关 事项向该等人员进行了了解;同时,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出具了详尽的法律尽职调 查清单,要求发行人如实完整地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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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所律师在发行人所在地进行现场工作,从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等方面出发,对发行人提供的所有工商登记资料及身份证明材料、财务会计、资 产情况、经营情况、重大债权债务、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税务等文件资料进行 了审慎地审查与核对,并要求发行人就某些特定问题进行补充说明或提供补充材 料,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
(4)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会议签到簿、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对发行人的法人 治理结构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5)针对发行人及相关关联方的主体资格、历史沿革、股权演变情况,本 所律师赴相关主管工商管理部门调阅了工商登记档案。
(6)对发行人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依法需要登记的财产,本 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持有的相关权证的原件,并赴相关登记机关查阅了该等资产 的登记情况。
(7)针对发行人的经营合法性,本所律师在查阅发行人财务资料的基础上, 还查阅了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同时,本所律师利用网络搜索、通过相 关政府部门网站或专业网站进行查询等手段进行了核查。
(8)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内部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财务人员的个人银行卡交易明细,查阅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关联企业银行卡交易明细,对相关个人、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交易等相关 情况进行了核查。
(9)本所律师向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发出了询证函件,查阅了发行 人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的经办人员进行 了访谈,实地走访了相关客户、供应商的经营场所,对发行人与其主要客户、供 应商的交易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
(10)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本所律师特别提示发行人以及相关人员,其在 承诺函中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之事项的准确性、真实性及提供的信息将被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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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律师所信赖,发行人和相关人员须对其承诺或确认之事项的真实、准确及完整 性承担责任。
2、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起草阶段
本所律师审核了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有关材料、文件后, 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中涉及的相关事项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同时, 本所律师查阅并研究了与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起草了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草稿。
- 3、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定稿阶段
在出具正式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之前,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发行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相关问题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及必要的讨论,并审阅、验证 了《招股说明书》、发行方案以及与之有关的各项文件。在经历了上述阶段后, 本所认为,出具正式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条件已经具备。
四、律师工作报告的声明事项
本所依据本律师工作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 会审核要求全部或部分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3、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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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审议本次发行上市有关议案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过程中形成的会议通知、议案、出席会议人 员签到簿、各项议案的表决票和统计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资料。
发行人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关于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关于 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 宜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 的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制定<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 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 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 案》、《关于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有关制度拟订<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议 案。根据本次董事会的提议和召集,发行人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召开了 2020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该次股东大会分别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发行 人本次 A 股股票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决议内容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股东大会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方案内容具体如下:
(1)发行股票种类、面值: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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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主体:由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
(3)发行股票的数量: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 6,669.67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比例不低于 25%。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数量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协商共同确定。
(4)发行对象:本次发行的对象为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交所开立创 业板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或中国 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对象。
(5)发行方式:采用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6)定价方式:通过向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初步询价和市场情况,由公司与 主承销商(保荐机构)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7)股票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8)发行与上市时间:公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取得中国证 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同意注册文件之日起 1 年内自主选择发行时间时点;公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且深圳证券交易所无异议的,由董事会与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
(9)发行费用承担:本次发行的承销费、保荐费、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等其他费用均由公司承担。
(10)承销方式: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11)本次决议的有效期: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有关 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有效。如在决议有效期内公司本次 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和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该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 本次发行上市完毕。
以上发行方案尚需有关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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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 向的议案》
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同意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1)投资 16,954.73 万元用于“电梯智能制造生产线建设项目”;
(2)投资 7,232.28 万元用于“企业技术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3)投资 9,810.37 万元用于“营销维保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如未发生重大的不可预测的市场变化,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将根据 项目的轻重缓急按以上排列顺序进行投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上述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均由发行人根据制定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具体实施。募集资金到位 前,公司将根据上述项目的实际付款进度,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 后,将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的自筹资金。若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量 少于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或其他融资途径自行解决资金缺口, 从而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如本次募集资金超出预计资金使用需求,超出部分将 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领域。
3、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股东大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以 下事宜:
(1)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深交所的批准情况、中国证监会的 注册情况以及市场情况,制定、实施和适当调整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询价区间、最终发行数量(包括根据发行方 案所载明的调整机制,对新股发行的数量进行必要调整)、最终发行价格、发行 对象、发行方式、发行起止日期等与本次发行方案有关的其他一切事项。
(2)授权董事会根据可能发生的募集资金变化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具体实施内容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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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授权董事会批准、签署、修改、呈报、执行与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 板上市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关的重大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
(4)授权董事会办理审核过程中与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沟通、反馈 意见回复等事宜。
(5)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 行修改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6)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办理聘请参与本次公开发行的中介机 构相关事宜。
(7)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具体事宜。
(8)授权董事会办理其他与本次股票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的未尽事宜。
(9)本次授权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如 在决议有效期内公司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和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该决议有 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毕。
4、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前滚存未分 配利润的分配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及业务发展需要,确定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为:如 公司本次发行成功,则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 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5、审议通过了《关于<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制定<森赫 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 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关于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有 关制度拟订<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 的其他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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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已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森赫电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 的批准和授权。
(二)关于召开股东大会合法性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授权性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股票 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事宜。本所认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 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发行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 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尚须获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 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赴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 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自设立起的工商登记档案等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系由莱茵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现持有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5006691654997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20,009 万元,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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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李东流,住所为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工 业园区森赫大道 1 号,营业期限为永久。
(二)发行人的依法存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依法设立后,未发生任何根据《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 条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破产、解散和被责令关闭 等情形。
(三)发行人持续经营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系于 2013 年 1 月由莱茵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湖州国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瑞会计师”) 于 2012 年 10 月 28 日出具的湖国瑞会审字[2012]C171 号《审计报告》确认的净 资产,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超过 3 年,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 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具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申请发行的股票为 每股面值 1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且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符合《公司法》第一 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已经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相关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四、关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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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五、关于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设立时的《公司章 程》以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均经股东大会有效通过,并在湖州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进行了备案登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报告》,以及本 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能力(相关内容详 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五、关于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国 家有关部门批准,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 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不存在终 止经营或破产清算的事由或情形(相关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八、关于发行 人的业务”);根据《审计报告》以及《非经常性损益报告》,发行人 2017 年 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3.70%、10.65%、12.68%,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立信会计师对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 人财务会计报告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 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无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声明和承诺,查阅了实际控制人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 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合法证明,并通过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交所网站以及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 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 犯罪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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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相关 内容详见本条“(四)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 相关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主要客户进行了访谈,实地查看了发 行人的生产经营地,查阅了东吴证券出具的《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创业板 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电梯、自动 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并提供相关安装和调试服务,以及电梯 维修保养、配件销售、更新改造等后市场服务”,公司所属行业为通用设备制造 业中的“电梯、自动扶梯及升降机制造(C3435)”,且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行业,发行人符合创 业板定位,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 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 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相关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二、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的主体资格”及“十四、关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 规范运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 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 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已经由立信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 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立信会计师已经出具 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按 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9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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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业务及资产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 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相关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五、关于发行人的独立性”),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 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相关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九、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 竞争”),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5)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 近 2 年发行人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相关内容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八、关于发行人的业务”及“十五、关于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相关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关于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 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相关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关于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 项的规定。
(6)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 重大权属纠纷(相关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相关内容详见本律师 工作报告“十一、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及“二十、关于诉讼、仲裁或行 政处罚”),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 利影响的事项(相关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八、关于发行人的业务”),符 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 记的经营范围为“电梯、立体车库的研发、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保养服务(凭 有效许可证件经营);电梯、立体停车库及其他用于人员和货物垂直和水平运输 的设备及零部件的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建筑机电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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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墙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的设计、施工;钢结构架、钢结构组件的设计、制造、 加工、安装、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部分业务合同、销售发票以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根据本 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为“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 研发、制造和销售,并提供相关安装和调试服务,以及电梯维修保养、配件销售、 更新改造等后市场服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相关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八、关于发行人的业务”和“十七、 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第一款的规定。
(8)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公安 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同时通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交所网 站以及搜索引擎进行了信息搜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 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 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9)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 该等人员的身份证件、调查表以及相关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同时通 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交所网站以及搜索引擎进行了信息搜索。根 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的本章节“(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符 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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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股份总数为 20,009 万股、股本总额为 20,009 万元, 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 6,669.67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比例不低于 25%,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 的规定。
3、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选择适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上市标准。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非经常性损益报 告》,发行人 2018 年度、 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48,822,853.84 元、54,185,716.76 元,最近两年累计净利润为 103,008,570.60 元; 2018 年度、2019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40,711,243.95元、50,471,799.23 元,最近两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累计净利润 为 91,183,043.18 元,不低于 5,000 万元;同时,发行人不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 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 办发[2018]21 号)规定的红筹企业,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发行人符合《上市 规则》2.1.2 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标准。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和具体要求。
四、关于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 1、发行人设立的方式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根据本所律师 的核查,发行人系由莱茵有限以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系由莱茵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发起人为自然人李东流以及米高投资、尚得投资 2 名法人。发行人设立时履行 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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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0 月 29 日,莱茵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上述发起人一致同意将莱 茵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共同签署了《关于莱茵电梯(中国)有 限公司变更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书》(以下简称“《发起人协 议书》”)。
国瑞会计师对发行人的注册资本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2 年 12 月 14 日出具 了湖国瑞会验字(2012)第 272 号《验资报告》,确认各发起人股东已将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出资为发行人的注册资本 15,205.60 万元。
2012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选举了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第一届监事会非职 工代表监事。2012 年 11 月 2 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了公司第一届监 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2013 年 1 月 4 日,发行人取得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30500400004225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设立过程中发行人已经履行了审计、评估及验资 手续(具体情况详见下文“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 3、发行人设立的资格和条件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全体发起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及《森赫电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均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全体发起人已按照《公司法》的 规定认缴各自股份;发行人设立时的名称、经营范围、住所等均经工商主管部门 核准。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由李东流、米高投资及尚得投资 3 名发起 人于 2012 年 10 月 29 日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 起人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公司的设立、经营范围、股份总数、注册资本、各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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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持有的股份数额及持股比例、公司筹备事宜、公司组织机构、发起人的权利和 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本所认为,《发起人协议书》约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会因此导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改制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国瑞会计师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验 资报告》和湖州中辰国瑞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国瑞评估”) 出具的《莱茵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的具体情况如下:
国瑞会计师对莱茵有限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的净资产进行了审计,并于 2012 年 10 月 28 日出具了湖国瑞会审字(2012)C171 号《审计报告》。根据该 《审计报告》,莱茵有限于审计基准日 2012 年 9 月 30 日的净资产为 159,712,259.31 元。
国瑞评估对莱茵有限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的整体资产进行了评估,并于 2012 年 10 月 29 日出具了湖辰瑞评报字[2012]第 231 号《莱茵电梯(中国)有限 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根据该评估报告,莱茵有限于评估基准日 2012 年 9 月 30 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170,492,841.30 元。2016 年 6 月 25 日,银信评估出具了 银信核报字(2016)沪第 015 号《莱茵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现名:森赫电梯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改制所涉及的莱茵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 追溯评估报告》,对莱茵有限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的净资产进行了追溯评估。 根据该追溯评估报告,莱茵有限于评估基准日 2012 年 9 月 30 日的净资产评估值 为 170,837,264.63 元。
国瑞会计师对发行人截至 2012 年 11 月 30 日的实收资本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2 年 12 月 14 日出具了湖国瑞会验字(2012)第 272 号《验资报告》,确认 各发起人的出资均按照《发起人协议书》的约定全额到位。
本所认为,发行人改制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等均已履行了 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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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的第一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过程中形成的会议通知、议案、 出席会议人员签到簿、各项议案的表决票和统计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于 2012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议案》、《关于森赫电梯股 份有限公司筹办费用开支情况的议案》、《关于<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议案》、《关于选举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 于选举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等议案,并选 举了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所认为,发行人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关于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抽查了 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销售合同和发票,并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根据本 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从事的主营业务为“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 行道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并提供相关安装和调试服务,以及电梯维修保养、配 件销售、更新改造等后市场服务”。
本所律师实地查看了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查阅了发行人的组织 机构设置文件。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拥有经营所需的场所、办公设备, 拥有独立的采购渠道和销售渠道,拥有独立于其他第三方的决策机构和经营管理 人员。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 备的资产;发行人自主开展业务,其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产品及项目的研发、 销售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依赖关系;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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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 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相关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九、 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情况
本所律师赴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查看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 产场地和办公地点。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其资产均拥有完 整的所有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资产产权上有明确 的界定与划分,发行人的各项资产权利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的相关纠纷。
发行人及子公司对其拥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和软件著作 权已经取得独立有效的《不动产权证书》、《专利权证书》、《商标注册证》、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权属证书;发行人拥有的办公设备等资产均具 有合法有效的权利证书或权属证明文件。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土地为国有出让土 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可以合法使用。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采购、生产、销售系统的独立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访 谈,了解发行人的整体业务流程。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属于生产经营企 业,发行人的采购、生产、销售均由不同的部门负责,独立完整地采购生产经营 所需原材料、组织生产和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取得经营收入。发行人拥有独 立的采购和销售系统,主要原材料、产品的采购和销售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拥有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及配套设施、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 发行人拥有自己的生产车间,发行人生产的所有产品的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均在发 行人内部完成,由发行人的人员运用设备进行生产,能生产完整的产品。
本所认为,发行人作为生产经营企业,具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系 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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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 与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表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 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均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处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形,未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文件记录。根据本所律师的 核查,发行人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产生过程合法,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选举和聘任,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干预发 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可自主决定有关人员的选举和聘用。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情况
发行人按照《公司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已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决策及监督机构,且发行 人已聘请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发 行人内部设立了相应的职能部门。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由其全体股东组成,为发行人的权力机构,行使《公司章 程》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职权。
发行人董事会由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为发行人的日常决策 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发行人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
发行人监事会由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选举 的职工代表监事组成,为发行人的监督机构。发行人监事会现由 3 名监事组成, 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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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发 行人的日常工作。总经理下设副总经理 4 名(其中 1 名副总经理兼任财务负责人), 由总经理提名后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在总经理领导下具体负责发行人不同部门的 管理。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设立的内部管理机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发行人的经营和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工 资管理等)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办公机构和 经营场所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不存在混合经营、 合署办公的情况。发行人的内部管理机构能够依据《公司章程》及内控制度行使 各自的职权,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向发行人及其内部管 理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发行人经营的计划和指令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发行人经 营管理的独立性的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的财务独立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 的核查,董事会逐级下设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共同作为内部审计机构,经 营管理层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设有财务负责人并配有独立的财务会计人员。发 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进行财务决策,且具有完整规范的财 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 联方干预发行人财务独立的情形。
发行人已独立开立了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其他关联方共用同一银行账户的情况,依法独立核算并独立纳税。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七)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方面完全分开,发行人业务独立、机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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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且资产完整,具有独立完整的生产系统、采购系统和销售系 统,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关于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份结构
1、发行人的发起人
发行人系由莱茵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自然人李东流 及米高投资、尚得投资 2 名法人,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的股份结构如下:
| 序号 | 发起人 | 持股数额(万股) | 持股比例 |
|---|---|---|---|
| 1 | 李 东 流 | 9,199.39 | 60.5% |
| 2 | 米高投资 | 4,485.65 | 29.5% |
| 3 | 尚得投资 | 1,520.56 | 10.0% |
| 合计 | 15,205.60 | 100% |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的自然人发起人的身份证件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 核查,李东流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其 住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无永久居留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法人发起人的工商登记档案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 的核查,发行人的法人发起人米高投资和尚得投资依法设立后,未发生任何根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 条例》第四十二条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破产、解 散和被责令关闭等情形,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均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
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资格、数目、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及股份结构
2015 年 12 月,迈森投资、途森投资通过受让米高投资持有的发行人部分股 份成为发行人的股东。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米高投资、尚得投资、迈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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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森投资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性质均为非国有股。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股东及股份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 东 | 持股数额(万股) | 持股比例 |
|---|---|---|---|
| 1 | 李东流 | 12,105.45 | 60.50% |
| 2 | 米高投资 | 4,532.66 | 22.65% |
| 3 | 尚得投资 | 2,000.90 | 10.00% |
| 4 | 迈森投资 | 725.00 | 3.62% |
| 5 | 途森投资 | 645.00 | 3.22% |
| 合计 | 20,009.00 | 100.00% |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李东流直接持有发行人 12,105.445 万股股份、 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60.50%,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并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 经理。李东流分别持有米高投资、尚得投资 90%的股权;李东流之子李仁分别持 有米高投资、尚得投资 10%的股权,并担任发行人董事兼董事会秘书;米高投资、 尚得投资分别持有发行人 22.65%、10%的股份。李东流及李仁合计支配发行人 93.15%的表决权股份,系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与李东流、李仁进行了访谈,并查阅了李东流、李仁的身份证件、 简历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为:
李东流,男,中国国籍,1966 年 11 月出生,住址为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 浔镇,公民身份号码为 330106196611**,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发行人 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仁,男,中国国籍,1993 年 1 月出生,住址为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 镇,公民身份号码为 330501199301**,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发行人董 事兼董事会秘书。
-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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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李东流直接持有发行人 60.50% 股份;李东流、李仁共同通过米高投资、尚得投资间接支配发行人 32.65%表决 权股份,报告期内,李东流、李仁实际支配发行人 93%以上的股份;且李东流一 直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仁自 2018 年 12 月至今担任发行人董事、自 2017 年 6 月至今担任董事会秘书,最近两年内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一直为 李东流及李仁。本所认为,最近两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的其他发起人
本所律师查阅了米高投资、尚得投资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档案等资料, 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米高投资、 尚得投资系李东流及李仁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米高投资
米高投资成立于 2011 年 9 月 14 日,现持有湖州市南浔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 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50358268769X4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东流,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 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服务;环保与节能设备、新能源技术的研究、开发与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住所为湖州 市南浔区练市镇东兴路 330 号、332 号,营业期限至 2041 年 9 月 13 日,米高投 资自成立至今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没有其他经营活动。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米高投资系由李东流、李仁出资设立,其中:李东流 出资 1,8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90%,李仁出资 2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 米高投资自设立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股权结构未发生变更。 2、尚得投资
尚得投资成立于 2012 年 4 月 5 日,现持有湖州市南浔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 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5035943878972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东流,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 投资咨询服务;环保与节能设备、新能源的研究、开发及相关设备销售。(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住所为湖州市南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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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练市镇东兴路 334-338 号,营业期限至 2042 年 4 月 4 日。尚得投资自成立至 今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没有其他经营活动。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尚得投资系由李东流、李仁出资设立,其中:李东流 出资 9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90%,李仁出资 1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
尚得投资自设立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股权结构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其他合伙企业股东
2015 年 12 月 23 日,迈森投资、途森投资作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通过 受让米高投资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成为公司股东。本所律师查阅了迈森投资、途 森投资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档案、主营业务说明等资料,并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迈森投资、途森投资的具 体情况如下:
1、迈森投资的相关情况
(1)基本情况
迈森投资成立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现持有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521MA28C2LW4M 的《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有 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钱小燕,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 金融、证券、期货、保险等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外),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住所为德清县武康镇塔山街 901 号 1 幢 101 室,合伙期限至 2035 年 12 月 9 日。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迈森投资 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迈森投资共计 23 名合伙人,其中:钱小燕为普通合伙人,李东流等 22 人为有限 合伙人,均为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的在职员工。
(2)出资演变情况
① 设立
迈森投资系由李东流、王婉君等 26 人共同设立,设立时的普通合伙人及执 行事务合伙人为李东流,其他出资人为有限合伙人,设立时的出资情况如下:
3-3-2-29
单位:万元
| 序 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 | 出资 比例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 | 出资 比例 |
|---|---|---|---|---|---|---|---|
| 1 | 李东流 | 120.00 | 16.5500% | 14 | 李红强 | 5.00 | 0.6897% |
| 2 | 王婉君 | 100.00 | 13.7931% | 15 | 金春江 | 5.00 | 0.6897% |
| 3 | 张晓强 | 60.00 | 8.2759% | 16 | 马 骥 | 5.00 | 0.6897% |
| 4 | 朱红梅 | 60.00 | 8.2759% | 17 | 张志魁 | 5.00 | 0.6897% |
| 5 | 沈明明 | 60.00 | 8.2759% | 18 | 赵佳妮 | 5.00 | 0.6897% |
| 6 | 钱小燕 | 60.00 | 8.2759% | 19 | 杨守明 | 5.00 | 0.6897% |
| 7 | 董立晴 | 60.00 | 8.2759% | 20 | 凡天强 | 5.00 | 0.6897% |
| 8 | 孟柏妹 | 30.00 | 4.1379% | 21 | 叶晓波 | 5.00 | 0.6897% |
| 9 | 顾云峰 | 20.00 | 2.7586% | 22 | 黄源丰 | 5.00 | 0.6897% |
| 10 | 周鸿辉 | 20.00 | 2.7586% | 23 | 吴郁李 | 10.00 | 1.3793% |
| 11 | 王庆明 | 20.00 | 2.7586% | 24 | 朱丹红 | 5.00 | 0.6897% |
| 12 | 费权钱 | 10.00 | 1.3793% | 25 | 张书一 | 30.00 | 4.1379% |
| 13 | 莫春浩 | 10.00 | 1.3793% | 26 | 范永明 | 5.00 | 0.6897% |
| 合计 | 725 | 100% |
② 财产份额转让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迈森投资设立以来共发生 5 次财产份额转让,具体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 转让 时间 |
转让方 | 受让方 | 转让 财产份额 |
转让财产 份额比例 |
转让 价格 |
转让背景 |
|---|---|---|---|---|---|---|
| 2016年2 月 |
黄源丰 | 李东流 | 5 | 0.6897% | 10 | 员工离职 |
| 2016年6 月 |
吴郁李 | 李东流 | 10 | 1.3793% | 20 | 员工离职 |
| 2016年 12 月 |
朱丹红 | 李东流 | 5 | 0.6897% | 10 | 员工离职 |
| 2017年8 月 |
李东流 | 王婉君 | 20 | 2.7586% | 40 | 员工受让 财产份额 |
| 李东流 | 焦杰 | 60 | 8.2759% | 120 | ||
| 李东流 | 孙辉 | 10 | 1.3793% | 20 | ||
| 张书一 | 李东流 | 30 | 4.1379% | 60 | 员工离职 | |
| 2019年3 月 |
范永明 | 李东流 | 5 | 0.6897% | 10 | 员工离职 |
本所律师与上述财产份额转让的转让方及受让方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受让方 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的银行流水对账单。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财产份额转 让的受让方均已向转让方支付了转让款,转让事宜已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并办理
3-3-2-30
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所认为,上述财产份额转让事宜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
2020 年 3 月 20 日,迈森投资全体合伙人召开会议,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李 东流变更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钱小燕变更为普通合伙人,本次变更经德清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登记。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迈森投资各合伙人的 出资额、出资比例、任职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序 号 |
合伙人 | 出资 额 |
出资 比例 |
任职 情况 |
序 号 |
合伙人 | 出资 额 |
出资 比例 |
任职 情况 |
|---|---|---|---|---|---|---|---|---|---|
| 1 | 李东流 | 85 | 11.7241% | 发行人总经 理、董事长 |
13 | 费权钱 | 10 | 1.3793% | 发行人研发 中心副经理 |
| 2 | 王婉君 | 120 | 16.5517% | 发行人财务 负责人兼副 总经理 |
14 | 莫春浩 | 10 | 1.3793% | 发行人安装 部经理 |
| 3 | 张晓强 | 60 | 8.2759% | 发行人副总 经理、森赫 进出口总经 理、德国森 赫总经理、 土库曼斯坦 森赫副总经 理 |
15 | 孙 辉 | 10 | 1.3793% | 发行人信控 管理部经理 |
| 4 | 朱红梅 | 60 | 8.2759% | 发行人监事 兼行政人事 总监 |
16 | 李红强 | 5 | 0.6897% | 发行人销售 技术支持 |
| 5 | 沈明明 | 60 | 8.2759% | 发行人监事 兼生产总监 |
17 | 金春江 | 5 | 0.6897% | 发行人销售 技术支持 |
| 6 | 钱小燕 | 60 | 8.2759% | 发行人董事 兼合同管理 部经理 |
18 | 马 骥 | 5 | 0.6897% | 联合电梯制 造部副经理 |
| 7 | 董立晴 | 60 | 8.2759% | 联合电梯销 售经理 |
19 | 张志魁 | 5 | 0.6897% | 发行人河南 分公司总经 理 |
| 8 | 焦 杰 | 60 | 8.2759% | 发行人副总 经理 |
20 | 赵佳妮 | 5 | 0.6897% | 上海森赫销 售经理 |
| 9 | 孟柏妹 | 30 | 4.1379% | 发行人财务 部经理 |
21 | 杨守明 | 5 | 0.6897% | 发行人销售 技术支持 |
| 10 | 顾云峰 | 20 | 2.7586% | 发行人国际 贸易部经理 |
22 | 凡天强 | 5 | 0.6897% | 森赫进出口 外贸销售主 管 |
3-3-2-31
| 11 | 周鸿辉 | 20 | 2.7586% | 发行人销售 技术支持 |
23 | 叶晓波 | 5 | 0.6897% | 森赫进出口 外贸销售主 管 |
|---|---|---|---|---|---|---|---|---|---|
| 12 | 王庆明 | 20 | 2.7586% | 发行人营销 中心区域经 理 |
合计 | 725 | 100% | - |
2、途森投资的相关情况
(1)基本情况
途森投资成立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现持有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521MA28C2LX2G 的《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有限 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姚芳芳,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投资咨询(除金 融、证券、期货、保险等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外),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住所为德清县武康镇塔山街 901 号 1 幢 101 室,合伙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9 日。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途森投资为发 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途 森投资共计 27 名合伙人,其中:姚芳芳为普通合伙人,李东流等 26 人为有限合 伙人,均为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的在职员工。
(2)出资演变情况 ①设立
途森投资系由李东流、沈晓阅等 31 人共同设立,设立时的普通合伙人及执 行事务合伙人为李东流,其他出资人为有限合伙人,设立时的出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
| 1 | 李东流 | 80 | 12.4031% | 17 | 沈建学 | 5 | 0.7752% |
| 2 | 沈晓阅 | 60 | 9.3023% | 18 | 屠颖剑 | 5 | 0.7752% |
| 3 | 牛有权 | 60 | 9.3023% | 19 | 余利平 | 5 | 0.7752% |
| 4 | 李振浩 | 60 | 9.3023% | 20 | 王敏茂 | 5 | 0.7752% |
| 5 | 姚芳芳 | 60 | 9.3023% | 21 | 丁燕 | 5 | 0.7752% |
| 6 | 施蔚 | 60 | 9.3023% | 22 | 凌建松 | 5 | 0.7752% |
| 7 | 茹晓英 | 30 | 4.6512% | 23 | 陆斌 | 5 | 0.7752% |
| 8 | 邹菊英 | 30 | 4.6512% | 24 | 杨枫 | 5 | 0.7752% |
| 9 | 王香杰 | 30 | 4.6512% | 25 | 吴福康 | 5 | 0.7752% |
| 10 | 方明亮 | 20 | 3.1008% | 26 | 沈海英 | 5 | 0.7752% |
3-3-2-32
| 11 | 陆利英 | 20 | 3.1008% | 27 | 嵇晓燕 | 5 | 0.7752% |
|---|---|---|---|---|---|---|---|
| 12 | 潘玉娟 | 15 | 2.3256% | 28 | 王琪冰 | 5 | 0.7752% |
| 13 | 沈瑜群 | 15 | 2.3256% | 29 | 张轩君 | 5 | 0.7752% |
| 14 | 孙燕 | 10 | 1.5504% | 30 | 费鸿浩 | 5 | 0.7752% |
| 15 | 沈康 | 10 | 1.5504% | 31 | 施水娥 | 5 | 0.7752% |
| 16 | 施小芳 | 10 | 1.5504% | 合计 | 645 | 100% |
②财产份额转让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途森投资设立以来共发生 6 次财产份额转让,具体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转让 时间 |
转让方 | 受让方 | 转让 财产份额 |
转让财产份 额比例 |
转让 价格 |
转让背景 |
| 2016年 12 月 |
李东流 | 丁凯 | 30 | 4.6512% | 60 | 员工受让 财产份额 |
| 2017年5 月 |
费鸿浩 | 李东流 | 5 | 0.7752% | 10 | 员工离职 |
| 2017年 12 月 |
施水娥 | 李东流 | 5 | 0.7752% | 10 | 员工离职 |
| 2018年5 月 |
张轩君 | 李东流 | 5 | 0.7752% | 10 | 员工离职 |
| 2019年 12 月 |
丁凯 | 李东流 | 30 | 4.6512% | 60 | 员工离职 |
| 2020年2 月 |
沈康 | 李东流 | 10 | 1.5504% | 20 | 员工离职 |
本所律师与上述财产份额转让的转让方及受让方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受让方 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的银行流水对账单。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财产份额转 让的受让方均已向转让方支付了转让款,转让事宜已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并办理 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所认为,上述财产份额转让事宜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
2019 年 10 月 23 日,途森投资全体合伙人召开会议,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 李东流变更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姚芳芳变更为普通合伙人,本次变更经德 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登记。
3-3-2-33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途森投资各合伙人的 出资额、出资比例、任职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序 号 |
合伙人 | 出资 额 |
出资 比例 |
任职 情况 |
序 号 |
合伙人 | 出资 额 |
出资 比例 |
任职 情况 |
|---|---|---|---|---|---|---|---|---|---|
| 1 | 李东流 | 105 | 16.2791% | 发行人总经 理、董事长 |
15 | 施小芳 | 10 | 1.5504 % |
联合电梯综 合管理部副 经理 |
| 2 | 沈晓阅 | 60 | 9.3023% | 发行人董 事、营销总 监 |
16 | 沈建学 | 5 | 0.7752 % |
联合电梯研 发人员 |
| 3 | 牛有权 | 60 | 9.3023% | 发行人副总 经理 |
17 | 屠颖剑 | 5 | 0.7752 % |
联合电梯制 造部副经理 |
| 4 | 李振浩 | 60 | 9.3023% | 联合电梯总 经理 |
18 | 余利平 | 5 | 0.7752 % |
发行人销售 技术支持 |
| 5 | 姚芳芳 | 60 | 9.3023% | 发行人监事 兼行政管理 部经理 |
19 | 王敏茂 | 5 | 0.7752 % |
已退休 |
| 6 | 施 蔚 | 60 | 9.3023% | 森赫进出口 办公室主任 |
20 | 丁 燕 | 5 | 0.7752 % |
发行人国际 贸易部副经 理 |
| 7 | 茹晓英 | 30 | 4.6512% | 发行人研发 中心经理 |
21 | 凌建松 | 5 | 0.7752 % |
发行人销售 经理 |
| 8 | 邹菊英 | 30 | 4.6512% | 联合电梯合 同管理部经 理 |
22 | 陆 斌 | 5 | 0.7752 % |
联合电梯工 程部经理 |
| 9 | 王香杰 | 30 | 4.6512% | 发行人证券 事务代表 |
23 | 杨 枫 | 5 | 0.7752 % |
发行人生产 部副经理 |
| 10 | 方明亮 | 20 | 3.1008% | 发行人国际 贸易部副经 理 |
24 | 吴福康 | 5 | 0.7752 % |
联合电梯研 发人员 |
| 11 | 陆利英 | 20 | 3.1008% | 发行人采购 部副经理 |
25 | 沈海英 | 5 | 0.7752 % |
发行人内审 部副经理 |
| 12 | 潘玉娟 | 15 | 2.3256% | 联合进出口 职员 |
26 | 嵇晓燕 | 5 | 0.7752 % |
发行人财务 部副经理 |
| 13 | 沈瑜群 | 15 | 2.3256% | 联合电梯进 出口出纳 |
27 | 王琪冰 | 5 | 0.7752 % |
联合电梯研 发人员 |
| 14 | 孙 燕 | 10 | 1.5504% | 发行人技术 支持部经理 |
合计 | 645 | 100% | - |
3、发行人关于迈森投资、途森投资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决策及实施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迈森投资、途森投资入股发行人的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及各合 伙人出资凭证、发行人员工花名册等资料,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迈森投资、
3-3-2-34
途森投资的合伙人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迈森投资、途森投资均系 员工持股平台,迈森投资、途森投资各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在职人员及业务骨干; 2015 年 12 月,发行人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迈森投资、途森 投资按每股 2 元的价格受让米高投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后成为发行人股东。参与 本次持股计划的员工均以货币出资,并已按约定向迈森投资、途森投资及时足额 缴纳出资,迈森投资、途森投资将出资款用于向米高投资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本 次股份转让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4、合伙人的相关约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迈森投资、途森投资的合伙人作为员工持股对象,均 分别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东流、迈森投资/途森投资签订《森赫电梯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权协议书》”)以及《森赫电梯股 份有限公司股权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对员工 持股对象持有迈森投资/途森投资财产份额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主要内容为:
(1)服务期约定
员工持股对象至少为发行人服务至发行人 IPO 完成之日后 12 个月届满为止。 (2)违约责任
如果员工持股对象违反《股权协议书》约定情形的,其应当将持有迈森投资 /途森投资的财产份额按照取得时原始价格全部予以转让。
《股权协议书》生效后至员工持股对象发生违约行为期间内,如发行人实施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红利分派、发行新股等事项,或发生股份回购注销, 则员工持股对象应转让的迈森投资/途森投资财产份额作相应调整。
(3)份额回购
若发行人非因政策原因无法完成 IPO,或发行人 IPO 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 易所否决,则员工持股对象应当将持有的迈森投资/途森投资财产份额按照其取 得时的成本价加算持股期间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月利率)全部予以转让。
(4)投资收益分配
3-3-2-35
发行人完成 IPO 后,自首个限售期满之日起,员工持股对象不存在违反《股 权协议书》约定的情况下,持股对象可以按《股权协议书》的约定申请减持迈森 投资/途森投资财产份额,由迈森投资/途森投资转让所持发行人的相应股份,同 时退还员工持股对象在迈森投资/途森投资相应的财产份额,迈森投资/途森投资 将转让发行人相应股份所得收益通过定向分配的方式支付给员工持股对象。
若员工持股对象在《股权协议书》约定的服务期届满后至发行人 IPO 完成 后的首个限售期届满期间离职的,其应当将持有的迈森投资/途森投资财产份额 按照其取得时的成本价加算持股期间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月利率)将其所持 有迈森投资/途森投资的全部财产份额全部予以转让。
- 5、迈森投资、途森投资的规范运行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自迈森投资/途森投资设立之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迈森投资/途森投资的全体合伙人已按约定向迈森投资/途森投资及时 足额缴纳出资,迈森投资/途森投资已退出的有限合伙人均按照约定将其所持财 产份额予以转让,并及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迈森投资/途森投资自设立以来 仅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未开展其他业务;自设立以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运行,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通过迈森投资、途森投资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法律规定, 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五)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自然人股 东的授权代表进行了访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查询。根据 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如下:
-
1、发行人股东李东流与米高投资、尚得投资的股东李仁为父子关系;
-
2、发行人股东李东流为米高投资、尚得投资的股东,且担任米高投资、尚
-
得投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
3、发行人股东李东流为迈森投资、途森投资的有限合伙人;
3-3-2-36
4、迈森投资的有限合伙人董立晴与途森投资的有限合伙人李振浩系夫妻关 系,李振浩系发行人股东李东流的姐姐的儿子,迈森投资的有限合伙人牛有权系 董立晴的姐夫;
5、迈森投资的有限合伙人张晓强与途森投资的有限合伙人施蔚系夫妻关系, 施蔚系发行人股东李东流的姐姐的女儿。
除上述关联关系之外,发行人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六)发行人股东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查验了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件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 人的自然人股东李东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 能力。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的工商登记档案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 的核查,发行人股东米高投资、尚得投资依法设立后,未发生任何根据《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破产、解散和被责令关闭等情形,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发行人股东迈森投资、途森投资依法设立后,未发生任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二条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合伙协 议所规定的破产、解散、被责令关闭等情形,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 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本所认为,上述股东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相应资格和能力。
(七)发行人股东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本所律师查阅了米高投资、尚得投资、迈森投资、途森投资的《营业执照》、 工商登记档案资料,以及该等企业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等资料,并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查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米高投资、尚得投资、迈森投资、途森投资均系股东 /合伙人以自有资金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该等股东均不存在定向 募集资金的情形,未将投资相关事宜委托于基金管理人且未向任何基金管理人支
3-3-2-37
付过任何管理费用,也未进行任何受托资产管理或对任何基金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手续或私 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
(八)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产权
根据国瑞会计师出具的湖国瑞会验字(2012)第 272 号《验资报告》,发行 人设立时各发起人以莱茵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折为发行人的股本总额 15,205.60 万元,按各发起人在莱茵有限的持股比例分别持有。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 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九)发行人股份改制后的权属变更登记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莱茵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发行人的商标 权、专利权、房产、土地等资产已依法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本所认为,该等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是发行人合法取得并拥有该等资产或 权利的有效凭证,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十)发起人其他出资形式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 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 情况。
七、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份设置及股本结构
发行人系由莱茵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莱茵有限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159,712,259.31 元折合为发行人的实收股本总额。
3-3-2-38
经国瑞会计师审计,净资产超过股本总额的部分计入发行人的资本公积。发行人 的股份总数为 15,205.6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注册资本为 15,205.60 万元。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份结构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关于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
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要求,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发行人的历次股权变动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自设立起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批准文件、历次注册 资本变化的股东会决议及验资报告、历次股权转让的相关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实 收资本科目明细及对应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 行人历次股权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 1、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的股权变动情况
(1)2007 年 12 月有限公司设立
- ①莱茵有限设立的相关情况
莱茵有限成立于 2007 年 12 月 7 日,系由联合电梯、德国莱茵克拉电梯设备 有限公司(德文名称为“LMMG Liftmaschinen und materialien GmbH”,以下简 称“德国莱茵克拉”)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 400 万美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资金。莱茵有限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美元) | 出资比例 |
|---|---|---|---|
| 1 | 联合电梯 | 300 | 75% |
| 2 | 德国莱茵克拉 | 100 | 25% |
| 合计 | 400 | 100% |
莱茵有限的设立系经湖州市南浔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的《湖州市南浔 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同意合资经营浙江莱茵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章程及董 事会名单的批复》(浔外经贸发[2007]84 号)文件同意,取得浙江省人民政府核 发的商外资浙府资湖字[2007]00226 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经湖州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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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有限设立时的出资分四期缴纳,且均已经国瑞会计师验证,该验资机构 分别于 2008 年 2 月 27 日出具了湖国瑞会验字(2007)第 143 号《验资报告》、 2008 年 9 月 3 日出具了湖国瑞会验字(2008)第 130 号《验资报告》、2008 年 9 月 25 日出具了湖国瑞会验字(2008)第 144 号《验资报告》,2009 年 3 月 23 日出具了湖国瑞会验字(2009)第 043 号《验资报告》。
本所律师查阅了前述《验资报告》、各股东缴付出资的银行进账凭证,以及 实收资本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莱茵有限设立时的注册资 本已足额缴纳。
②德国莱茵克拉的实际出资及持股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德国莱茵克拉与联合电梯及李东流签订的《浙江莱茵电梯有 限公司股权确认协议书》,德国莱茵克拉缴付本次出资的银行进账单,并与德国 莱茵克拉的实际控制人林玉平进行了访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德国莱茵克拉本次向莱茵有限缴付的 100 万美元出资 系由李东流筹集并通过德国莱茵克拉代为出资,德国莱茵克拉所持莱茵有限的股 权系代李东流持有,相关股东权益全部由李东流享有,德国莱茵克拉不参与莱茵 有限的经营管理。
2011 年 5 月,德国莱茵克拉将本次出资形成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莱茵集团(香 港)有限公司(系由李东流之配偶李森凤设立,以下简称“香港莱茵”),德国莱 茵克拉与李东流之间的股权代持解除。
③德国莱茵克拉的相关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德国莱茵克拉的相关商业登记文件、注销文件等资料,并与 德国莱茵克拉实际控制人林玉平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德国莱茵克 拉的相关情况如下:
德国莱茵克拉系于 2002 年 12 月 23 日在德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公司注 册号为 HRB 87292 B,登记地点为柏林夏洛腾堡地方法院,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25,000 欧元,德国莱茵克拉的业务范围为“机器设备贸易,特别是电梯设备和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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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工具,以及与此有关的配件和材料”,林玉平时任德国莱茵克拉经理(享有公 司单独代表权)。
根据柏林夏洛腾堡地方法院于 2019 年 10 月 18 日出具的德国莱茵克拉注册 登记记录,德国莱茵克拉于 2013 年 4 月 8 日进入清算程序并于 2014 年 9 月 16 日完成注销手续。
④联合电梯的相关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莱茵电梯设立时,联合电梯系由李东流及李振浩(系 李东流姐姐的儿子)持股的公司。联合电梯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九、 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发行人的子公司”。
(2)2008 年 12 月第一次增资
2008 年 10 月 1 日,莱茵有限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莱茵有限注册资本由 400 万美元增加至 1,000 万美元,新增注册资本 600 万美元中:联合电梯以人民币现 金折合 450 万美元认缴出资、德国莱茵克拉以现汇 150 万美元认缴出资。本次增 资完成后,莱茵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美元) | 出资比例 |
|---|---|---|---|
| 1 | 联合电梯 | 750 | 75% |
| 2 | 德国莱茵克拉 | 250 | 25% |
| 合计 | 1,000 | 100% |
本次增资经湖州市南浔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于 2008 年 12 月 30 日出具的 《湖州市南浔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同意浙江莱茵电梯有限公司要求变更 合同、章程的批复》(浔外经贸发[2008]88 号)同意,取得浙江省人民政府于 2008 年 12 月 30 日换发的商外资浙府资湖字[2007]00226 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 证书》,并经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
本所律师查阅了国瑞会计师出具的相关《验资报告》、各股东缴付出资的银 行进账凭证,以及实收资本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联合电 梯认缴的本次增资款 450 万美元已足额缴纳;德国莱茵克拉认缴的本次增资款 150 万美元,其中 130.9935 万美元已实缴到位,剩余 119.0065 万美元的出资义 务于 2009 年 6 月转让并由新股东缴纳(详见下文“3、2009 年 6 月第一次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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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就莱茵有限本次增资,国瑞会计师进行了验证,并分别于 2009 年 3 月 23 日出具了湖国瑞会验字(2009)第 043 号《验资报告》、2009 年 4 月 22 日出具了湖国瑞会验字(2009)第 070 号《验资报告》、2009 年 12 月 3 日出具 了湖国瑞会验字(2009)第 213 号《验资报告》、2010 年 1 月 13 日出具了湖国 瑞会验字(2010)第 010 号《验资报告》。
如前文“(1)2007 年 12 月有限公司设立”之“③德国莱茵克拉的实际出资 及持股情况”所述,德国莱茵克拉本次向莱茵有限缴付的 130.9935 万美元出资 亦由李东流筹集并通过德国莱茵克拉投入,德国莱茵克拉相应所持莱茵有限的股 权系代李东流持有。德国莱茵克拉本次出资形成的股权亦已于 2011 年 5 月全部 转让给香港莱茵,德国莱茵克拉与李东流之间的股权代持解除。
(3)2009 年 6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①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情况
2009 年 5 月 20 日,德国莱茵克拉与香港莱茵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德国 莱茵克拉将其认缴未实缴的 119.0065 万美元出资义务(占注册资本的 11.9%)无 偿转让给香港莱茵。本次股权转让经莱茵有限董事会决议同意,股权转让完成后, 莱茵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美元) | 出资比例 |
|---|---|---|---|
| 1 | 联合电梯 | 750.0000 | 75.0% |
| 2 | 德国莱茵克拉 | 130.9935 | 13.1% |
| 3 | 香港莱茵 | 119.0065 | 11.9% |
| 合计 | 1,000.0000 | 100% |
本次股权转让经湖州市南浔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于 2009 年 6 月 2 日出具 的《湖州市南浔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同意浙江莱茵电梯有限公司要求股权 转让及变更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浔外经贸发[2009]24 号)同意,取得浙江 省人民政府于 2009 年 6 月 2 日换发的商外资浙府资湖字[2007]00226 号《外商投 资企业批准证书》,并经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
香港莱茵向莱茵有限履行的实缴出资义务经国瑞会计师验证,该验资机构于 2009 年 7 月 1 日出具了湖国瑞会验字(2009)第 109 号《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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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香港莱茵的相关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香港莱茵的注册文件、注销证明、廖国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 关于香港莱茵的法律意见书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香港莱茵系由李森凤 (李东流的配偶)于 2009 年 5 月 19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取得香港公司注 册处签发的公司注册证书,注册号为 1339092,注册地址为香港九龙旺角花园街 2-16 号好景商业中心 10 楼 1007 室 MJX2113。香港莱茵的法定股本为 10,000 港 币,发行普通股 10,000 股。李森凤为香港莱茵的唯一股东及董事。2018 年 7 月 6 日,香港莱茵完成注销。
(4)2009 年 6 月第二次增资
2009 年 6 月 2 日,莱茵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莱茵有限注册资本由 1,000 万美元增加至 1,521 万美元,新增注册资本 521 万美元由香港莱茵以现汇 521 万 美元认缴。本次增资完成后,莱茵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美元) | 出资比例 |
|---|---|---|---|
| 1 | 联合电梯 | 750.0000 | 49.31% |
| 2 | 香港莱茵 | 640.0065 | 42.08% |
| 3 | 德国莱茵克拉 | 130.9935 | 8.61% |
| 合计 | 1,521.0000 | 100% |
本次增资经湖州市南浔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于 2009 年 6 月 4 日出具的《湖 州市南浔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同意浙江莱茵电梯有限公司要求增资及变 更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浔外经贸发[2009]27 号)同意,取得浙江省人民政 府于 2009 年 6 月 4 日换发的商外资浙府资湖字[2007]00226 号《外商投资企业批 准证书》,并经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
莱茵有限本次增资经国瑞会计师验证,该验资机构于 2009 年 12 月 3 日出具 了湖国瑞会验字(2009)第 213 号《验资报告》。
本所律师查阅了前述《验资报告》、香港莱茵缴付出资的银行进账凭证,以 及实收资本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香港莱茵对莱茵有限的 本次出资已足额缴纳。
==> picture [154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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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5 月 18 日,莱茵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莱茵有限注册资本由 1,521 万美元增加至 2,221 万美元,新增注册资本 700 万美元由香港莱茵以货币资金认 缴本次增资 500 万美元、联合电梯以货币资金等值人民币认缴 200 万美元。本次 增资完成后,莱茵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美元) | 出资比例 |
|---|---|---|---|
| 1 | 香港莱茵 | 1,140.0065 | 51.33% |
| 2 | 联合电梯 | 950.0000 | 42.77% |
| 3 | 德国莱茵克拉 | 130.9935 | 5.90% |
| 合计 | 2,221.0000 | 100% |
本次增资经湖州市南浔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于 2010 年 5 月 20 日出具的 《湖州市南浔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同意莱茵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要求增 资并变更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浔外经贸发[2010]27 号)同意,取得浙江省 人民政府于 2010 年 5 月 20 日换发的商外资浙府资湖字[2007]00226 号《外商投 资企业批准证书》,并经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
莱茵有限本次增资经国瑞会计师验证,该验资机构分别于 2010 年 6 月 13 日出具了湖国瑞会验字(2010)第 129 号《验资报告》、2010 年 6 月 28 日出具 了湖国瑞会验字(2010)第 144 号《验资报告》、2010 年 7 月 15 日出具了湖国 瑞会验字(2010)第 158 号《验资报告》。
本所律师查阅了前述《验资报告》、各股东缴付出资的银行进账凭证,以及 实收资本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增资已足额缴纳。
(6)2011 年 5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①本次股权转让的基本情况
2011 年 6 月 20 日,德国莱茵克拉与香港莱茵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 德国莱茵克拉将其持有的莱茵有限 5.9%股权(出资额 130.9935 万美元)作价 130.9935 万美元转让给香港莱茵。本次股权转让经莱茵有限董事会决议同意,股 权转让完成后,莱茵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美元) | 出资比例 |
|---|---|---|---|
| 1 | 香港莱茵 | 1,271 | 57.23% |
| 2 | 联合电梯 | 950 | 4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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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2,221 100%
本次股权转让经湖州市南浔区商务局出具《关于同意莱茵电梯(中国)有限 公司要求股权转让及重新制定合同、章程的批复》(浔商务发[2011]3 号)同意, 取得浙江省人民政府于 2011 年 6 月 24 日换发的商外资浙府资湖字[2007]00226 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经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
②本次股权转让的背景
本所律师与实际控制人李东流、德国莱茵克拉的实际控制人林玉平进行了访 谈,并查阅了香港莱茵的银行流水对账单。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如前文所述,德国莱茵克拉对莱茵有限缴付的 130.9935 万美元出资系由李东流筹集并由德国莱茵克拉代为出资,德国莱茵克拉 相应持有的莱茵有限的股权系代李东流持有。为解除股权代持,德国莱茵克拉将 所持莱茵有限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由李东流配偶设立的香港莱茵。至此,德国莱茵 克拉与李东流之间的股权代持解除。
根据湖州市南浔区商务局出具的《关于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商务相关 情况的证明》,因莱茵有限历史沿革中的股权代持行为已予以规范,湖州市南浔 区商务局不会对此进行处罚。
本所认为,德国莱茵克拉与李东流之间的股权代持已依法解除,不存在纠纷 及潜在纠纷,发行人的股权清晰。
(7)2011 年 11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1 年 11 月 14 日,香港莱茵与米高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香港莱茵将 其持有的莱茵有限 29.5%股权(出资额 655.195 万美元)作价 764.1398 万美元转 让给米高投资。根据国瑞评估于 2011 年 10 月 10 日出具的湖辰瑞评报字(2012) 第 216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1 年 8 月 31 日,莱茵有限经 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163,968,852.39 元。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系根据前述评 估价值确定。本次股权转让经莱茵有限董事会决议同意,股权转让完成后,莱茵 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 picture [416 x 1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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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联合电梯 | 950.000 | 42.77% |
|---|---|---|---|
| 2 | 米高投资 | 655.195 | 29.50% |
| 3 | 香港莱茵 | 615.805 | 27.73% |
| 合计 | 2,221.000 | 100% |
本次股权转让经湖州市南浔区商务局出具《关于同意莱茵电梯(中国)有限 公司要求股权转让及变更合同、章程的批复》(浔商务发[2011]26 号)同意,取 得浙江省人民政府于 2011 年 11 月 18 日换发的商外资浙府资湖字[2007]00226 号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经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
本所律师与实际控制人李东流进行了访谈,并查阅了米高投资的付款凭证、 相关完税凭证。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米高投资已足额支付了上述股权转让款, 本次股权转让所涉税款已足额缴纳。
(8)2012 年 9 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2 年 9 月 17 日,香港莱茵、联合电梯与李东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香港 莱茵将其持有的莱茵有限 27.73%股权(出资额 615.805 万美元)作价 621.486445 万美元转让给李东流;联合电梯将其持有的莱茵有限 32.77%股权(出资额 727.9 万美元)作价 727.9 万美元出资转让给李东流、将其持有的莱茵有限 10%股权(出 资额 222.1 万美元)作价 222.1 万美元转让给尚得投资。莱茵有限由外商投资企 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同时,莱茵有限的注册资本本位币变更为人民币。根据国瑞会计师于 2012 年 7 月 17 日出具的湖国瑞会验字(2012)第 166 号《验资报告》,莱茵有限注 册资本本位币变更为人民币,注册资本按原股东实际缴款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 价折算为 152,055,268.26 元。
根据国瑞评估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出具的湖辰瑞评报字(2012)第 112 号《资 产评估报告书》,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1 年 5 月 31 日,莱茵有限经评估的股东全 部权益价值为 172,034,312.38 元。本次收购价格系根据前述评估价值确定。本次 股权转让经莱茵有限董事会决议同意,股权转让完成后,莱茵有限的股权结构如 下:
|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李东流 | 9,199.343730 | 60.5% |
3-3-2-46
| 2 | 米高投资 | 4,485.630414 | 29.5% |
|---|---|---|---|
| 3 | 尚得投资 | 1,520.552682 | 10.0% |
| 合计 | 15,205.5268 | 100% |
本次股权转让经湖州市南浔区商务局出具《关于同意莱茵电梯(中国)有限 公司股权转让、变更企业性质的批复》(浔商务发[2012]40 号)同意,并经湖州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
本所律师与实际控制人李东流进行了访谈,并查阅了李东流、尚得投资的付 款凭证、相关完税凭证。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李东流、尚得投资已足额支付了 上述股权转让款,本次股权转让所涉税款已足额缴纳。
2、2012 年 12 月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10 月 29 日,莱茵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莱茵有 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以莱茵有限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的 净资产 159,712,259.31 元人民币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 15,205.60 万元, 每股面值 1 元,股份总数为 15,205.6 万股,注册资本为 15,205.6 万元,实收资本 为 15,205.6 万元。公司设立时的股份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额(万股) | 持股比例 |
|---|---|---|---|
| 1 | 李东流 | 9,199.3880 | 60.5% |
| 2 | 米高投资 | 4,485.6520 | 29.5% |
| 3 | 尚得投资 | 1,520.5600 | 10.0% |
| 合计 | 15,205.6000 | 100% |
莱茵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事宜经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登记, 整体变更的具体情况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四、关于发行人的设立”。
3、发行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股份变动情况
(1)2013 年 8 月第一次增资
2013 年 8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发行人发行股份 4,803.4 万股,每股发行价 格为 1 元,由李东流、米高投资和尚得投资按原持股比例分别以货币资金认购。 各股东认购金额、认购股份数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认购金额(万元) 认购股份(万股)
3-3-2-47
| 1 | 李东流 | 2,906.057 | 2,906.057 |
|---|---|---|---|
| 2 | 米高投资 | 1,417.003 | 1,417.003 |
| 3 | 尚得投资 | 480.340 | 480.340 |
| 合计 | 4,803.400 | 4,803.400 |
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变更为 20,009 万元,注册资本变 更为 20,009 万元,发行人的股份结构变更为:
|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额(万股) | 持股比例 |
|---|---|---|---|
| 1 | 李东流 | 12,105.4450 | 60.5% |
| 2 | 米高投资 | 5,902.6550 | 29.5% |
| 3 | 尚得投资 | 2,000.9000 | 10.0% |
| 合计 | 20,009.0000 | 100% |
本次股份认购款共分三期缴纳,首期出资 9,606,800 元经国瑞会计师验证, 该验资机构于 2013 年 8 月 28 日出具了湖国瑞会验字(2012)第 214 号《验资报 告》;第二期出资 10,650,000 元经国瑞会计师验证,该验资机构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出具了湖国瑞会验字(2015)第 001 号《验资报告》;剩余出资 27,777,200.00 经立信会计师验证,该验资机构于 2015 年 9 月 24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 151687 号《验资报告》,其中:12,598,456.00 元出资由李东流以货币资金出资, 11,336,024.00 元出资由米高投资以自发行人取得的分红款转增,3,842,720.00 元 由尚得投资以自发行人取得的分红款转增。本所律师查阅了前述《验资报告》、 李东流缴付出资的现金存款凭证及记账凭证、米高投资和尚得投资未分配利润转 增股本的股东大会决议及记账凭证。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增资的注册资本已足 额缴纳。
==> picture [184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015 年 12 月 23 日,米高投资与迈森投资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米高投 资将其持有的 725 万股股份以 1,45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迈森投资;米高投资与途 森投资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米高投资将其持有的 645 万股股份以 1,290 万元 的价格转让给途森投资。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发行人的股份结构变更为:
|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额(万股) | 持股比例 |
|---|---|---|---|
| 1 | 李东流 | 12,105.4450 | 60.5000% |
| 2 | 米高投资 | 4,532.6550 | 22.6531% |
| 3 | 尚得投资 | 2,000.9000 | 10.0000% |
3-3-2-48
| 4 | 迈森投资 | 725.0000 | 3.6234% |
|---|---|---|---|
| 5 | 途森投资 | 645.0000 | 3.2235% |
| 合计 | 20,009.0000 | 100% |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东流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 次股份转让是为建立员工激励机制而设立员工持股平台的需要,本次股份转让的 价格是根据《股权协议书》的约定,为每股 2 元。
本所律师查阅了迈森投资、途森投资的支付凭证。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迈 森投资、途森投资已向米高投资全额支付了上述股份转让款。
综上所述,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曾经存在股权代持,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该股权代持行为已依法解除,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历次股权(股份) 转让、增资均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主管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备案登记;历次增资股东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均足额缴纳。本所认为,发行 人历次股权(股份)变动情况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和风险。
(三)发起人及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质押等情况的核查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股东的执 行事务合伙人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进行红利分配过程中向股东支 付红利的付款凭证、分红款明细等文件,查阅了发行人全体股东出具的相关书面 确认文件。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 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被冻结或设定其他第三方权益的情形,亦未涉及 任何诉讼、仲裁或争议等现实或潜在的法律纠纷。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系实际持有,不存在为其他个人或实体代持或代为管理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亦不 存在委托其他个人或实体代为持有或管理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八、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明细账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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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5 家全资子公司,其中:境内全资子公司 4 家,分别为: 联合电梯、上海森赫、森赫进出口、联合进出口,境外全资子公司 1 家,为德国 森赫;拥有民办非企业单位 1 家,为森赫研究院,并设有 15 家分公司。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境外子公 司的设立审批文件、所在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法律意见书。根据本所律师的 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情况如下:
| 序 号 |
公司名称 | 经营范围 |
|---|---|---|
| 1 | 发行人 | 电梯、立体车库的研发、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保养服务 (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电梯、立体停车库及其他用于人 员和货物垂直和水平运输的设备及零部件的销售;货物及技 术的进出口;建筑机电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幕墙工程、 地基与基础工程的设计、施工;钢结构架、钢结构组件的设 计、制造、加工、安装、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2 | 联合电梯 | 电梯、立体车库等用于人员和货物垂直或水平运输的设备及 零部件、电气设备及元器件、环保设备的制造、安装、维修、 改造、保养服务及研发,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3 | 上海森赫 | 电梯、立体车库等用于人员和货物垂直和水平运输的设备及 零部件销售与技术开发,并提供保养服务,乘客电梯、载货 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安装维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4 | 德国森赫 | 涉及到电梯,停车系统,停放设备,纵向和横向运输设备以 及备用件的生产,销售,研发,安装,维护及服务工作。 |
| 5 | 森赫进出口 | 一般项目:特种设备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 疗器械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 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五金 产品批发;日用品批发;针纺织品销售;皮革制品销售;服 装服饰批发;家具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润滑油销售;工艺 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电子产品销售; 文具用品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 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 为准)。 |
| 6 | 联合进出口 |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电梯及电梯配件、立体车库、机电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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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汽车)、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 7 | 森赫研究院 | 电梯等机电产品技术研发、应用研究,人才培训、咨询、对 外交流。(需前置审批的请依法报批) |
| 8 | 四川分公司 | 电梯及配件销售;总公司业务咨询;电梯安装、改造、维修、 保养(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核定 范围在有限期内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9 | 安徽分公司 | 电梯、立体车库等用于人员和货物垂直和水平运输的设备及 零部件研发、安装、保养服务;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以上 经营范围涉及专项审批或许可证经营的待审批后或凭有效许 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
| 10 | 广西分公司 | 销售总公司生产的电梯、立体车库及零部件。电梯、立体车 库的安装、维修、改造保养服务。 |
| 11 | 河北分公司 | 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及售后服务。(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的, 须取得许可证方可经营) |
| 12 | 贵州分公司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 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 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 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电梯、立体停 车库及其他用于人员和货物垂直和水平运输的设备及零部件 的销售。) |
| 13 | 山西分公司 | 在总公司范围内为其承揽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14 | 北京分公司 | 销售电梯、立体停车库及其他用于人员和货物垂直和水平运 输的设备及零部件。(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目的经营活动。) |
| 15 | 河南分公司 | 电梯、立体车库及零部件的销售、安装、维修、改造保养服 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 16 | 广东分公司 | 电梯安装工程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电 梯销售;技术进出口;电梯维修;电梯、自动扶梯及升降机制 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
| 17 | 江苏分公司 | 电梯的研发、安装、维修、改造保养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 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 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18 | 辽宁分公司 | 销售总公司生产的电梯、立体车库及零配件以及安装、维修、 保养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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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黑龙江 分公司 |
销售总公司生产的电梯、立体车库以及现场安装、修理、保 养服务;销售电梯、立体车库的零部件。 |
|---|---|---|
| 20 | 温州分公司 | 销售总公司生产的电梯、立体车库及零部件(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21 | 陕西分公司 | 销售总公司生产的电梯、立体车库及零部件;电梯的安装、 维修、保养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22 | 湖北分公司 | 电梯、立体车库及零部件批发兼零售、安装、维修及保养服 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经营资质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拥有的各项经营许可及相关资质文 件。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资质及其他 相关的业务资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经营许 可及相关资质的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许可资质
| 序 号 |
持有 人 |
证件名称 及编号 |
发证 单位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限 |
|---|---|---|---|---|---|
| 1 | 发行 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生产许 可证 TS2310361-2024 |
国家市场 监督管理 总局 |
电梯制造(含安装、修 理、改造):曳引驱动 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 梯)、曳引驱动载货电 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 (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 电梯)、自动扶梯与自 动人行道;液压驱动电 梯、杂物电梯(含防爆 电梯中的杂物电梯) |
2019年 12月13日 至 2024年 4月7日 |
| 2 | 发行 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制造许 可证(起重机械) TS2410G46-2023 |
国家市场 监督管理 总局 |
A级机械式停车设备 | 2019年 5月20日 至 2023年 6 月26 日 |
| 3 | 发行 人 |
建筑业企业 资质证书 D333166808 |
湖州市住 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 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 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
2020年 5月9日 至 2024年 9 月2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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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发行 人 |
建筑业企业 资质证书 D233244818 |
浙江省住 房和城乡 建设厅 |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 贰级 |
2020年 3月4日 至 2025年 3 月3 日 |
|---|---|---|---|---|---|
| 5 | 发行 人 |
安全生产许可证 (浙)JZ安许证 字[2019]059091 |
浙江省住 房和城乡 建设厅 |
建筑施工 | 2019年 11月28日 至 2022年 11 月27 日 |
| 6 | 四川 分公 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安装改 造维修许可证 (电梯) TS3351587-2021 |
四川省质 量技术监 督局 |
类型:乘客电梯、载货 电梯、液压电梯、杂物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 人行道;施工类别:安 装、改造、维修;级别: A 级 |
2017年 2月14日至 2021年 2月13日 |
| 7 | 安徽 分公 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安装改 造修理许可证 (电梯) TS3334460-2022 |
安徽省质 量技术监 督局 |
类型:曳引驱动乘客电 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 杂物电梯、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施工类别: 安装、维修;级别:A 级 |
2018年 8月17日 至 2022年 8月16日 |
| 8 | 黑龙 江分 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生产许 可证 TS3323239-2023 |
黑龙江省 市场监督 管理局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 消防员电梯)A2、曳 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 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 电梯中的载货电梯)、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 道、液压驱动电梯、杂 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 的杂物电梯)的电梯安 装(含修理) |
2019年 6月21日 至 2023年 6月20日 |
| 9 | 联合 电梯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制造许 可证(电梯) TS2310022-2021 |
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 |
下列类型电梯的制造: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液压驱动电梯、其他类 型电梯、自动扶梯与自 动人行道 |
2017年 4月28日 至 2021年 4 月27 日 |
| 10 | 联合 电梯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安装改 造维修许可证 (电梯) TS3333115-2022 |
浙江省质 量技术监 督局 |
下列类型电梯的安装、 改造、修理:曳引与强 制驱动电梯、自动扶梯 与自动人行道、其他类 型电梯 |
2018年 4月11日 至 2022年 5 月8 日 |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进出口经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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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持有人 | 证件名称 | 编号 | 发证单位 | 登记日期 |
|---|---|---|---|---|---|
| 1 | 发行人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330596902J | 湖州海关 | 2008年 6 月19 日 |
| 2 | 发行人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 记表 |
02316043 | - | 2018年 3 月16 日 |
| 3 | 森赫 进出口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3301965802 | 杭州海关 | 2011年 5 月26 日 |
| 4 | 森赫 进出口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 记表 |
03388827 | - | 2019年 11 月11 日 |
| 5 | 联合 进出口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330596311D | 湖州海关 | 2013年 7 月3 日 |
| 6 | 联合 进出口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 记表 |
01424528 | - | 2013年 7 月2 日 |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曾拥有的业务经营资质
| 序 号 |
持有人 | 证件名称及编号 | 发证 单位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限 |
|---|---|---|---|---|---|
| 1 | 发行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制造许 可证(电梯) TS2310361-2020 |
国家质 量监督 检验检 疫总局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无机房客梯A 级、 曳引式客梯A 级、观 光电梯A 级、病床电 梯B 级)、曳引驱动 载货电梯(汽车电梯B 级、曳引式电梯B级、 无机房电梯B 级)、 液压货梯C 级、杂物 电梯C 级、自动扶梯 B 级、自动人行道B 级、消防电梯B 级 |
2016年 4月8日 至 2020年 4月7日 |
| 2 | 发行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安装改 造维修许可证 (电梯) TS3333251-2020 |
浙江省 质量技 术监督 局 |
乘客电梯、杂物电梯、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 道的安装改造维修A 级;载货电梯、液压 电梯的修理A 级、安 装、改造B 级 |
2012年 9月27日 至 2020年 9月26日 |
| 3 | 发行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制造许 可证(起重机械) TS2410G46-2019 |
国家质 量监督 检验检 疫总局 |
机械式停车设备A级 | 2015年 7月8日 至 2019年 6 月2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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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发行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安装改 造维修许可证 (起重机械) TS3433246-2018 |
浙江省 质量技 术监督 局 |
机械式停车设备安 装、改造、维修一级 |
2014年 12月29日 至 2018年 12 月28 日 |
|---|---|---|---|---|---|
| 5 | 发行人 | 建筑业企业 资质证书 B2104033050106 |
浙江省 住房和 城乡建 设厅 |
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 包二级:可承担单项 合同不超过企业注册 资本金5 倍、速度为 2.5 米/秒及以下电梯 安装及维修工程 |
2013年 6月27日 至 2018年 6月26日 |
| 6 | 联合 电梯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制造许 可证(电梯) |
国家质 量监督 检验检 疫总局 |
乘客电梯、载货电梯、 液压电梯、杂物电梯、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 道的制造 |
2013年 4月12日 至 2017年 4 月11 日 |
| 7 | 联合 电梯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安装改 造维修许可证 (电梯) TS3333115-2018 |
浙江省 质量技 术监督 局 |
乘客电梯、杂物电梯、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 道、载货电梯、液压 电梯安装、改造、维 修 |
2014年 5月9日 至 2018年 5 月8 日 |
发行人及联合电梯在报告期内均拥有生产经营所需的特种设备制造、安装、 维修、改造许可证书(电梯),除四川分公司、安徽分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因经 营所需申请了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许可证(电梯)外,其他分公司只经营 销售发行人产品,无需申请取得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改造许可证(电梯)。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已获得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的备案登记,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符的许可证书,经营所需的许可证 书均在有效期内,具备了与其经营业务相符的能力与资格。本所认为,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国 家政策的规定。
(二)发行人于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报告 期内的长期股权投资明细。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在德国设有 1 家全资子公司,为德国森赫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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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森赫系由发行人收购而来(相关收购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九、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发行人的子公司”),发行人已就 并购德国森赫事宜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 2013 年 12 月 4 日核发的商境外投资证第 3300201300448 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德国森赫主要从事电梯及配件的生产、销售业务。
根据公司的委托,德国律师 Per Yuen 就德国森赫的主体资格、股东、董事、 合法经营等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根据德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德国森赫“依法成立,并按照规定开展业务,没有涉及任何待定或持续的法律诉 讼程序”, 德国森赫的业务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所认为,发行人在德国进行境外投资事项已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三)发行人的分支机构
1、四川分公司
四川分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2 月 10 日,现持有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 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00551017730W 的《营业执照》, 负责人为李东流,住所为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1700 号 7 栋 1 单元 12 层 1231 号,营业期限为永久。
2、安徽分公司
安徽分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9 月 1 日,现持有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核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560699905B 的《营业执照》,负责人为李东流, 住所为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 669 号徽商城市庭院 D6 幢 203.303.103,营业期限 至 2057 年 12 月 6 日。
3、广西分公司
广西分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4 月 18 日,现持有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501005718498259 的《营业执照》,负责人为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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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流,住所为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 16 号汇东国际 B 座 1905 号房,营业期限至 2057 年 12 月 6 日。
4、河北分公司
河北分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7 月 18 日,现持有石家庄市长安区行政审批局核 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30104074893702T 的《营业执照》,负责人为李东 流,住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石纺路 100 号保利花园 D 区 4 号楼 2 单元 2204, 营业期限为永久。
5、贵州分公司
贵州分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1 月 27 日,现持有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20115090327225K 的《营业执照》,负责人为李 东流,住所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未来方舟第 D12 组团(D)1 单元 16 层 3 号,营业期限至 2024 年 1 月 26 日。
6、山西分公司
山西分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5 月 30 日,现持有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401003998678958 的《营业执照》,负责人为李东流, 住所为太原市小店区许坦东街锦东国际商务中心 B 座 20 层 2015 室,营业期限 为永久。
7、北京分公司
北京分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6 月 18 日,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 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5MA0023K894 的《营业执照》,负责人 为李东流,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开阳路 3 号院 1 号楼 12 层 1301,营业期限为永 久。
8、河南分公司
河南分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6 月 27 日,现持有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101003964291870 的《营业执照》,负责人为李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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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为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鼎路 78 号 3 幢 1 单元 21 层 2106 号, 营业期限为永久。
9、广东分公司
广东分公司成立于 2017 年 1 月 3 日,现持有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01MA59HGYC59 的《营业执照》,负责人为 李东流,住所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宏图路 88 号 504 室,营业期限为永久。
10、江苏分公司
江苏分公司成立于 2018 年 1 月 23 日,现持有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300MA1UY72DXU 的《营业执照》,负责人为李东 流,住所为徐州市云龙区三环东路江海不锈钢城 506#,营业期限为永久。
11、辽宁分公司
辽宁分公司成立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现持有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10104MA0YJ25P3U 的《营业执照》,负责人为 李东流,住所为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 190 甲 2-3 号(3-1-2),营业期限为 永久。
12、黑龙江分公司
黑龙江分公司成立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现持有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30110MA1B37BN2W 的《营业执照》,负 责人为李东流,住所为哈尔滨市香坊区通乡街 118 号 13 栋 1 单元 6 层 602(住 宅),营业期限为永久。
13、温州分公司
温州分公司成立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现持有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382MA2CPA9B2R 的《营业执照》,负责人为李东流, 住所为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环城东路 7 弄 1 号,营业期限为永久。
14、陕西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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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分公司成立于 2018 年 6 月 1 日,现持有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莲湖分 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10104MA6UXG1K96 的《营业执照》,负责人 为李东流,住所为西安市莲湖区高新三路财富中心 1 幢 4 单元 42006 室,营业期 限为永久。
15、湖北分公司
湖北分公司成立于 2020 年 5 月 8 日,现持有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03MA49FMNA2K《营业执照》,负责人为李 东流,住所为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439 号湖北商业广场 5 楼 519 室,营业期限 为永久。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变更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重大合同以及立信会计师出具 的《审计报告》,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的经办人员进行了访谈,实地走访了相关 客户、供应商的经营场所并向其发送了询证函件,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一直为“电梯、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并提供相关安装和调试服务,以及 电梯维修保养、配件销售、更新改造等后市场服务”;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产 品为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两大类型,经营模式为生产定制化的电梯,以 直销和经销相结合的模式向客户进行销售,并且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相应的安装、 维保等服务。
本所认为,发行人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分别为 580,509,116.65 元、451,588,055.38 元、497,253,094.55 元,占当期营业收 入的比例分别为 99.57%、99.03%、98.49%。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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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相关情况
1、主要客户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各年度,发行人前五大客户情况如下:
| 序 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万元) |
销售收入 占比 |
主要销售内容 |
|---|---|---|---|---|
| 2019 年度 | ||||
| 1 | 天津京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
2,277.39 | 4.51% | 电梯及配套服务 |
| 2 | 孟加拉(Property Development Ltd.\Bangladesh Lift Industries Ltd.) |
1,671.84 | 3.31% | 电梯及零配件 |
| 3 | 科威特(National Engineering For Elevators & Escalators) |
1,494.69 | 2.96% | 电梯及零配件 |
| 4 | 俄罗斯(OOO"RegionLift \"OOO"OptimumLift") |
956.83 | 1.90% | 电梯及零配件 |
| 5 | 云南富佳电梯有限公司 | 751.59 | 1.49% | 电梯及配套服务 |
| 合计 | 7,152.34 | 14.17% | - | |
| 2018 年度 | ||||
| 1 | 孟加拉(Property Development Ltd.\Bangladesh Lift Industries Ltd.) |
2,565.92 | 5.63% | 电梯及零配件 |
| 2 | 墨西哥(Ingeniería Y Servicios ADM S.A. de C.V.) |
1,632.83 | 3.58% | 电梯及零配件 |
| 3 | 绵阳新兴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 |
1,099.70 | 2.41% | 电梯及配套服务 |
| 4 | 科威特(National Engineering For Elevators & Escalators) |
864.03 | 1.89% | 电梯及配套服务 |
| 5 | 衡阳市珠晖区农村和城市建 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794.24 | 1.74% | 电梯及配套服务 |
| 合计 | 6,956.71 | 15.26% | - | |
| 2017 年度 | ||||
| 1 | 孟加拉(Property Development Ltd.\Bangladesh Lift Industries Ltd.) |
3,806.80 | 6.53% | 电梯及零配件 |
| 2 | 哈尔滨大发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34.68 | 3.49% | 电梯及配套服务 |
| 3 | 科威特(National Engineering For Elevators & Escalators) |
1,548.80 | 2.66% | 电梯及零配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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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墨西哥(Ingeniería Y Servicios ADM S.A. de C.V.) |
1,194.49 | 2.05% | 电梯及零配件 |
|---|---|---|---|---|
| 5 | 河南展宇置业有限公司 | 1,108.49 | 1.90% | 电梯及零配件 |
| 合计 | 9,693.25 | 16.63% | - |
注:已将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销售客户的销售额合并计算;同一控制 关系的认定时点均为 2019 年末。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重要销售合同以及立信会计师 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的员工名单、报告期内离职员工名 单等资料,与主要客户(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的经办人员进行了访谈,实地走 访了相关客户的经营场所并向其发送了询证函件,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了发行人主 要客户的工商公示信息。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上述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 如下:
| 序 号 |
客户名称 | 基本情况 |
|---|---|---|
| 1 | 天津京铁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津京铁”) |
天津京铁与发行人交易的主体包括天津京铁秦皇 岛分公司,天津京铁成立于1992年8月24日, 注册资本为18,565万元,系中国铁路总公司下属 子公司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的企业。天津京铁的董事为闫国铭、杨兵、王振 军、王继环、徐惠春、张振儒、运玉兵,监事为 王湜浩、王跃华、王立中。 |
| 2 | 孟加拉(Property Development Ltd.\Bangladesh Lift Industries Ltd.) |
Property Development Ltd.\Bangladesh Lift Industries Ltd.作为与发行人的交易主体,设立于 孟加拉国,主要股东均为Maj. Gen.Amjad Khan Chowdhury、Mrs. Sabiha Amjad、Mr. Ahsan Khan Chowdhry,从事电梯的进口,分销和安装业务。 |
| 3 | 科威特(National Engineering For Elevators & Escalators) |
National Engineering For Elevators & Escalators设 立于科威特,主要股东为Mr. Bandar Khaled Fahed Al Jari、Mr. Walid Khaled Fahed Al Jari,从事电 梯和自动扶梯的贸易、安装和维护业务。 |
| 4 | 俄罗斯 (OOO"RegionLift \"OOO"OptimumLift") |
OOO"RegionLift\"OOO"OptimumLift"作为与发行 人的交易主体,设立于俄罗斯,主要股东为 Nikolaev、Aleksandr Sergeevich,从事电梯、自动 举升机、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业务。 |
| 5 | 云南富佳电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云南富 佳”) |
云南富佳成立于2007年12月10日,注册资本为 1,000万元,系自然人蒋金其控制的企业,执行董 事为蒋金其、监事为杨关奎。 |
3-3-2-61
| 6 | 墨西哥(Ingeniería Y Servicios ADM S.A. de C.V.) |
Ingeniería Y Servicios ADM S.A. de C.V.设立于墨 西哥,主要股东为FERRADA COLLADO,从事 工程与建设、施工等业务。 |
|---|---|---|
| 7 | 绵阳新兴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绵阳 新兴”) |
绵阳新兴成立于2010年1月28日,注册资本为 19,167 万元,系绵阳高新区管委会独资设立的企 业,董事为李凤明、刘士筠、高源、张兵、陈果、 罗志强、马承志,监事为李路、罗军、李平、卢 洲、文伟。 |
| 8 | 衡阳市珠晖区农村和城 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衡阳建 投”) |
衡阳建投成立于2005年4月28日,注册资本为 35,000 万元,系珠晖区财政局控股的企业(持股 比例67.1429%),董事为刘建国、谢晨、胡立晗, 监事为万美丽、何丽、陈师师。 |
| 9 | 哈尔滨大发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 发房地产”) |
大发房地产成立于2012年6月7日,注册资本为 5,000万元,系自然人林忠福控股的企业(持股比 例98.2%),执行董事、总经理为肖荣,监事为 程官响。 |
| 10 | 河南展宇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展宇置 业”) |
展宇置业成立于2012年12月28日,注册资本为 20,000 万元,系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控股的企 业(持股比例70%)。 |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客户均系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与发行人及其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述客户或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2、主要供应商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各年度,发行人前五大原材料采购的供应商 情况如下: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金额(万元) | 占比 | 主要采购内容 |
|---|---|---|---|---|
| 2019 年度 | ||||
| 1 | 浙江西子富沃德电 机有限公司 |
2,338.94 | 8.55% | 外购件 |
| 2 | 湖州南浔振翔电梯 配件厂 |
2,336.15 | 8.54% | 外购件 |
| 3 | 宁波欧菱电梯配件 有限公司 |
2,003.42 | 7.32% | 外购件 |
| 4 | 江苏和亿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 |
1,637.22 | 5.99% | 外购件 |
| 5 | 浙江保利电梯导轨 制造有限公司 |
1,496.53 | 5.47% | 外购件 |
| 合计 | 9,812.26 | 35.87% | - |
3-3-2-62
| 2018 年度 | ||||
|---|---|---|---|---|
| 1 | 湖州南浔振翔电梯 配件厂 |
1,736.96 | 7.06% | 外购件 |
| 2 | 浙江保利电梯导轨 制造有限公司 |
1,726.16 | 7.02% | 外购件 |
| 3 | 浙江西子富沃德电 机有限公司 |
1,705.42 | 6.93% | 外购件 |
| 4 | 宁波欧菱电梯配件 有限公司 |
1,659.45 | 6.75% | 外购件 |
| 5 | 江苏和亿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 |
1,408.38 | 5.73% | 外购件 |
| 合计 | 8,236.37 | 33.48% | - | |
| 2017 年度 | ||||
| 1 | 浙江西子富沃德电 机有限公司 |
2,021.88 | 7.82% | 外购件 |
| 2 | 浙江保利电梯导轨 制造有限公司 |
1,632.98 | 6.31% | 外购件 |
| 3 | 江苏和亿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 |
1,559.38 | 6.03% | 外购件 |
| 4 | 宁波欧菱电梯配件 有限公司 |
1,404.31 | 5.43% | 外购件 |
| 5 | 湖州南浔振翔电梯 配件厂 |
1,304.30 | 5.04% | 外购件 |
| 合计 | 7,922.85 | 30.63% | - |
注:已将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供应商的采购额合并计算;同一控制关 系的认定时点均为 2019 年末。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重要采购合同以及立信会计师 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的员工名单、报告期内离职员工名 单等资料,与主要供应商(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的经办人员进行了访谈,实 地走访了相关供应商的经营场所并向其发送了询证函件,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了发 行人主要供应商的工商公示信息。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上述主要供应商 的基本情况如下:
| 序 号 |
供应商名称 | 基本情况 |
|---|---|---|
| 1 | 浙江西子富沃德电机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西子富沃 德电机”) |
西子富沃德电机成立于2004 年5 月31 日,注 册资本为2,000万元,系上海西子联合控股有限 公司控股的企业(持股比例80%),执行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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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经理为杨志华,监事为陈春妹。 | ||
|---|---|---|
| 2 | 湖州南浔振翔电梯配件厂 (以下简称“南浔振翔电梯 配件”) |
南浔振翔电梯配件成立于2012年1月5日,注 册资本为50万元,系沈荣妹控股的企业(持股 比例100%)。 |
| 3 | 宁波欧菱电梯配件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欧菱电梯配 件”) |
欧菱电梯配件成立于2007年3月8日,注册资 本为2,000万元,系郑素珍、潘伦康控股的企业 (双方持股比例各50%),执行董事、总经理 为潘伦康,监事为郑素珍。 |
| 4 | 江苏和亿智能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和亿智能”) |
和亿智能成立于2008 年3 月21 日,注册资本 为2,000万元,系郭永贵控股的企业(持股比例 86.44%),执行董事、总经理为郭永贵,监事 为崔飞鹏。 |
| 5 | 浙江保利电梯导轨制造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电 梯导轨制造”) |
保利电梯导轨制造成立于2011 年3 月17 日, 注册资本为11,800 万元,系沈萍华控股的企业 (持股比例67.7966%),执行董事、总经理为 沈萍华,监事为孙海飞。 |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供应商均系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与发行人及其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述供应 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
发行人主要从事“电梯、扶梯、自动人行道及其配件的研发、制造、销售、 安装和维保业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公司产品属于特种设备,根据中国证监 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 中的“通用设备制造业(C34)”;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通用设备制造业中的“电梯、自动扶梯 及升降机制造(C3435)”。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国 家有关部门批准,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 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不存在终 止经营或破产清算的事由或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3-3-2-64
九、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李东流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李东流及李仁系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因 此,李东流及李仁系发行人的关联方。李东流及李仁的相关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 报告“六、关于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分别为米高投资、尚得投资,其中:米 高投资持有发行人 22.6531%的股份、尚得投资持有发行人 10%的股份。该等股 东系发行人的关联方,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关于发行人的发起人、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除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李东流及李仁担任发行人董事外,发行人的其他 董事沈晓阅和钱小燕,独立董事马涛、徐逸星和恩旺系发行人的关联方,其中: 沈晓阅持有途森投资 9.3023%的财产份额,钱小燕持有迈森投资 8.2759%的财产 份额。
发行人的监事姚芳芳、沈明明、朱红梅系发行人的关联方,其中:姚芳芳持 有途森投资 9.3023%的财产份额、沈明明持有迈森投资 8.2759%的财产份额、朱 红梅持有迈森投资 8.2759%的财产份额。
除李东流兼任发行人总经理、李仁兼任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外,王婉君任发行 人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张晓强、牛有权、焦杰分别任发行人副总经理,其中: 张晓强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东流姐姐的女儿施蔚的配偶,该等人员系发行人的 关联方,其中:王婉君持有迈森投资 16.5517%的财产份额,张晓强持有迈森投 资 8.2759%的财产份额,牛有权持有途森投资 9.3023%的财产份额,焦杰持有迈 森投资 8.2759%的财产份额。
- 4、报告期内发行人曾经的董事
3-3-2-65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产生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资料以及相关工商登记档案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李振浩自 2015 年 12 月 7 日至 2018 年 12 月 7 日期间担任发行人董事,系发行人报告期内 曾经的关联自然人。自 2018 年 12 月公司董事会换届后,李振浩不再担任发行人 的董事。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李振浩持有途森投资 9.3023%的财产份 额。
5、其他关联自然人
发行人的其他关联自然人还包括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前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 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 女配偶的父母。
- 6、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或单位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并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米高 投资、尚得投资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李东流、李仁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或单位如下:
| 序 号 |
企业名称 | 关联关系 | 经营范围 |
|---|---|---|---|
| 1 | 浙江森赫生态农业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森赫农业”) |
李东流持股 10%,李仁持 股90% |
农业技术的开发和研究;绿化工程、 农业生态旅游观光、景点开发经营; 农作物、果蔬、花卉的种植和销售; 淡水鱼养殖和销售(除水产苗种和龟 鳖的温室养殖);货物进出口。(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2 | 湖州南浔森赫餐饮 服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森赫餐饮”) |
森赫农业持股 100% |
正餐服务、会务服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
| 3 | 湖州南浔森赫养殖 专业合作社(以下简 称“森赫养殖”) |
森赫农业持股 98% |
引进饲养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 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4 | 湖州南浔森赫生态 果蔬专业合作社(以 |
森赫农业持股 98% |
农作物、果蔬、花卉的种植、销售; 引进农产品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 |
3-3-2-66
| 下简称“森赫生态”) | 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 5 | 森赫国际控股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森 赫国际”) |
森赫农业持有 100%股权 |
持股公司,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 |
| 6 | 侯马(上海)酒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侯马酒业”) |
森赫国际持有 100%股权 |
食品流通,酒类的批发、进出口、佣 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 服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7 | 南浔练市波尔多餐 厅(以下简称“波尔 多餐厅”) |
李财法设立的 个体工商户, 李东流为实际 控制人 |
正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
| 8 | 浙江米高文旅发展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米高文旅”) |
李东流持股 10%,李仁持 股90% |
文化旅游项目开发、建设、运营和管 理,旅游商品开发、销售,旅游景区 配套设施建设,园林绿化施工、养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本所律师查阅了上述企业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档案、部分企业出具的 主营业务说明文件、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员工花名册、报告期内银行流水等资 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该等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1)森赫农业
森赫农业成立于 2014 年 2 月 20 日,现持有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 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5030923434563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财法,住所为湖州市南浔区练 市镇练南村从家庄,营业期限至 2044 年 2 月 19 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森赫农业的主营业务为“农作物的种植和 销售”。
(2)森赫餐饮
森赫餐饮成立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现持有湖州市南浔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503MA28C11G31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3-3-2-67
为 2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李生,住所 为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阳光家园一期东兴路 330 号,营业期限为永久。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森赫餐饮的主营业务为“餐饮服务”。
(3)森赫养殖
森赫养殖成立于 2015 年 11 月 4 日,系由森赫农业、自然人李生、高阿大、 沈玉坤、高云清共同出资设立。森赫养殖现持有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 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3330503MA28C16Q7U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李生,住所为浙江 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练南村从家庄,营业期限为永久。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森赫养殖自成立至今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4)森赫生态
森赫生态成立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系由森赫农业、自然人李生、高阿大、 沈玉坤、高云清共同出资设立。森赫生态现持有湖州市南浔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 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3330503MA28C0YY86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李生,住所为湖州 市南浔区练市镇练南村从家庄,营业期限为永久。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森赫生 态自成立至今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5)森赫国际
森赫国际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取得香港公司注册处签发 的公司商业登记证,商业登记证号码为 65072674-000-07-16-1,注册地址为香港 九龙旺角花园街 2-16 号好景商业中心 10 楼 1007 室 MJX2537。森赫国际的法定 股本为 10,000 元港币,发行普通股 10,000 股,由发起人森赫农业认购,李财法 任董事。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森赫国际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6)侯马酒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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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马酒业成立于 2016 年 6 月 3 日,系森赫国际出资设立。侯马酒业现持有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管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5MA1K3CQG20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 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李财法,住所为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奥纳路 188 号 3 幢 5 层 517 室,营业期限至 2036 年 6 月 2 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侯马酒业的主营业务为“酒类批发、进出 口业务”。
(7)波尔多餐厅
波尔多餐厅成立于 2016 年 12 月 5 日,实际控制人为李东流,波尔多餐厅现 持有湖州市南浔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2330503MA28CK6733 的《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 财法,住所为湖州市练市镇练南村从家庄,营业期限为永久。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波尔多餐厅的主营业务为“餐饮服务”。 (8)米高文旅
米高文旅成立于 2019 年 7 月 17 日,李仁、李东流分别持有其 90%、10%的 股权。米高文旅现持有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503MA2B753441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 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李财法,住所为浙江省湖州市南 浔区练市镇阳光家园一期东兴路 338 号,营业期限为永久。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米高文旅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7、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除李东流、李仁以外,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如下:
3-3-2-69
| 序 号 |
企业名称 | 关联关系 | 经营范围 |
|---|---|---|---|
| 1 | 上海肩冠企 业管理咨询 事务所 |
独立董事马涛 为投资人 |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财务咨询, 人才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公关活动策划, 品牌策划,营养健康咨询服务,展览展示 服务,会务服务,从事教育、信息、网络、 通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
| 2 | 途森投资 | 监事姚芳芳担 任执行事务合 伙人的企业 |
资产管理,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期 货、保险等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外),股权 投资。 |
| 3 | 迈森投资 | 董事钱小燕担 任执行事务合 伙人的企业 |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期 货、保险等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外),股权 投资。 |
| 4 | 湖州市练市 新强副食品 干货店 |
董事钱小燕的 父亲钱新强为 经营者 |
食品、烟草制品、日用百货零售(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
| 5 | 南浔威斯特 干洗店虹阳 路店 |
监事朱红梅的 配偶韩计兵担 任经营者 |
服装、窗帘干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
| 6 | 吴江区震泽 镇八都巧明 焦碳经营部 |
监事朱红梅配 偶的母亲计巧 英担任经营者 |
购销焦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7 | 湖州南浔茗 闻天下茶艺 有限公司 |
监事朱红梅配 偶的兄弟韩计 强持股80%, 现已吊销 |
茶室服务;茶具、建筑材料(除砂石)、五 金、灯具批发、零售。 |
| 8 | 绍兴市越城 冠石电脑商 行 |
监事朱红梅配 偶的兄弟韩计 强担任经营者 |
零售:电脑及配件。 |
| 9 | 湖州龙庭假 日酒店 |
监事朱红梅配 偶的兄弟韩计 强担任经营者 |
住宿。 |
| 10 | 湖州市莫蓉 七星新安开 棉厂 |
监事姚芳芳配 偶的父亲陆顺 荣任经营者 |
绢纺原料加工、废化纤丝、毛纺原料销售。 |
| 11 | 湖州南浔顺 伟纺织有限 公司 |
公司监事姚芳 芳配偶的父亲 陆顺荣持股 50%的企业 |
丝织品加工、销售;毛纱加工、销售;纺 织品销售。 |
| 12 | 天台县平镇 卷闸拉门厂 |
副总经理张晓 强的父亲张炳 |
卷闸门、铁拉门加工、零售。(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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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钗为经营者 | 经营活动) | ||
|---|---|---|---|
| 13 | 陕西西咸新 区普沣通讯 科技有限公 司 |
副总经理牛有 权的兄弟牛保 权(持股 40%)、弟媳赵 亚梅(持股 60%)共同控制 |
电子信息技术的开发、咨询及服务;电子 产品装配;安防监控工程、计算机及弱电 系统集成、通迅通信工程;通信通讯设备、 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和辅助设备、电线电 缆、安防监控器材、五金交电的批发和销 售;美容服务;光电仪器、美容仪器、电 子产品的销售及网上销售;建筑工程劳务 分包;货物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进出口的 货物与技术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8、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曾 经控制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曾经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关联企业如下:
| 序 号 |
企业名称 | 关联关系 | 经营范围 |
|---|---|---|---|
| 1 | 廊坊柏纳控制新 技术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恩旺曾 担任董事,现已 注销 |
电子计算机控制系统软、硬件 的研发、生产、销售;货物的 进出口贸易。(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禁限经营的项目除外) |
| 2 | 香港莱茵 | 李东流的配偶李 森凤持股100% |
已于2017年9月4日注销。 |
9、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 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明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参股公司的《国家登记 证书》、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纪要、税务登记证等资料。根据本所律 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设有一家参股公司 Turkmenistan Sicher(土库曼斯坦森赫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土库曼斯坦森赫”), 具体情况如下:
土库曼斯坦森赫成立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系由发行人、ARKADAGLY WATAN 公司、KASKAD 公司在土库曼斯坦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现持有土库
3-3-2-71
曼斯坦财政与经济部核发的《国家登记证书》,注册号为 16092208,注册地址 为土库曼斯坦阿什哈巴德市巴格特亚尔雷克区塔克马梅特·苏罕古雷耶夫路 41 号, 注册资本为 200,000 马纳特,经营活动类型包 “起重和运输设备的生产”等, 发行人持股 49%,ARKADAGLY WATAN 公司持股 26%,KASKAD 公司持股 25%。土库曼斯坦森赫的总经理为 Sadykov Kakamyrat,副总经理为张晓强。发 行人已就本次投资事项取得浙江省商务厅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核发的境外投资证 第 N3300201900330 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州市中心 支局办理了外汇登记手续,取得《业务登记凭证》。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土库曼斯坦森赫尚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拟 开展的业务为电梯的生产、组装、销售、维保等。
(二)发行人的子公司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 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长期股权投资明细、境内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 档案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章程核准表》、德 国律师关于德国森赫的合法合规情况出具的法律意见、德国不来梅地方法院出具 的相关文件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 人拥有联合电梯、上海森赫、联合进出口、森赫进出口、德国森赫 5 家全资子公 司和森赫研究院 1 家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该等公司或单位的 具体情况如下:
1、联合电梯
(1)基本情况
联合电梯成立于 2002 年 1 月 21 日,现持有湖州市南浔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 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5037352607271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李振浩,住所为湖 州市南浔镇环城北路,营业期限至 2022 年 1 月 20 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联合电梯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李振浩,监事为李东流。
(2)股权演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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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电梯原由沈万昌、李东流、许林荣和姚逸峰共同出资设立,设立时注册 资本为 60 万元,其中:沈万昌出资 16.8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8%,李东流出资 16.2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7%,许林荣出资 1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5%,姚逸 峰出资 12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0%,联合电梯的设立经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备案登记。
2003 年 3 月 20 日,联合电梯召开股东会,决定将注册资本由 60 万元增加 至 3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240 万元由沈万昌、李东流、许林荣、姚逸峰及新股 东沈爱民、沈阳分别以货币资金缴纳增资 58.8 万元、56.7 万元、52.5 万元、42 万元、15 万元、15 万元。本次增资完成之后,联合电梯的股权结构变更为:沈 万昌出资 75.6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5.2%,李东流出资 72.9 万元、占注册资本 的 24.3%,许林荣出资 67.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2.5%,姚逸峰出资 54 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 18%,沈爱民出资 1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沈阳出资 15 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 5%。本次增资经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登记。
2003 年 8 月 5 日,沈万昌、许林荣、沈爱民、沈阳 4 人分别与李东流、姚 逸峰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沈万昌将其持有的联合电梯 13.2%股权(出资额 39.6 万元)、12%股权(出资额 36 万元)按照出资额作价分别转让给李东流、 姚逸峰;许林荣将其持有的联合电梯 22.5%股权(出资额 67.5 万元)按照出资额 作价转让给李东流;沈爱民、沈阳将其持有的联合电梯合计 10%股权(合计出资 额 30 万元)按照出资额作价转让给姚逸峰。本次股权转让经联合电梯股东会同 意,并经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登记。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联合电梯的股 权结构变更为:李东流出资 18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0%,姚逸峰出资 120 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 40%。
2003 年 10 月 30 日,联合电梯召开股东会,决定将注册资本由 300 万元增 加至 5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李东流、姚逸峰分别以货币资金认缴增资 120 万元、80 万元。本次增资完成之后,联合电梯的股权结构变更为:李东流出资 3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0%,姚逸峰出资 2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0%。本次 增资经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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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 8 月 8 日,联合电梯召开股东会,决定将注册资本由 500 万元增加 至 1,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李东流、姚逸峰分别以货币资金认缴增资 300 万 元、200 万元。本次增资完成之后,联合电梯的股权结构变更为:李东流出资 6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0%,姚逸峰出资 4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0%。本次增 资经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登记。
2005 年 2 月 4 日,姚逸峰分别与李东流、李振浩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姚逸峰将其持有的联合电梯 30%股权(出资额 300 万元)、10%股权(出资额 100 万元)按照出资额作价分别转让给李东流、李振浩。本次股权转让经联合电 梯股东会同意,并经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登记。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联 合电梯的股权结构变更为:李东流出资 9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90%,李振浩出 资 1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
2007 年 3 月 28 日,联合电梯召开股东会,决定将注册资本由 1,000 万元增 加至 1,8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李东流、李振浩分别以货币资金认缴增资 720 万元、80 万元。本次增资完成之后,联合电梯的股权结构变更为:李东流出资 1,62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90%,李振浩出资 18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本 次增资经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登记。
2009 年 12 月 16 日,联合电梯召开股东会,决定将注册资本由 1,800 万元增 加至 3,6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李东流、李振浩分别以货币资金认缴增资 1,620 万元、180 万元。本次增资完成之后,联合电梯的股权结构变更为:李东流出资 3,24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90%,李振浩出资 36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本 次增资经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登记。
2010 年 7 月 2 日,联合电梯召开股东会决议,决定将注册资本由 3,600 万元 增加至 5,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李东流、李振浩分别以货币资金认缴增资 1,260 万元、140 万元。本次增资完成之后,联合电梯的股权结构变更为:李东 流出资 4,5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90%,李振浩出资 5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 本次增资经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登记。
2011 年 3 月 25 日,李振浩与李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李振浩将其持有 的联合电梯 10%股权(出资额 500 万元)按照出资额作价转让给李仁。本次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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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经联合电梯股东会同意,并经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登记。本次股权转 让完成后,联合电梯的股权结构变更为:李东流出资 4,5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90%,李仁出资 5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
2012 年 10 月 30 日,李东流、李仁与莱茵有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李 东流将其持有的联合电梯 90%股权(出资额 4,500 万元)作价 50,444,735.68 元转 让给莱茵有限,李仁将其持有的联合电梯 10%的股权(出资额 500 万元)作价 5,604,970.63 元转让给莱茵有限,根据国瑞评估于 2012 年 8 月 31 日出具的湖辰 瑞评报字(2012)第 162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2 年 7 月 31 日,联合电梯经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56,049,706.31 元,本次股权转让 价格系根据前述评估价值确定。本次股权转让经联合电梯股东会同意,并经湖州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登记。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联合电梯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莱茵有限持有联合电梯 100%的股权,出资额为 5,000 万元。根据本所律师的核 查,发行人已足额支付本次股权转让相关款项;李东流、李仁已足额缴纳本次股 权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 二、关于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查阅了联合电梯的验资报告、实收资本明细、记账凭证、原始单据 以及发行人支付转让价款的相关凭证以及相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资料。根据 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联合电梯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 纳,发行人收购联合电梯 100%股权所涉股权转让价款均已结清。
2、上海森赫
上海森赫成立于 2009 年 4 月 24 日,现持有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 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01687373814X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335.0913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为李东流,住所为上海市静安区梅园路 228 号 1806 室,营业期限至 2039 年 4 月 23 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上海森赫 100% 股权,上海森赫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李东流,监事为李仁。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海森赫的注册资本 已足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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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森赫进出口
森赫进出口成立于 2011 年 5 月 6 日,现持有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00574362609U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1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 人为李东流,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圣奥中央商务大厦 2806 室,营业期限 至 2041 年 5 月 5 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森赫进出口 100% 股权,森赫进出口的执行董事为李东流,总经理为张晓强,监事为施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森赫进出口的注册资 本已足额缴纳。
4、联合进出口
联合进出口成立于 2013 年 6 月 3 日,现持有湖州市南浔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503070672697W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李东流,住 所为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织浔大道 66 号,营业期限至 2033 年 6 月 2 日。截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联合电梯持有联合进出口 100%股权,联合进出口的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李东流,监事为李振浩。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联合进出口的注册资 本已足额缴纳。
5、德国森赫
德国森赫成立于 2013 年 10 月 18 日,系设立于德国的私人有限公司,公司 注册号为 HRB 29141 HB,注册地址为 Zum Panrepel 5a, 28307 Bremen,注册资 本为 5 万欧元(6.7775 万美元),已发行 50 股普通股,投资总额为 970 万美元, 主营业务为“电梯及配件的生产、销售”。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 持有德国森赫 100%股权。森赫电梯系收购而来,发行人已就本次境外投资事项 取得中国商务部于 2013 年 12 月 4 日核发的商境外投资证第 3300201300448 号《企 业境外投资证书》,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州市中心支局办理了外汇登记手续, 取得《业务登记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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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德国森赫 100%股权,德国森赫 的总经理为张晓强。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对德国森赫的 出资已实缴到位。
6、森赫研究院
森赫研究院成立于 2014 年 9 月 29 日,现持有浙江省民政厅核发的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52330000A93381617H 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开 办资金为 2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东流,住所为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森赫大道 1 号,有效期限至 2024 年 3 月 19 日。森赫研究院成立至今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为森赫研究院唯一出资人。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的子公司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报告 期内的财务报表、长期股权投资明细等资料,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持有 Rhein Aufzug GmbH(德国莱茵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国莱茵”)100%股权、联合电梯 报告期内曾经持有湖州申达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达物资”)50%股 权。本所律师查阅了德国莱茵的《公司注册证书》、注销文件、德国律师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申达物资的注销文件、工商登记档案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德国莱茵、申达物资的相关情况如下:
1、德国莱茵
德国莱茵设立于 2011 年 8 月 19 日,系注册在德国的私人有限公司,公司注 册号为 HRB 27532 HB,注册地址为不来梅市施拉赫特大街 12-13 号(后变更为 “不来梅市康苏尔斯密特大街 92 号”),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25,000 欧元,德 国莱茵的业务范围为“电梯、停车设备和停车楼装备、横纵向运输系统及产品的 附件进行研发,销售,生产,设计,安装及维护;并在上述技术领域提供服务; 还有就环保设备,可再生能源设备,机器设备,电器产品,电梯及附件进行国际 贸易”。发行人原持有德国莱茵 100%股权,张晓强时任德国莱茵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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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已就上述境外投资事宜取得浙江省商务部于 2012 年 3 月 29 日核发的 商境外投资证第 3300201200115 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因德国莱茵自设立后 一直未开展实际经营,根据战略布局调整,发行人决定对其进行注销。根据德国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德国莱茵已于 2017 年 9 月 4 日完成注销手续。
2、申达物资
申达物资成立于 2003 年 01 月 07 日,设立时注册号为 3305002029343,注 册资本为 50 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姚荣祥, 住所为湖州市南浔镇古英公路,经营范围为“生产性废旧金属(含有色废金属)、 废纸、废塑料收购,金属冲压件加工”,姚荣祥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申达物资设 立时的股权结构为:联合电梯持股 50%、吴荣彪持股 28%、朱应龙持股 22%。 申达物资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完成注销。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进行了访 谈,查阅了发行人及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及相关关联交易的明细账、财 务凭证以及关联交易的相关合同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 人及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购销商品、房屋租赁、转让股权等关联交易,相关 情况如下: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及服务的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 人相关关联交易的明细账、财务凭证等资料,并查阅了《审计报告》。根据本所 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采购商品及服务的关 联交易,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 森赫农业 | 采购农产品 | 16.11 | 28.08 | 38.14 |
| 波尔多餐厅 | 餐饮 | 33.39 | 15.68 | 25.33 |
| 侯马酒业 | 采购红酒 | 21.23 | 34.74 | 26.31 |
| 森赫餐饮 | 餐饮 | 0.77 | - | 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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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商品的相关合同、 订单、财务明细账、发票、相关记账凭证、原始单据以及相关关联交易报价说明 等资料,抽取了上述关联方向无关联关系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订单、发票等资 料,查阅了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并与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的价格进行了 比对。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关联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公 允。
- 2、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产品的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 人相关关联交易的明细账、财务凭证等资料,并查阅了《审计报告》。根据本所 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销售产品的关联交易情况具体如 下:
| 单位:万元 | ||||
|---|---|---|---|---|
|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 森赫农业 | 销售配件 | 1.52 | 0.89 | 1.61 |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与上述关联方签订的销售合同、记账凭证及发票,查 阅了发行人相关的财务报表,比较了发行人同期向非关联第三方销售产品的价格, 并与发行人董事长及相关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关联 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公允。
3、关联方受让发行人持有的公司股权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 人相关关联交易的明细账、财务凭证等资料,并查阅了《审计报告》。报告期内, 发行人曾持有安徽岳西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西湖商银行”) 5%股份。2019 年 6 月 28 日,发行人与李东流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发行人将 持有的岳西湖商银行 5%的股份(计 300 万股)以 31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东流。 本次股份转让系根据评估确认的股份价值确定价格。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8 日出具了银信评报字(2019)沪第 0280 号评估报告,发行人持有 的上述股份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评估价值为 315 万元。本次股份转让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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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办理了股份交割手续。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李东流已向 发行人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
本所认为,上述股份转让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 情形。
4、发行人向关联方租赁房屋
报告期内,为业务开展需要,发行人下属的陕西分公司租赁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李东流名下的房产作为办公使用,该房屋坐落于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高新三路 1 栋 4 单元 42006 室,双方签署了《房屋租赁协议》。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发行人确认的租赁费用分别为 13.5 万元、1.6 万元、2.4 万元。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关联交易金额较小,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 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2017 年 6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 2017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2018 年 6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019 年 5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2020 年 6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关联 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没有对发行人实际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发行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分别 出具了《关于对公司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关于 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意见》,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所产生的关联交易遵循市场经 济规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的利益及公司债权人利 益。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进行的上述关联交易经发行人董事会、 股东大会予以确认,独立董事、监事会就此事宜发表了相关意见,上述关联交易 已经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 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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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人《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对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的规定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文件。
1、《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1)《公司章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关联股东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如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及由此带来的在会 议上披露利益并回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申请无须回避董事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作出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 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2)《公司章程》第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五)对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3)《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二条有关“董事会职权”第(八)项的规定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4)《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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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5)《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3、《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1)《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 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2)《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①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
②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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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 的其他情形。
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4、《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除了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规定了有关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外,还专门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对于关联交易和关联人、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关联交易的审批、关联交 易的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七)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形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控制或投资的企业的相关财务报 表、业务合同和发票,以及该等企业出具的主营业务情况说明。根据本所律师的 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没有投 资或从事除发行人之外的其他与发行人相同或相类似业务,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八)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了更好地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向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全体股东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以及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本人直接、 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未对任何与 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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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人保持对发行人持股关系期间,本人将采取有效措施,不再对任何与发 行人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本人将持续促使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实体在未来不直接或 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
本人将不利用对发行人的投资关系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 的经营活动;
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人确认本承诺 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 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以上承诺和保证在本人保持对发行人持股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在上述 期间本人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 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九)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招股说明 书》和《审计报告》中,已对关联方、关联关系和重大关联交易的内容、金额和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披露。发行人所披露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房产
本所律师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地点查看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 产现场、办公地点,查验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相关《不动产权证》,并查 阅了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房屋的产权登记信息、湖州市南 浔区地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等文件。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房产情况如下:
1、发行人拥有的房产
(1)发行人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
3-3-2-84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拥有建筑面积合计 80,712.69 平方米的厂房、 办公楼、住宅等房屋建筑物。发行人已经取得相关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产权 证书,该等房屋建筑物的具体情况如下:
| 序 号 |
房屋产权证号 | 地址坐落 | 建筑面积 (㎡) |
用途 |
|---|---|---|---|---|
| 1 | 湖房权证湖州市字 第122006309 号 |
练市镇市南大道1号1幢(生 产车间) |
26,258.90 | 工业 |
| 2 | 湖房权证湖州市字 第122006310 号 |
练市镇市南大道1号2幢(生 产车间二) |
15,809.37 | 工业 |
| 3 | 湖房权证湖州市字 第122006312 号 |
练市镇市南大道1号3幢 | 7,889.82 | 工业 |
| 4 | 湖房权证湖州市字 第122006313 号 |
练市镇市南大道1号4幢 | 15,357.75 | 工业 |
| 5 | 湖房权证湖州市字 第120000492 号 |
练市镇市南大道1号5幢 | 3,815.38 | 工业 |
| 6 | 湖房权证湖州市字 第122006314 号 |
练市镇市南大道1号6幢 | 2,537.38 | 工业 |
| 7 | 湖房权证湖州市字 第122006315 号 |
练市镇市南大道1号7幢 | 1,574.86 | 工业 |
| 8 | 湖房权证湖州市字 第122006316 号 |
练市镇市南大道1号8幢 | 1,758.53 | 工业 |
| 9 | 湖房权证湖州市字 第122006317 号 |
练市镇市南大道1号9幢 | 998.95 | 工业 |
| 10 | 湖房权证湖州市字 第122006318 号 |
练市镇市南大道1号10幢 | 998.90 | 工业 |
| 11 | 湖房权证湖州市字 第122006319 号 |
练市镇市南大道1号11幢 | 287.98 | 工业 |
| 12 | 湖房权证湖州市字 第122006320 号 |
练市镇市南大道1号12幢 | 1,137.67 | 工业 |
| 13 | 湖房权证湖州市字 第122006321 号 |
练市镇市南大道1号13幢 | 1,560.44 | 工业 |
| 14 | 鲁(2018)济南市不 动产权第0251869 号 |
济南市槐荫区齐州路3188号 绿地中央广场四区1号楼404 |
136.59 | 居住/ 住宅 |
| 15 | 浙(2017)湖州市(南 浔)不动产权 第0077866 号 |
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练市大道 888号东方豪园7幢1单元 1701室 |
133.31 | 住宅 |
| 16 | 豫(2019)郑州市不 动产权第0049730 号 |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8号1 单元21层2106号 |
235.16 | 办公 |
| 17 | 川(2019)成都市不 动产权第0406471 |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1700 号7 栋1 单元12 层1231 |
221.70 | 办公 |
3-3-2-85
号 号 — 合计 80,712.69
根据湖州市南浔区地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拥有的房 产证上所载明的地址“练市镇市南大道 1 号”即为“湖州市练市工业园区森赫大 道 1 号”,与发行人《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同一地址。
(2)发行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
发行人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拥有一套商品房,坐落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 区通乡街 118 号 13 栋 1 单元 602 室,房屋建筑面积为 161.42 平方米。根据本所 律师的核查,该房产系发行人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以 1,352,829 元的价格向开发 商购买取得,但因该房屋未竣工验收,该房屋目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 目前由黑龙江分公司作为办公使用。
2、联合电梯拥有的房产
联合电梯的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湖州市南浔镇环城北路,联合电梯拥有建筑面 积合计 12,387.54 平方米的厂房、办公楼等房屋建筑物,坐落于湖州市南浔区南 浔镇浔织路 1528 号。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该等房产系联合电梯自行建造取得, 联合电梯已经取得湖州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浙(2019)湖州市(南浔)不动产权 第 0001879 号《不动产权证》,房屋规划用途为工业。
注:根据湖州市南浔区地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联合电梯拥 有的房产证上所载的地址“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浔织路 1528 号”即为“湖州市 南浔镇环城北路”,与联合电梯《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同一地址。
3、德国森赫拥有的房产
德国森赫的生产经营场所位于不来梅 28307 楚姆潘勒普尔 5a 号,德国森赫 拥有厂房、办公楼等房屋建筑物。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该等房产均系德国森赫 买售取得,德国森赫已经取得不来梅地方法院颁发的土地登记薄。该等房屋建筑 物的具体情况如下:
| 序 号 |
地址座落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设计 用途 |
取得 方式 |
权利 期限 |
|
|---|---|---|---|---|---|---|
3-3-2-86
| 1 2 |
Konsul-Schmidt-Str. 92,28217,Bremen,Deutschland |
85.60 | 商住 混合 |
购买 | 无期限 |
|---|---|---|---|---|---|
| Zum Panrepel 5A,28307,Bremen,Deutschland |
1,188.01 | 工厂 仓库 |
购买 | 无期限 |
4、森赫进出口拥有的房产
森赫进出口的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森赫进出口拥有建筑 面积 239.57 平方米的办公楼房屋建筑物,坐落于江干区圣奥中央商务大厦 2806 室。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该房产系森赫进出口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以 805 万元 的价格购买取得,森赫进出口已经取得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颁发的浙(2019) 杭州市不动产权第 0070341 号《不动产权证》,房屋规划用途为综合(办公)。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前述坐落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通乡街 118 号 13 栋 1 单元 602 室的房屋以及尚在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抵债房产外,发行人、 联合电梯、德国森赫已就上述房屋建筑物分别取得相关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房 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土地登记薄》。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合法拥有该等房产的所有权,该等房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发行人取得的以房抵债的房屋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与鄂尔多斯市华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州汇 德置业有限公司、内蒙古何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西安黄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新安基实业有限公司、新疆缔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海鸿房地产有限公 司、李涛、大同市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和 解协议书、发行人的应收账款明细等文件,并与发行人的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因发行人的部分客户在履行价款支付义务时发生困难, 部分客户与发行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由该等客户以其拥有的不动产抵偿其对发 行人的债务。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通过以房抵债方式取得的房 屋情况如下:
| 序 号 |
商品房买卖 合同编号 |
地址坐落 | 建筑面积 (㎡) |
产权证办理情 况 |
|---|---|---|---|---|
| 1 | RH20110325J | 鄂尔多斯市纺织西街 21号3号楼-1层-1 |
242.02 | 因开发商原 因,未达到办 理条件 |
3-3-2-87
| 2 | 2016预0013476 | 汇德国际广场B座 B3-33 |
58.89 | 正在办理 |
|---|---|---|---|---|
| 3 | 2016预0009669 | 汇德国际广场B座 B3-35 |
52.86 | 正在办理 |
| 4 | 2016预0009667 | 汇德国际广场B座 B3-37 |
74.43 | 正在办理 |
| 5 | 2016预0009664 | 汇德国际广场B座 B3-39 |
74.88 | 正在办理 |
| 6 | 2016预0009670 | 汇德国际广场B座 B3-51 |
107.74 | 正在办理 |
| 7 | — | 呼和浩特市东方维也 纳10幢1104号 |
53.49 | 因开发商原 因,未达到办 理条件 |
| 8 | — | 呼和浩特市东方维也 纳9幢106号 |
51.91 | 因开发商原 因,未达到办 理条件 |
| 9 | — | 呼和浩特市东方维也 纳11幢104号 |
53.7 | 因开发商原 因,未达到办 理条件 |
| 10 | — | 呼和浩特市东方维也 纳11幢1002号 |
53.19 | 因开发商原 因,未达到办 理条件 |
| 11 | — | 呼和浩特市东方维也 纳11幢1103号 |
53.49 | 因开发商原 因,未达到办 理条件 |
| 12 | — | 呼和浩特市东方维也 纳11幢1104号 |
54.23 | 因开发商原 因,未达到办 理条件 |
| 13 | — | 呼和浩特市东方维也 纳11幢1105号 |
53.87 | 因开发商原 因,未达到办 理条件 |
| 14 | — | 呼和浩特市东方维也 纳12幢102号 |
52.1 | 因开发商原 因,未达到办 理条件 |
| 15 | — | 呼和浩特市东方维也 纳12幢103号 |
51.91 | 因开发商原 因,未达到办 理条件 |
| 16 | — | 呼和浩特市东方维也 纳12幢104号 |
52.62 | 因开发商原 因,未达到办 理条件 |
| 17 | — | 呼和浩特市东方维也 纳12幢105号 |
52.82 | 因开发商原 因,未达到办 理条件 |
| 18 | — | 呼和浩特市东方维也 | 50.12 | 因开发商原 |
3-3-2-88
| 纳12幢106号 | 因,未达到办 理条件 |
|||
|---|---|---|---|---|
| 19 | X17173859 | 西安市翠屏湾一期5 号楼1单元6层602 室 |
198.72 | 正在办理 |
| 20 | 5322154 | 昌吉市海棠小镇高层 05 号楼-1-403 |
87.02 | 正在办理 |
| 21 | XZ01159 | 昌吉市海棠小镇高层 09 号楼-2504 |
94.89 | 正在办理 |
| 22 | 5322151 | 昌吉市海棠小镇高层 12 号楼-2-1703 |
88.42 | 正在办理 |
| 23 | XZ01160 | 昌吉市海棠小镇高层 12 号楼-2-1803 |
88.42 | 正在办理 |
| 24 | 5322153 | 昌吉市海棠小镇高层 13 号楼-1-2504 |
114.33 | 正在办理 |
| 25 | XZ01157 | 昌吉市海棠小镇高层 14 号楼-1-503 |
89.74 | 正在办理 |
| 26 | 8900142 | 君悦海棠三期高层15 号楼-2-2701 |
121.25 | 正在办理 |
| 27 | 89001423 | 君悦海棠三期高层15 号楼-2-2703 |
120.41 | 正在办理 |
| 28 | 8900140 | 君悦海棠三期高层16 号楼-1-1501 |
120.34 | 正在办理 |
| 29 | 8900139 | 君悦海棠三期高层16 号楼-1-2301 |
120.34 | 正在办理 |
| 30 | 2018预64408 | 兰州海鸿.居然之家 1-2301 |
233.48 | 正在办理 |
| 31 | 2018预64428 | 兰州海鸿.居然之家 1-2302 |
231.61 | 正在办理 |
| 32 | KG17000111 | 新世界房产1幢1座1 单元11层公寓西 39-61 号 |
1020.6 | 正在办理 |
| 33 | CG118 | 大同市清远西街宏洋 美第12 号楼8 号商铺 |
254.31 | 正在办理 |
| 34 | YS20092918 | 凉州区公园路70号盛 达城市花园4号楼1 单元2 层1026室 |
41.49 | 已办理过户 |
| 35 | YS20092919 | 凉州区公园路70号盛 达城市花园11号楼1 单元2 层中1022室 |
97.75 | 已办理过户 |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房屋均来源于发行人客户以房抵债,其中第 34、
35 项房产已经分别取得甘(2018)凉州区不动产权第 0011953 号、甘(2018)
3-3-2-89
凉州区不动产权第 0011903 号《不动产权证》;其余的房产尚未办理完成不动产 权证。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子公司持有的《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合同或转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土地费用的凭证等资料以及相关土地主管部 门出具的发行人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 人及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1、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拥有位于湖州市练市镇市南大道 1 号的国有土 地使用权共计 1 宗,合计使用权面积为 146,488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 发行人均已取得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南浔区分局颁发的浔土国用(2014)第 003081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2057 年 11 月 28 日,规划用 途为工业。
根据湖州市南浔区地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拥有的土 地使用权证上所载明的地址“练市镇市南大道 1 号”即为“湖州市练市工业园区 森赫大道 1 号”,与发行人《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同一地址。
2、联合电梯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联合电梯拥有一处位于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浔织路 1528 号、使用权面积为 20,679 平方米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类型均 为出让,联合电梯已就该土地取得湖州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浙(2019)湖州市(南 浔)不动产权第 0001879 号《不动产权证》。
3、德国森赫拥有的土地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德国森赫拥有位于 Vorstadt R 270 Blatt 3342 Flur 275 Flustück 53/386、Vorstadt R 289 Blatt 6281 Flur 293 Flustück 514/13 的土地所有 权共计 2 宗,合计所有权面积为 2,743 平方米,德国森赫已取得不来梅地方法院 颁发的《土地登记薄》。该等土地的具体情况如下:
3-3-2-90
| 序 号 |
土地证号 | 房地坐落 | 所有权面积 (㎡) |
用途 |
|---|---|---|---|---|
| 1 | Vorstadt R 270 Blatt 3342 Flur 275 Flustück 53/386 |
Zum Panrepel 5A,28307,Bremen,Deutschl |
2,356 | 工业 用地 |
| 2 | Vorstadt R 289 Blatt 6281 Flur 293 Flustück 514/13 |
Uppe Angst 9A, 28355,Bremen,Deutschland |
387 | 住宅 |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相关出让合同、缴 纳土地出让金的凭证、土地买售过程中支付的价款。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已经全部缴纳。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对上述土地拥有合法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可以以 合法的方式使用上述土地,该等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商标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商标权证书、杭州集佳商标代理有 限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出具的《关于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境外注册商 标相关事宜的专业意见》,并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网站 (http://www.saic.gov.cn/)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境内商标进行了查询、通 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 http://www.wipo.int/romarin/)对发行人子公司拥有的境 外商标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102 项境内商标、11 项境外商标,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 报告“附件一: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权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拥有的注册号为“10445293”、“10445292” 商标系发行人自德国莱茵处受让取得,德国森赫拥有的注册号为第 7340444 号、 第 7340445 号、第 7340450 号、第 7340451 号的商标系由德国森赫自发行人处受 让取得并与发行人共有,发行人和德国森赫共同拥有的注册号为第 10816981 号、 第 9794145 号、第 10796714 号的商标系由德国莱茵处受让取得,发行人和德国 森赫共同拥有的注册号为 302011039062、302012021418 的境外商标系自德国莱 茵处受让取得,其余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行申请取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 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注册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商标注册证》。
3-3-2-91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该等商标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可以以合法的方式使用上述商标,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情况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权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出具的《专利副本》,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对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境内专利进行了查询、通过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网站 (https://euipo.europa.eu/ohimportal/)对发行人子公司拥有的境外专利进行了查 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125 项专 利,其中:发明专利 15 项,实用新型专利 101 项,外观设计专利 9 项;联合电 梯拥有 41 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 2 项,实用新型 39 项;德国森赫拥有 3 项德 国实用新型专利。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二: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情 况”。
上述专利除专利号 ZL201610644707.5 、 ZL201721796038.X 、 ZL201721795920.2 的专利为发行人与湖州师范学院共同申请并共有,其余专利 系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行申请取得。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该等专利拥 有合法的所有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可以以合法的方式使用上述专利,不存在产 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发行人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并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 心网站(http://www.ccopyright.com.cn)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7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 序 号 |
权利人 | 软件名称 | 登记号 | 取得方 式 |
首发日期 |
|---|---|---|---|---|---|
| 1 | 发行人、 联合电梯 |
森赫电梯物联网系 统V1.0 |
2015SR226274 | 原始取 得 |
2015年 7 月10 日 |
| 2 | 发行人 | 森赫电梯轿顶控制 软件V1.0 |
2019SR0297649 | 原始取 得 |
2016年 12 月30 日 |
| 3 | 发行人 | 森赫电梯一体化控 制软件V1.0 |
2019SR0297626 | 原始取 得 |
2017年 2 月15 日 |
| 4 | 发行人 | 森赫电梯召唤显示 软件V1.0 |
2019SR0297621 | 原始取 得 |
2017年 1 月30 日 |
3-3-2-92
| 5 | 发行人 | 森赫扶梯人行道一 体化控制软件V1.0 |
2019SR0298939 | 原始取 得 |
2017年 8 月8 日 |
|---|---|---|---|---|---|
| 6 | 发行人 | 森赫电梯变频门机 控制软件V1.0 |
2019SR0298254 | 原始取 得 |
2017年 6 月30 日 |
| 7 | 发行人、 联合电梯 |
森赫电梯智能制造 生产无纸化信息平 台V1.0 |
2019SR0510168 | 原始取 得 |
2018年 4月1日 |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系发行人自行申请取得,已取 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本所认为,发行人对 该等著作权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可以以合法的方式使用上述著作权,不存在产权 纠纷或潜在纠纷。
(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域名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子公司持有的域名注册证书,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 ICP/IP 地 址 / 域 名 信 息 备 案 管 理 系 统 (http://beian.miit.gov.cn/state/outPortal/loginPortal.action)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 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联合电梯拥有 2 项域名,具体情况如下:
| 序 号 |
持 有 公 司 |
注册机构 | 域名 | 网站备案/ 许可证号 |
到期日期 |
|---|---|---|---|---|---|
| 1 | 森 赫 电 梯 |
阿里巴巴云计算 (北京)有限公司 |
www.sicher-elevator.com | 浙ICP备 09033395号 -3 |
2020年 8月15日 |
| 2 | 联 合 电 梯 |
阿里云计算 有限公司 |
www.unitedlift.cn | 浙ICP备 06028624号 |
2021年 4月9日 |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该上述网络域名系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取得。本所 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可以以合法的方式使用上述网络域名,不存在产权纠纷 或潜在纠纷。
(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经营设备
3-3-2-93
本所律师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或经营地点查看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 产经营所用设备,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明细,查验了部分重大设 备的采购合同、发票等资料。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机器设备原值 45,341,844.69 元、累计折旧 29,271,126.90 元、账面价值为 16,070,717.79 元。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系买受取 得。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该等生产经营设备,对该等生产经营 设备的占有和使用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产的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子公司租用第三方房屋的租赁合同、第三方拥有的 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 行人子公司、分公司租赁房产的主要情况如下:
| 序 号 |
承租人 | 出租人 | 租赁标的 | 租赁期限 | 租金 | 房屋所有权证 /权属证明 |
|---|---|---|---|---|---|---|
| 1 | 安徽 分公司 |
何华 | 安徽省合肥市 包河区星海城 龙御湾3幢 1605室 |
2019年 10月21日 至 2021年 10 月20 日 |
3,200 元/月 |
棚户区改造项 目征迁与补偿 协议书 |
| 2 | 广西 分公司 |
冯宇实 | 南宁市青秀区 金浦路16号 汇东国际B座 B1905 |
2018年 12月20日 至 2020年 12 月19 日 |
5,000 元/月 |
邕房产证字第 02671258号 |
| 3 | 河北 分公司 |
冯立忠 | 石家庄市长安 区石纺路100 号保利花园D 区北区 4-2-2204 |
2020年 3月1日 至 2021年 2 月28 日 |
24,800 元/年 |
预售商品房合 同备案书 |
| 4 | 贵州 分公司 |
姚源铭 | 贵阳市云岩区 渔安安井未来 方舟第D12组 团(D)1单元 16 层3 号 |
2017年 10月1日 至 2022年 9 月30 日 |
2,000 元/月 |
CD1183号《商 品房买卖合 同》 |
| 5 | 北京 分公司 |
北京爱 家营企 |
北京市开阳路 3 号院1 号楼 |
2018年 10 月21 日 |
8,400 元/月 |
X京房产证丰 字第389551 |
3-3-2-94
| 业管理 有限公 司 |
12层1301 | 至 2020年 12 月12 日 |
号 | |||
|---|---|---|---|---|---|---|
| 6 | 广东 分公司 |
东莞市 福威房 地产开 发有限 公司 |
东莞市南城区 宏图路88号 福威大厦504 |
2018年 7月1日 至 2021年 6月30日 |
前两年为 3,940 元/月,第 三年为 4,334 元/月 |
东府国用 (2007)第特 137号 |
| 7 | 江苏 分公司 |
江苏江 海不锈 钢有限 公司 |
徐州市云龙区 三环东路江海 不锈钢城506 |
2020年 5月26日 至 2020年 12 月31 日 |
39,600 元/年 |
徐房权证云龙 字第75113号 |
| 8 | 辽宁 分公司 |
杨利 | 沈阳市大东区 联合路190甲 2-3号(3-1-2) |
2018年 12月1日 至 2021年 12 月1 日 |
70,000 元/年 |
沈房产证中心 字第 NO60901572 号 |
| 9 | 陕西 分公司 |
李东流 | 西安市莲湖区 高新三路1栋 4单元42006 室 |
2018年 5月15日 至 2021年 5 月14 日 |
2,000 元/月 |
西安市房权证 高新区字第 1075106006-1 6-1-42006~1 号 |
| 10 | 湖北分 公司 |
湖北茂 丰商务 物业管 理公司 |
武汉市江汉区 建设大道439 号湖北商业广 场5楼519室 |
2020年 1月8日 至 2021年 1 月7 日 |
2,527.7 元/月 |
湖北省商务厅 授权委托经营 的通知 |
| 11 | 福州办 事处 |
福州首 家置业 有限公 司 |
福州市仓山区 建新镇金山大 道618号金山 工业区桔园洲 园63#楼四层 410室 |
2020年 3月1日 至 2023年 4月30日 |
前25个 月为 5,500元/ 月,第26 月起为 6,050元/ 月 |
榕房权证R字 第1352075号 |
| 12 | 云南办 事处 |
李燕 | 昆明市北京路 金色年华A栋 2607号 |
2019年 3月20日 至 2021年 3 月31 日 |
4,400 元/月 |
昆明市房权证 官字第 200604345号 |
| 13 | 青岛办 事处 |
刘兰英 | 青岛市市北区 昆山路17号2 号楼403 户 |
2019年 5月1日 至 |
5,500 元/月 |
鲁(2015)青 岛市不动产权 第0046353 号 |
3-3-2-95
| 2022年 4 月30 日 |
||||||
|---|---|---|---|---|---|---|
| 14 | 湖南办 事处 |
陈柏文 | 长沙市湘府路 复地星光天地 6栋11066号 |
2020年 1月1日 至 2023年 4 月30 日 |
4,500 元/月 |
长沙市商品房 买卖合同(编 号: 201605081106 6) |
| 15 | 上海 森赫 |
汤林祥 | 上海市梅园路 228号1806室 |
2020年 1月1日 至 2021年 12 月31 日 |
11,667 元/月 |
沪房地闸字 (2008)第 016790号 |
| 16 | 森赫进 出口 |
汤林祥 | 上海市梅园路 228号1807、 1808室 |
2020年 至 2021年 12 月31 日 |
23,333 元/月 |
沪房地闸字 (2008)第 016790号 |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租赁的上述房屋均用 日常经营办公使用,其中第 1、3、6、10 租赁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鉴于租 赁的办公用房中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总面积较小,不属于发行人的主要经营场所, 即使发行人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无法使用该等房屋,亦可在周边寻找其他房 屋替代;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东流已出具承诺函,承诺若因该等租赁的房屋未取 得权属证书导致发行人及子公司产生额外成本或者遭受的损失,将均由李东流承 担,保证不因此而损害发行人的利益。
本所认为,发行人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与相关出租方签订的上述租赁合 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纠纷及潜在纠纷;发行人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租赁 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况,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财产的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验了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相关房地产权证,并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南浔支行”)之间签订的相关 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房产、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房屋 产权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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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联合电 梯存在以其拥有的位于湖州市南浔镇环城北路浙(2019)湖州市(南浔)不动产 权第 0001879 号房地产为发行人银行借款提供最高额 2,323 万元的主债权担保, 主债权期限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至 2024 年 2 月 1 日。该不动产土地面积为 20,679 平方米,建筑面积为 12,387.54 平方米。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银行存款中,金额为 22,878,783.28 元的 银行存款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质押金、保函保证金。
除发行人上述以不动产设定的抵押权及以银行存款作为保证金、质押金的情 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无限制、不存在 其他设定任何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对外担保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签署的相关担保协议,并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十二)财产产权及潜在纠纷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的主要财产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且均登记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名下,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一、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的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将要履行、 正在履行的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重 要合同,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的经办人员进行了访谈,实地走访了相关客户、供 应商的经营场所并向其发送了询证函件,并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销售、采购、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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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 在纠纷的重大合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 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的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合同,主要为销售合同、采购合同、 借款合同等,该等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1、销售合同
(1)正在履行的销售合同
①2016 年 11 月 29 日,发行人与金乡鑫诺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电 (扶)梯设备买卖合同》及《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对方销 售小机房乘客电梯并负责安装,合同总价(含税)为 10,924,900.00 元。2017 年 9 月 19 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就原合同的付款方式进行了变更。
②2017 年 2 月 22 日,发行人与蓬莱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电(扶) 梯设备买卖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对方销售若干型号电梯,合同总价 8,500,000 元。同日,双方签订了《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发行人负责安装前述 合同项下的电梯,安装总价 2,350,000 元。
③2017 年 7 月 4 日,发行人与乌鲁木齐高铁枢纽综合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 司签订《工程货物采购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对方销售电梯并提供相应安装服务, 合同金额为 13,733,900 元。
④2018 年 7 月 16 日,发行人与天津京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电(扶) 梯设备买卖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对方销售曳引式客梯(具备消防功能)、异形 梯、无障碍电梯、无障碍电梯(无机房)、客梯(无机房)、杂物电梯(食梯) 等电梯产品,总价款为 21,481,000 元(含增值税),发货期自 2018 年 5 月 10 日开始至 2018 年 11 月 9 日结束。同日,双方签订《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 约定发行人负责安装前述合同项下的电梯产品,安装总价合计 5,369,300 元。2019 年 12 月 2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前述《电(扶)梯设备买卖合同》的 合同总额调整为 21,320,396.55 元。
⑤2019 年 3 月 18 日,发行人与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电梯买卖 及安装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对方销售若干型号电梯并负责安装,合同金额(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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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计 11,226,000.00 元。2019 年 4 月 11 日,双方签订《合同变更书》,将前 述合同金额(含税)调整为 10,993,802 元。
⑥2019 年 7 月 4 日,发行人与四川渝鑫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和信凤凰城项 目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对方销售电梯设备,设备及运输总价(含 税)为 8,620,400 元。同日,双方签订《和信凤凰城项目电梯设备安装合同》, 由发行人负责安装前述合同项下的电梯设备,安装总价(含税)为 3,379,600 元。
⑦2019 年 7 月 30 日,发行人与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拉萨城投 2018 年地产开发项目施工总经理部(以下简称“中交二公局”)签订《电梯采购合同》, 约定发行人向对方销售电梯,合同价税合计 8,621,594.9 元。2019 年 9 月 18 日, 发行人与中交二公局签订《电梯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对原合同电梯单价进行下 调,调整后合同价税合计 7,971,562.4 元。2019 年 9 月 21 日,发行人与中交二公 局签订《补充协议》,对原合同部分电梯层/站/门及单价进行变更,其中编号 A-1 至 A-8、A-18 至 A-21 的电梯价税合计 3,225,562.4 元,其他条款按照原合同执行。 2019 年 10 月 23 日,发行人与中交二公局签订《拉萨城投 2018 年地产开发 1 号、 2 号、4 号、6 号项目电梯安装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发行人为中交二公局提供 电梯安装服务,合同含税金额暂定为 2,822,761.72 元。
⑧2019 年 7 月 30 日,发行人与河间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电(扶) 梯设备买卖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对方销售小机房乘客电梯及无机房乘客电梯, 合同金额(含税)合计为 7,469,200 元。同日,双方签订《电(扶)梯设备安装 合同》,约定发行人负责安装前述合同项下的电梯,安装(含调试)总价(含税) 为 4,180,000 元。
⑨2019 年 12 月 2 日,发行人与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武城分公司签订《电 梯采购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对方销售消防电梯、无障碍电梯、客梯兼担架电梯, 合同总价(含税)为 7,587,580 元。同日,双方签订《电梯安装合同》,约定发 行人负责安装前述合同项下的电梯,合同总价(含税)合计为 4,249,044.8 元。
⑩2020 年 4 月 16 日,发行人与平原示范区韩董庄镇黄河滩区居民拆建工程 建设管理局签订《河南省黄河滩区居民拆建 2018 年度平原示范区老孟庄社区 1#-13#、15#-23#、25#-27#楼电梯采购与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对方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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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无机房客梯并负责安装,合同金额(电梯设备及安装总金额)为 11,451,000 元。
⑪2018 年 8 月 23 日,森赫进出口与 OOO WHITECITY CONSTRUCTION 签订《销售合同》,约定森赫进出口向对方销售有机房乘客电梯,合同金额为 1,598,400 美元。
(2)报告期内已经履行完毕的重要销售合同
①2016 年 11 月 19 日,发行人与河南展宇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郑州正商华 钻滨园 2 号院(安置区 C7-1)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对方销售电 梯设备,合同总价为 1,072.59 万元。
②2017 年 1 月 15 日,发行人与绵阳新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政府采购 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对方销售小机房乘客电梯、无机房客梯等电梯产品并负责 安装调试,合同金额(含税)为 12,328,000 元。
2、采购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要采购框架协议如下:
①2016 年 3 月 1 日,发行人与浙江西子富沃德电机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 同书》,约定发行人向对方采购电梯外购件,具体名称、规格/图号、单价、数 量等由《采购订单》确定,合同有效期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后若双方未签订新合同则该合同长期有效。
②2016 年 1 月 10 日,发行人与湖州南浔振翔电梯配件厂签订《采购合同书》, 约定发行人向对方采购电梯外购件,具体名称、规格/图号、单价、数量等由《采 购订单》确定,合同有效期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后若 双方未签订新合同则该合同长期有效。
③2018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与宁波欧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 书》,约定发行人向对方采购电梯外购件,具体名称、规格/图号、单价、数量 等由《采购订单》确定,合同有效期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到期后若双方未签订新合同则该合同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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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2018 年 1 月 30 日,发行人与浙江保利电梯导轨制造有限公司签订《采购 合同书》,约定发行人向对方采购电梯外购件,具体名称、规格/图号、单价、 数量等由《采购订单》确定,合同有效期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后若双方未签订新合同则该合同长期有效。
⑤2016 年 1 月 7 日,发行人与上海长顺电梯电缆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 书》,约定发行人向对方采购预制线,具体名称、规格/图号、单价、数量等由 《采购订单》确定,合同有效期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到期 后若双方未签订新合同则该合同长期有效。
⑥2018 年 3 月 22 日,发行人与湖州欧利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 同书》,约定发行人向对方采购导轨,具体名称、规格/图号、单价、数量等由 《采购订单》确定,合同有效期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到期 后若双方未签订新合同则该合同长期有效。
⑦2017 年 1 月 20 日,发行人与湖州南浔电梯配件配送中心有限公司签订《采 购合同书》,约定发行人向对方采购钢板,具体名称、规格/图号、单价、数量 等由《采购订单》确定,合同有效期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到期后若双方未签订新合同则该合同长期有效。
⑧2017 年 1 月 25 日,发行人与浙江高阳物资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书》, 约定发行人向对方采购钢材,具体名称、规格/图号、单价、数量等由《采购订 单》确定,合同有效期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后若双方 未签订新合同则该合同长期有效。
⑨2017 年 1 月 10 日,发行人与湖州神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 书》,约定发行人向对方采购包装箱,具体名称、规格/图号、单价、数量等由 《采购订单》确定,合同有效期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到期 后若双方未签订新合同则该合同长期有效。
⑩2016 年 1 月 1 日,发行人与和亿智能签订《采购合同书》,约定发行人 向对方采购电梯外购件,具体名称、规格/图号、单价、数量等由《采购订单》 确定,合同有效期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后若双方未签 订新合同则该合同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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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授信合同
2019 年 2 月 2 日,发行人、联合电梯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浔支 行(以下简称“工行南浔支行”)签订编号为 2019 年南浔(融)字 0014 号的《最 高额融资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工行南浔支行申请融资(短期借款、中长期借款、 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及其他融资等),融资总金额为人民币 2,323 万元,融 资期间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2 月 1 日止。联合电梯为发行人在该合同 项下向工行南浔支行申请的所有融资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同日,联合电梯与工行南浔支行签订《抵押物价值协议书》,约定联合电梯 将位于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浔织路 1528 号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证编 号:浙(2019)湖州市(南浔)不动产权第 0001879 号)抵押给工行南浔支行, 为上述《最高额融资合同》下发行人向工行南浔支行的融资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 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或纠纷。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重大合同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情形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合同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 生,均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上述合同下的任 何义务与其依据其他合同或法律文件承担的义务不存在冲突,合同内容和形式均 合法有效,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及子公司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 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财务人员,以及发行人子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的营业外支出明细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 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等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 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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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 互提供担保情形的核查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审计报 告》以及《企业信用报告》,并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财务人员 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关 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其他应收 款、其他应付款的明细、凭证及原始单据,对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 款进行了函证,并与发行人的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13,036,955.28 元,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60,260,671.07 元。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公司投标过程中形成的保证金、押金和出口退税款等; 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主要为预提代理服务费,且无持有发行人 5%(含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欠款,合法有效。
十二、关于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和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的合并、分立、减资行为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以及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 行人自设立起的工商登记档案及发行人的实收资本总分类账等财务资料。根据本 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自设立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生一次吸收合并 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吸收合并的基本情况
2010 年 3 月 25 日,莱茵有限与全资子公司湖州福马装饰新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福马装饰”)签订《合并协议》,双方采用吸收合并方式进行合并,合 并后福马装饰注销,莱茵有限继续存续,注册资本不变。莱茵有限与福马装饰于 2010 年 3 月 31 日起共同在《浙江日报》上刊登了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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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吸收合并经莱茵有限董事会和福马装饰股东决定同意,并经湖州市南浔 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的《湖州市南浔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同意莱茵 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湖州福马装饰新材有限公司的批复》(浔外经贸 发[2010]18 号)批准。
2010 年 4 月 26 日,福马装饰经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南浔分局同意注销税务登 记。2010 年 4 月 20 日,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练市分局出具《证明》,福马装 饰予以注销,莱茵有限继续存续。
2、福马装饰的相关情况
福马装饰系由湖州福马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马木业”)和湖州依多 金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多金纺织”)于 2007 年 7 月 26 日出资设立,设 立时注册资本为 1,200 万元。2007 年 12 月 28 日,福马木业与依多金纺织签订《股 权转让协议》,约定福马木业以 820 万元受让依多金纺织持有福马装饰 68.33% 计 820 万元的股权,福马装饰变更为福马木业的全资子公司。2010 年 3 月 13 日, 莱茵有限与福马木业签订《股权和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莱茵有限向福马木业 收购其全资子公司福马装饰 100%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 2,000 万元,福马装饰 变更为莱茵有限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湖州恒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2 月 4 日出具了湖恒评报字[2010] 第 005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截至 2010 年 1 月 31 日,福马装饰的总资产评估 值为 15,844,748.00 元、负债评估值为 3,664,813.15 元、净资产评估值为 12,179,934.85 元。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于 2010 年 2 月 6 日出具了勤信浙分审第 [2010]100036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0 年 1 月 31 日,福马装饰的总资产审计 值为 15,664,813.15 元、负债审计值为 3,664,813.15 元、净资产审计值为 12,000,000.00 元。
截至 2010 年 1 月 31 日,福马装饰的主要资产为坐落于湖州市练市镇莲墩村 南环路北侧和湖州市练市镇新华路西侧、土地面积共 66,051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 权,在莱茵有限吸收合并福马装饰过程中,湖土国用(2008)第 71-9046 号和湖 土国用(2007)第 71-20120 号土地相关权证权利人变更至发行人名下(该等土 地使用权现合并于浔土国用(2014)第 003081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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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发行人上述吸收合并行为已经莱茵有限董事会和福马装饰股东决 定同意,履行了通知和公告程序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本所认为,发 行人的上述吸收合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 法律手续。
(二)发行人的增资扩股行为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以及发行人自设立起实收资本变化 相关的验资报告、记账凭证、原始单据等财务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 人自设立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共发生 4 次增资扩股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注册资本由 400 万美元增加至 1,000 万美元
根据莱茵有限 2008 年 10 月 1 日的董事会决议,莱茵有限注册资本由 400 万美元增加至 1,000 万美元,本次增资经国瑞会计师验证,经湖州市南浔区对外 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由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登记。
2、注册资本由 1,000 万美元增加至 1,521 万美元
根据莱茵有限 2009 年 6 月 2 日的董事会决议,莱茵有限注册资本由 1,000 万美元增加至 1,521 万美元,本次增资经国瑞会计师验证,经湖州市南浔区对外 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由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登记。
3、注册资本由 1,521 万美元增加至 2,221 万美元
根据莱茵有限 2010 年 5 月 18 日的董事会决议,莱茵有限注册资本由 1,521 万美元增加至 2,221 万美元,本次增资经国瑞会计师验证,经湖州市南浔区对外 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由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登记。
4、注册资本由 15,205.6 万元增加至 20,009 万元
根据发行人 2013 年 8 月 13 日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15,205.6 万元增加至 20,009 万元,本次增资经国瑞会计师验证,并经湖州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备案登记。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发生的上述 4 次增资扩股行为已经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验资机构验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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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增资扩股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收购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相关协议、决 议及财务报告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发生了以下重大 收购行为:
- 1、莱茵有限收购福马装饰 100%股权及土地
2010 年 3 月 13 日,莱茵有限与福马木业签订《股权和土地转让协议书》, 约定莱茵有限向福马木业收购其全资子公司福马装饰 100%股权,股权转让价格 为 2,000 万元。本次收购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的本章节“(一)发行 人的合并、分立、减资行为”。
2、莱茵有限收购联合电梯 100%股权
2012 年 10 月 30 日,莱茵有限与李东流、李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 定李东流、李仁将合计持有的联合电梯 100%股权转让给莱茵有限,股权转让价 格为 56,049,706.31 元。本次收购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九、关于关 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发行人的子公司”。
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重大资产收购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除上述资产收购行为外,发行人自设立之 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其他重大资产收购行为。
(四)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出售以及处置情况的核查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 行人报告期内财务报告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 内不存在重大资产出售以及其他处置的情形。
(五)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剥离、出售或其他收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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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根据本 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即将履行的资产置 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其他收购事项。
十三、关于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起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的历次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 查,发行人于 2012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森赫电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公司章程》后, 对该《公司章程》进行了 7 次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1、2013 年 1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 2013 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经营范围的议案》,就发行人变更经营范围所涉章程条款进行了修订。
2、2013 年 8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就发行人变更注册资本所涉章程条款进行了修订。
3、2014 年 4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就发行人股东出资方式变更所涉章程条款进行了 修订。
4、2015 年 12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就发行人董事人数相关内容所 涉章程条款进行了修订。
5、2015 年 12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就发行人变更股东及股东持 股情况所涉章程条款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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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6 年 7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订<森 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就发行人股东大会职权、董事会职权、累 积投票制等相关内容所涉章程条款进行了修订。
7、2019 年 9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就发行人变更经营范围所涉 章程条款进行了修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 的制定和修改均由出席发行人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 通过,已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登记。本所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 定和修改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内容合法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章程》的条款和内容。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 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其修订案的条款齐全、内容完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章程草案》的制定程序与内容
2020 年 6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拟订<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的议案》,发行人根据《章程指引》的相关内容以及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有关制度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 简称“《章程草案》”)。
《章程草案》将作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报材料之一,在 本次申请发行上市获得批准后,将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的备案 手续。
本所律师对《章程草案》的条款和内容进行了审核。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本所认为,《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政策注重给予投资者稳定分红回 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行人有关股利分配的决策机制健全、有效, 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章程草案》的其他内容亦符合《公司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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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法》、《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章程草案》的制定 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
十四、关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目前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发行人选举董事和监 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会议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组织机构,并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选举产生了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并聘任了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相关组织机构建立及人员的产 生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审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并对上述各项议事规则的内容 进行了审核。
发行人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森赫电梯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等议案。
发行人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公司若干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创业板相关规定对《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森赫电梯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议事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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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过程 中形成的会议通知、议案、签到簿、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会议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及决策的合法性、合规性
本所律师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会 议文件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产生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资料,查阅了发行人相关工商登记档案 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现有 7 名董事(含 3 名独立董事)、3 名监 事(含 1 名职工代表监事)、6 名高级管理人员(含 2 名董事兼任),具体任职 情况如下:
1、发行人的董事
李东流,董事长,男,中国国籍,1966 年 11 月出生,住址为浙江省湖州市 南浔区南浔镇,公民身份号码为 330106196611**,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兼 任发行人总经理,兼任联合电梯监事、上海森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森赫进出口 执行董事、联合进出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米高投资执行董事、尚得投资执行董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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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晓阅,董事,男,中国国籍,1982 年 1 月出生,住址为湖州市南浔区菱 湖镇,公民身份号码为 330521198201**,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兼任发行人 营销总监。
钱小燕,董事,女,中国国籍,1985 年 1 月出生,住址为浙江省湖州市南 浔区练市镇,公民身份号码为 330501198501**,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兼任 发行人合同管理部经理、迈森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仁,董事,男,中国国籍,1993 年 1 月出生,住址为浙江省湖州市南浔 区南浔镇,公民身份号码为 330501199301**,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兼任发 行人董事会秘书。
徐逸星,独立董事,女,中国国籍,1944 年 8 月出生,住址为上海市浦东 新区锦绣路,公民身份号码为 310106194408**,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马涛,独立董事,男,中国国籍,1957 年 8 月出生,住址为上海市杨浦区 彰武路,公民身份号码为 130104195708**,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复旦 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复旦大学中国金融史研究中心副主任、复旦大学经济思想与 经济史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兼任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恩旺,独立董事,男,中国国籍,1974 年 2 月出生,住址为河北省廊坊市 金光道,公民身份号码为 132801197402**,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中国 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第二研究室主任、高级工程师。
2、发行人的监事
姚芳芳,监事会主席,女,中国国籍,1990 年 10 月出生,住址为浙江省湖 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公民身份号码为 330501199010**,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兼任发行人行政管理部经理、工会主席、途森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
沈明明,监事,男,中国国籍,1982 年 12 月出生,住址为浙江省湖州市吴 兴区仁皇山街道,公民身份号码为 330501198212**,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兼任发行人生产总监、生产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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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红梅,职工代表监事,女,中国国籍,1975 年 11 月出生,住址为浙江省 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公民身份号码为 330501197511**,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兼任发行人行政人事总监、人力资源部经理。
3、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除董事长李东流兼任发行人总经理、董事李仁兼任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外,发 行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
王婉君,女,中国国籍,1953 年 6 月出生,住址为上海市杨浦区国权东路, 公民身份号码为 320602195306**,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发行人副总经 理兼财务负责人。
张晓强,男,中国国籍,1982 年 10 月出生,住址为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富 春路,公民身份号码为 331023198210**,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发行人 副总经理,兼任森赫进出口总经理、德国森赫总经理、土库曼斯坦森赫副总经理。
牛有权,男,中国国籍,1975 年 1 月出生,住址为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 浔镇,公民身份号码为 610402197501**,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发行人 副总经理,兼任发行人技术总监。
焦杰,男,中国国籍,1967 年 6 月出生,住址为天津市南开大学西南村, 公民身份号码为 120104196706**,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发行人副总经 理。
发行人的上述董事由发行人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且发行 人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股东选举的监事由 发行人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朱红梅由职工代表 会议选举产生,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总经理、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的聘任均由董事会一致同意通过。
发行人的 7 名董事中,有 2 人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该等兼职未违反《章程指 引》中关于“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二分之一”的规定。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查阅了发行 人产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职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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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大会的会议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发行人的独立董事符合《指导意见》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和其 他任职条件;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六条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存在下述情形:(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尚在禁入期的;(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产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资料以及发行人相关工商登记档案 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最近两年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变化情况如下:
1、发行人董事的变化情况
2015 年 12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李东流、 沈晓阅、钱小燕、李振浩、徐逸星、马涛、恩旺为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其 中徐逸星、马涛、恩旺为独立董事。
2018 年 12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李东流、 沈晓阅、钱小燕、李仁、徐逸星、马涛、恩旺为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其中 徐逸星、马涛、恩旺为独立董事。
2、发行人监事的变化情况
2015 年 12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姚芳芳、 沈明明为发行人第二届监事会监事;2015 年 12 月 7 日,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 举朱红梅出任职工代表监事,与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共同组成第二届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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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2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姚芳芳、 沈明明为发行人第三届监事会监事;2018 年 12 月 7 日,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 举朱红梅出任职工代表监事,与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共同组成第三届监事会。
3、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2015 年 12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李东流为 发行人总经理,王婉君、牛有权、张晓强为发行人副总经理,王婉君为发行人财 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
2017 年 6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聘任焦杰为发行 人副总经理,李仁为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原董事会秘书王婉君继续担任财务负责 人职务。
2018 年 12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李东流为 发行人总经理,王婉君为发行人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张晓强、牛有权、焦杰 为发行人副总经理,李仁为发行人董事会秘书。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发生的 变化符合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设立及其任职资格、职权范围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设立独立董事的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资料及 发行人相关工商登记档案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设立情 况如下:
- 1、发行人的独立董事设立情况
发行人设有 3 名独立董事,由发行人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 2、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 3 名独立董事具有独立性,非由下列人员担任: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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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 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 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上述三名独立董事具备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3、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独立董事除应具有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赋予 独立董事以下特殊职权: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 依据;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4、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发行人现任独立 董事徐逸星为会计专业人士,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综上所述,发行人已经设立了独立董事。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 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其职权范围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关于发行人的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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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总经理、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1、企业所得税
| 序号 | 纳税主体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
| 1 | 发行人 | 15% | 15% | 15% |
| 2 | 联合电梯 | 15% | 15% | 15% |
| 3 | 上海森赫 | 25% | 25% | 25% |
| 4 | 森赫进出口 | 适用小微企业税率 | 25% | 25% |
| 5 | 联合进出口 | 适用小微企业税率 | 25% | 25% |
| 6 | 森赫研究院 | 25% | 25% | 25% |
| 7 | 德国森赫 | 15% | 15% | 15% |
2、增值税
2017 年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7%、11%、6%、3%; 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自 2018 年 5 月 1 日 起,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销售货物或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由 17%变为 16%、11% 变为 10%;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 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销售货 物或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由 16%变为 13%、10%变为 9%。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 内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以及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证书或文件。根据本 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发行人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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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系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取得浙江省科学技 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编号为 GR201733000467、有效期为 3 年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享受企业所得税按 15%的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
(2)联合电梯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联合电梯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于 2016 年 11 月 21 日取得浙江省科学技 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换发的编号为 GR201633000953、有效期为 3 年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取得换发的编号为 GR201933005010、有效期为 3 年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的相关规定,联合电梯在报告期内享受企业所得税按 15%的税率征收的优惠 政策。
2、发行人子公司享受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19 年 1 月至 2019 年 12 月,森赫进出口、联合进出口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享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 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 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合法、合规。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
本所律师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营业外收入明细、记账凭证以及相 关原始单据,查验了发行人及子公司收到各项财政补助及扶持资金所依据的文件 或者合同、记账凭证及原始单据。根据《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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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子公司于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收到的财政补助及扶持资金分别 为 5,136,202.68 元、5,430,495.02 元、3,721,429.41 元,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及子公司 2017 年度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
| 序 号 |
公司 名称 |
金额(元) | 发放时间 | 补贴(奖励)依据/内容 |
|---|---|---|---|---|
| 1 | 发行人 | 142,105.32 | — | 《关于下达2014年度湖州市工业强 市建设发展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湖财企[2014]263 号) |
| 2 | 发行人 | 133,125 | — | 《关于下达2015年省工业与信息化 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技术改造)的通 知》(湖财企[2015]229号) |
| 3 | 发行人 | 28,571.43 | — | 《关于下达2015年度南浔区工业强 区建设发展资金(2014年度技改)的 通知》(浔发改[2016]4号) |
| 4 | 发行人 | 200,000 | 2017年 1 月19 日 |
外经贸奖励金 |
| 5 | 发行人 | 100,000 | 2017年 1月20日 |
《关于下达2016年度工业强市建设 发展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湖财企[2016]378 号) |
| 6 | 发行人 | 500,000 | 2017年 1月4日 |
《关于公布湖州市2016 年第一批“南 太湖精英计划”领军型创业新团队和 人才入选名单的通知》 (湖精英领办[2016]3 号) |
| 7 | 发行人 | 722,049.37 | 2017年 4 月13 日 |
退房产税 |
| 8 | 发行人 | 84,031.52 | 2017年 6 月27 日 |
《税务事项通知书》(湖地税通 [2017]817 号) |
| 9 | 发行人 | 1,171,904 | 2017年 7月25日 |
《关于转发<湖州市本级开展调整城 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 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 知》(浔政办发[2015]30号) |
| 10 | 发行人 | 400,000 | 2017年 7月7日 |
《关于下达南浔区第一批电梯行业 省级“机器换人”试点专项资金的通 知》(浔财[2017]66 号) |
| 11 | 发行人 | 731,882.31 | 2017年 7 月27 日 |
退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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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发行人 | 200,000 | 2017年 12月21日 |
《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和培育高层 次创业创新人才的若干意见》(浔政 发[2016]16 号) |
|---|---|---|---|---|
| 13 | 发行人 | 150,000 | 2017年 8月8日 |
《关于做好2011年高效电机推广工 作的通知》(财建[2011]62号) |
| 14 | 发行人 | 144,950.49 | 2017年 12 月5 日 |
《2016年度企业稳岗补贴第三批名 单公示》 |
| 15 | 联合 电梯 |
207,544 | 2017年 7月24日 |
《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开展调整城 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 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湖政办函[2014]46号) |
2、发行人及子公司 2018 年度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
| 序 号 |
公司 名称 |
金额(元) | 发放时间 |
补贴(奖励)依据/内容 |
|---|---|---|---|---|
| 1 | 发行人 | 2,609,000 | 2018年 5月25日 |
《关于恳请给予森赫电梯股份有限 公司股改上市相关税费奖励的请示》 (练政[2017]86 号) |
| 2 | 发行人 | 291,200 | 2018年 1月25日 |
《关于兑现2016年度市本级开放型 经济政策扶持资金的通知》(湖财企 [2017]436 号) |
| 3 | 发行人 | 500,000 | 2018年 4月3日 |
《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科学普及和 学术智力活动专项扶持资金的通知》 (浙财科教[2017]30 号) |
| 4 | 发行人 | 100,000 | 2018年 8月21日 |
《关于印发<湖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 建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湖科协 [2011]28 号) |
| 5 | 发行人 | 400,000 | 2018年 10月12日 |
《关于下达2018年度“中国制造 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财政专项资 金(第一轮)的通知》(湖财企 [2018]206 号) |
| 6 | 发行人 | 50,000 | 2018年 12月5日 |
《关于下达2018年湖州市(本级) 第二批专利经费的通知》(湖市科发 [2018]30 号) |
| 7 | 发行人 | 200,000 | 2018年 12月12日 |
《关于下达2018年省工业与信息化 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湖财 企[2018]273 号) |
| 8 | 发行人 | 300,000 | 2018年 12 月24日 |
《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若干 意见》(浔委发[2018]52 号) |
3-3-2-119
| 9 | 发行人 | 176,300 | 2018年 12月29日 |
《关于兑现2017年度市本级开放型 经济政策扶持资金的通知》(湖财企 [2018]322 号) |
|---|---|---|---|---|
| 10 | 发行人 | 103,931.03 | 2018年 10 月24 日 |
《2017年度企业稳岗补贴第二批名 单公示》 |
| 11 | 发行人 | 28,571.43 | — | 《关于下达2015年度南浔区工业强 区建设发展资金(2014年度技改)的 通知》(浔发改[2016]4号) |
| 12 | 发行人 | 142,105.32 | — | 《关于下达2014年度湖州市工业强 市建设发展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湖财企[2014]263 号) |
| 13 | 发行人 | 133,125 | — | 《关于下达2015年省工业与信息化 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技术改造)的通 知》(湖财企[2015]229号) |
| 14 | 联合 电梯 |
100,000 | 2018年 11月12日 |
《关于下达2017年质量标准品牌及 小微企业发展奖励资金(第一批)的 通知》(浔财[2018]162号) |
3、发行人及子公司 2019 年度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
| 序 号 |
公司 名称 |
金额(元) | 发放时间 | 补贴(奖励)依据 |
|---|---|---|---|---|
| 1 | 发行人 | 100,000 | 2019年 1月2日 |
《关于下达2017年度南浔区服务业 发展财政引导专项资金(第一批)的 通知》(浔财[2018]203 号) |
| 2 | 发行人 | 400,000 | 2019年 1月2日 |
《关于下达2017年质量标准品牌及 小微企业发展奖励资金(第一批)的 通知》(浔财[2018]162 号) |
| 3 | 发行人 | 130,698 | 2019年 2月2日 |
《关于下达2018年南浔区开放型经 济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浔财 [2018]424 号) |
| 4 | 发行人 | 400,000 | 2019年 2月2日 |
《关于下达2017年度南浔区新象新 牛工业企业税收百强工业企业规模 百强财政奖励的通知》(浔财[2018]72 号) |
| 5 | 发行人 | 100,000 | 2019年 3 月7 日 |
《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若干 意见》(浔委发[2018]52 号) |
| 6 | 发行人 | 100,000 | 2019年 4月26日 |
《关于下达2019年第二批省科技发 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科教 [2019]19 号) |
3-3-2-120
| 7 | 发行人 | 350,000 | 2019年 5月23日 |
《关于下达2019年度湖州市工业发 展专项资金(第一批)的通知》(湖 财企[2019]78 号) |
|---|---|---|---|---|
| 8 | 发行人 | 150,000 | 2019年 10月15日 |
《关于公布2014年度湖州市“南太 湖精英计划”第二批创业创新领军人 才入选人员名单的通知》(湖精英领 办[2014]5 号) |
| 9 | 发行人 | 245,500 | 2019年 11月21日 |
《关于兑现2018年第二批市本级开 放型经济政策扶持资金的通知》(湖 财企[2019]243 号) |
| 10 | 发行人 | 90,000 | 2019年 12月9日 |
《关于下达南浔区2019年科技专项 资金(第一批)的通知》(洵财综 [2019]43 号) |
| 11 | 发行人 | 100,000 | 2019年 12月13日 |
《关于下达2019年湖州市(本级) 第二批专利经费的通知》(湖市监便 笺[2019]63 号) |
| 12 | 发行人 | 142,105.3 2 |
— | 关于下达2014年度湖州市工业强市 建设发展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湖财 企[2014]263 号) |
| 13 | 发行人 | 133,125 | — | 关于下达2015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 展财政专项资金(技术改造)的通知 (湖财企[2015]229 号) |
| 14 | 发行人 | 28,571.40 | — | 关于下达2015年度南浔区工业强区 建设发展资金(2014年度技改)的 通知(浔发改[2016]4 号) |
| 15 | 联合 电梯 |
750,000 | 2019年 10 月8 日 |
2019人才发展专项经费-南太湖精英 计划创新创业团队补助 |
| 16 | 联合 电梯 |
320,000 | 2019年 12月23日 |
《关于下达2019年度第三批科技经 费补助的通知》(湖市科计发[2019]9 号) |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合法、合规。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营业外支出明细、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 以及发行人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存 在一项税收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2018 年 3 月 1 日,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 作出绵高地税五所简罚[2018]89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就发行人
3-3-2-121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 2017 年 12 月的纳税(增值税附加、工会经费及印花税)申报 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对其予以罚款 100 元的处罚。当日,发行人缴纳了罚款,并补申报了所属期为 2017 年 12 月的增值 税附加、工会经费及印花税,缴纳了相应的税款和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 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 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发行人已全部履行相关处罚决定并及时落实整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行人所受处 罚金额较小,情节较为轻微,该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未对发行人生产 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均依法纳税,不存在违反有关 税务法律、法规而被国家或地方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情况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活动的环境保护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运营的项目、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报 告表、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环境保护验收文件等资料,并与环保部门 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访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运营的项目均经过了具有环境 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环评,并取得了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和环 保设施竣工验收,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正在运营项目的环评情况
3-3-2-122
发行人正在运营的“年产 7000 台各类电梯建设项目”位于浙江省湖州市练 市工业区,该项目从事年生产 7000 台各类电梯,由湖州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于 2008 年 11 月 21 日编制《浙江莱茵电梯有限公司年产 7000 台各类电梯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经湖州市环境保护局南浔区分局于 2008 年 12 月 3 日出具《关于 浙江莱茵电梯有限公司年产 7000 台各类电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 见》(浔环管[2008]119 号)审查同意。2014 年 6 月 26 日,该项目经湖州市环 保局出具《关于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7000 台各类电梯建设项目环保设施 竣工验收意见的函》(浔环管验[2014]16 号)文件验收通过。
发行人正在运营的“年产 1000 套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项目”位于浙江省湖 州市练市工业区,该项目从事年产 1000 套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由湖州市环境 科学研究院于 2010 年 3 月 17 日编制《莱茵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年产 1000 套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湖州市环境保护局南浔区分局于 2010 年 4 月 16 日出具《关于莱茵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年产 1000 套机械式立 体停车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浔环管[2010]46 号)审查同意。 2014 年 6 月 26 日,该项目经湖州市环保局出具《关于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年 产 1000 套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函》(浔环管验 [2014]15 号)文件验收通过。
发行人正在运营的“配套 7000 台电梯和 1000 套立体停车设备喷涂生产线项 目”位于浙江省湖州市练市工业区,该项目从事对发行人生产的电梯及立体车库 设备进行喷涂加工,由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8 月编制《莱茵 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配套 7000 台电梯和 1000 套立体停车设备喷涂生产线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湖州市环保局于 2012 年 9 月 21 日出具《关于莱茵电梯(中 国)有限公司配套 7000 台电梯和 1000 套立体停车设备喷涂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批复》(湖环建[2012]125 号)审查同意。2014 年 8 月 19 日,该项目 经湖州市环保局出具《关于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配套 7000 台电梯和 1000 套立 体停车设备喷涂生产线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函》(湖环建验[2014]38 号) 文件验收通过。
(2)联合电梯正在运营项目的环评情况
3-3-2-123
联合电梯正在运营的“年产 500 台电梯技改项目”原位于浙江省南浔经济开 发区工业园区内,该项目从事年产 500 台电梯,由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于 2006 年 3 月编制《年产 500 台电梯技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湖州市 环境保护局南浔分局于 2006 年 5 月 8 日出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浔环管[2006]134 号)审查同意。2008 年 3 月 11 日,该项目经湖州市环境保 护局南浔区分局出具浔环管验(2008)6 号文件验收通过。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本项目拟搬迁至浙江省湖州市练市工业区森赫大道 1 号,相关手续正 在办理过程中。
2、发行人拟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审 批意见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该等募投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如下: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的“电梯智能制造生产线建设项目”已经浙江 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环境影响报告表 经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浔分局审查同意,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浔分局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出具了《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承 诺备案受理书》(编号:湖浔环技备[2020]1 号)。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的“企业技术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已经浙江环 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环境影响报告表经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浔分局审查同意,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浔分局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出具了《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承诺 备案受理书》(编号:湖浔环技备[2020]2 号)。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排污登记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子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通过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进行了查询,并与公司 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 所产生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依据生态环境保护法 律法规、政策等相关规定,属于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需进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情况具体如下:
3-3-2-124
发行人现持有登记编号为 913305006691654997001X 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 记回执》,有效期为 2020 年 3 月 26 日起至 2025 年 3 月 25 日。
联合电梯现持有登记编号为 913305037352607271001Z 的《固定污染源排污 登记回执》,有效期为 2020 年 4 月 29 日起至 2025 年 4 月 28 日。
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废弃物处置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目前正在履行的《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 委托处置单位持有的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委托处置单位与运输单位签 订的《危险废物运输协议》、运输单位持有的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资 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目前正在履行的相关《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 的具体情况如下:
2020 年 2 月 26 日,发行人与嘉兴德达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 兴德达”)签订合同编号为 20ZJHZ1DD00002 的《废物(液)处理处置及工业 服务合同》,约定嘉兴德达回收发行人工业废物(液)进行处理,具体内容为 HW17 表面处理废物 0.5 吨(年预计量);HW17 污泥 0.5 吨(年预计量),处 理费为 5,000 元/吨,同时约定合同有效期内打包收取服务费 11,000 元/年,有效 期自 2020 年 2 月 26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危废委托处置单位均持有有效的《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证》,相关运输单位均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本所认为,发行人正在运营和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守法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进行了访 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及相关记账凭证、原始 凭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zhb.gov.cn/gkml)、浙 江省环境保护厅网站( http://www.zjepb.gov.cn )、湖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 (http://www.hzhbj.gov.cn)、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ipe.org.cn)进 行了查询。
3-3-2-125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安全生产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现持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浙) JZ 安许证字[2019]059091 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 2019 年 11 月 28 日 至 2022 年 11 月 27 日。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进行了访 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及相关记账凭证、原始 凭证。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安全生产方面的 事故和纠纷;没有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安全生 产监督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有 关质量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体系认证证书等资料。
1、发行人主持、参与编制的标准
发行人主持、参与编制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如下:
| 序号 | 标准名称 | 标准号 | 发布时间 |
|---|---|---|---|
| 1 | 《电梯安全要求 第2部分:满足电 梯基本安全要求的安全参数》 |
GB/T 24803.2-2013 | 2013年 12 月31 日 |
| 2 | 《电梯安全要求 第3部分:电梯、 电梯部件和电梯功能符合性评价的 前提条件》 |
GB/T 24803.3-2013 | 2013年 12月31日 |
| 3 | 《电梯安全要求 第4部分: 评价要求》 |
GB/T 24803.4-2013 | 2013年 12 月31 日 |
| 4 | 《电梯操作装置、信号及附件》 | GB/T 30560-2014 | 2014年 5 月6 日 |
| 5 | 《电梯对重和平衡重用空心导轨》 | GB/T 30977-2014 | 2014年 7 月24 日 |
| 6 | 《提高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安全性的规范》 |
GB/T 30692-2014 | 2014年 12 月31 日 |
| 7 | 《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 | GB/T 31821-2015 | 2015年 7 月3 日 |
3-3-2-126
| 8 | 《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 道的安全要求指导文件》 |
GB/Z 31822-2015 | 2015年 7 月3 日 |
|---|---|---|---|
| 9 | 《矿井提升辅助电梯》 | JB/T 13192-2017 | 2017年 4 月12 日 |
| 10 |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物 联网的技术规范》 |
GB/T 24476-2017 | 2017年 7 月12 日 |
| 11 |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运 行服务规范》 |
GB/T 34146-2017 | 2017年 9 月7 日 |
| 12 | 《斜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 GB/T 35857-2018 | 2018年 2 月6 日 |
| 13 |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 全相关的可编程电子系统的应用 第1 部分:电梯(PESSRAL)》 |
GB/T 35850.1-2018 | 2018年 2月6日 |
| 14 |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主要部件 报废技术条件》 |
GB/T 37217-2018 | 2018年 12 月28 日 |
| 15 | 《矿山机械 图形符号 第2部分: 矿物选别加工处理设备》 |
GB/T 36231.2-2018 | 2018年 5 月14 日 |
| 16 | 《冲压机器人通用技术条件》 | GB/T 37392-2019 | 2019年 5 月10 日 |
| 17 | 《自动人行道》 | T/ZZB 1114-2019 | 2019年 5 月22 日 |
| 18 |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 全相关的可编程电子系统的应用 第2部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PESSRAE)》 |
GB/T 35850.2-2019 | 2019年 10月18日 |
| 19 |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 电磁兼容 抗扰度》 |
GB/T 24808-202X | 待发布 |
| 20 | 《电梯自动救援操作装置》 20151820-T-469 |
GB/T XXXX -202X | 待发布 |
| 21 |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1 部分 乘客和载货电梯基本要求》 |
GB/T 7588.1-202X | 待发布 |
| 22 |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2 部分 电梯部件的设计原则、计算和 检验》 |
GB/T 7588.2-202X | 待发布 |
| 23 | 《乘运质量测量 第1 部分:电梯》 | GB/T 24474.1-202X | 待发布 |
| 24 | 《乘运质量测量 第2部分:自动扶 梯和自动人行道》 |
GB/T 24474.2-202X | 待发布 |
| 25 |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全要求 第2部分: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的安 全参数》20193235-T-469 |
GB/T XXXX -202X | 待发布 |
| 26 | 《用于辅助建筑物人员疏散的电梯 要求》20193235-T-469 |
GB/T XXXX -202X | 待发布 |
| 27 | 《电梯曳引系统设计技术要求》 | T/CEA 0013-202X | 待发布 |
| 28 |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物 | GB/T XXXX -202X | 待发布 |
3-3-2-127
| 联网用监测终端技术规范》 20194248-T-469 |
|||
|---|---|---|---|
| 29 | 《在用电梯安全评估规范》 20194248-T-469 |
GB/T XXXX -202X | 待发布 |
| 30 | 《消防员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 范》20201651-T-469 |
GB/T 26465-202X | 待发布 |
| 31 | 《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 安全要 求》20200556-T-604 |
GB/T XXXX -202X | 待发布 |
| 32 | 《地下矿用装岩机和装载机 试验 方法》20200556-T-604 |
GB/T XXXX -202X | 待发布 |
| 33 | 《高速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浙品联 2020 年第二批 |
T/ZZB XXXX -202X |
待发布 |
2、发行人拥有的认证证书
| 序 号 |
持有 人 |
证件名称 | 核发机构 | 发证日期/有效期限 |
|---|---|---|---|---|
| 1 | 森赫 电梯 |
CNAS实验室认可 (ISO/IEC 17025:2017、 CNAS-CL01) |
中国合格评定 国家认可委员 会 |
2019年2月19日 至2022年12月26日 |
| 2 | 森赫 电梯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ISO 9001:2015 标准) |
北京联合智业 认证有限公司 |
2019年4月16日 至2022 年4 月15 日 |
| 3 | 森赫 电梯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ISO 14001:2015 标准) |
北京联合智业 认证有限公司 |
2019年4月16日 至2022 年4 月15 日 |
| 4 | 森赫 电梯 |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BS OHSAS 18001:2007 标准) |
北京联合智业 认证有限公司 |
2018年2月1日 至2021年1月31日 |
| 5 | 森赫 电梯 |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GB/T 28001-2011/OHSAS 18001:2007 标准) |
北京联合智业 认证有限公司 |
2018年2月1日 至2021年1月31日 |
| 6 | 森赫 电梯 |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GB/T 23331-2012 idt ISO 50001:2011及 RB/T119-2015 标准) |
新世纪检验认 证有限责任公 司 |
2018年12月25日 至2021年8月30日 |
| 7 | 森赫 电梯 |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证书(GB/T 29490-2013 标准) |
华知认证有限 公司 |
2020年4月29日 至2023年4月28日 |
| 8 | 森赫 电梯 |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 证书(GB/T 23001-2017 标准) |
江苏鸿信系统 集成有限公司 |
2019年12月12日 至2022年12月12日 |
| 9 | 森赫 电梯 |
电梯能效证书(GRPS20, 依据VDI 4707) |
上海交通大学 电梯检测中心 |
2013年12月18日 |
| 10 | 森赫 | 电梯能效认证(GRPS20, | TüV SüD | 2014年1月31日 |
3-3-2-128
| 电梯 | 依据VDI 4707) | Industrie Service GmbH |
||
|---|---|---|---|---|
| 11 | 森赫 电梯 |
自动人行道能效证书 (GRM20) |
Ente Certificazione Macchine srl |
2018年5月4日 至2021年5月3日 |
| 12 | 森赫 电梯 |
能效证书(GRPS30) | 莱茵检测认证 服务(中国)有 限公司 |
2019年3月8日 至2022年3月7日 |
| 13 | 森赫 电梯 |
电梯能效证书(GRPS Series,ISO 25745) |
莱茵检测认证 服务(中国)有 限公司 |
2020年6月11日 至2023年6月10日 |
| 14 | 森赫 电梯 |
电梯节能舒适认证证书 (GRPS Series) |
莱茵检测认证 服务(中国)有 限公司 |
2020年6月11日 至2023年6月10日 |
| 15 | 森赫 电梯 |
欧盟CE小机房乘客电梯 认证证书(GRPS20) |
TÜV CYPRUS (TÜV NORD) LTD |
2018年8月21日 |
| 16 | 森赫 电梯 |
欧盟CE无机房乘客电梯 认证证书(GRPN20) |
TÜV CYPRUS (TÜV NORD) LTD |
2018年10月11日 |
| 17 | 森赫 电梯 |
欧盟CE自动人行道认证 证书(GRM20) |
Ente Certificazione Macchine Srl |
2018年5月16日 至2023年5月15日 |
| 18 | 森赫 电梯 |
欧盟CE自动扶梯认证证 书(GRE20) |
Ente Certificazione Macchine srl |
2019年1月8日 至2024年1月7日 |
| 19 | 森赫 电梯 |
俄罗斯CU-TR产品认证 (GRPS20) |
Общество с ограниченной ответственнос тью Орган по сертификации «Инжтехлифт» |
2017年10月6日 至2022年10月5日 |
| 20 | 森赫 电梯 |
俄罗斯CU-TR产品认证 (GRPN20) |
Общество с ограниченной ответственнос тью Орган по сертификации «Инжтехлифт» |
2017年11月7日 至2022年11月6日 |
| 21 | 森赫 电梯 |
俄罗斯CU-TR产品认证 (GRE20) |
Общество с ограниченной ответственнос тью«ЦЕНТР-С ТАНДАРТ» |
2016年10月26日 至2021年10月25日 |
| 22 | 森赫 | 俄罗斯CU-TR产品认证 | Общество с | 2017年1月16日 |
3-3-2-129
| 电梯 | (GRE50) | ограниченной ответственнос тью «АЛЬЯНС ЮГО-ЗАПАД» |
至2022年1月15日 | ||
|---|---|---|---|---|---|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 督标准。
(五)发行人关于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方面的守法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记账凭证、原始单据以及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德国律师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没有发生因违 反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批准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主管部门的批文等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 3 个项目:(1) 投资 16,954.73 万元用于“电梯智能制造生产线建设项目”;(2)投资 7,232.28 万元用于“企业技术中心升级建设项目”;(3)投资 9,810.37 万元用于“营销 维保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电梯智能制造生产线建设项目”已经南浔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委员会于 2020 年 1 月 19 日出具的《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 同意备案,建设地点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工业园区森赫大道 1 号,项目 总投资 16,954.73 万元,项目建设期为 12 个月。
“企业技术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已经南浔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委员会于 2020 年 1 月 19 日出具的《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同
3-3-2-130
意备案,建设地点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工业园区森赫大道 1 号,项目总 投资 7,232.28 万元,项目建设期为 18 个月。
“营销维保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已经南浔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委员会于 2020 年 1 月 19 日出具的《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同意备案,建 设地点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工业园区森赫大道 1 号,项目总投资 9,810.37 万元,项目建设期为 36 个月。
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运用事宜已经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或 授权,均履行了审批手续。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电梯智能制造生产线建设项目”、“企业技术 中心升级建设项目”、“营销维保服务网络建设项目”,不存在为持有交易性金 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于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且均用于主营业务。 2、发行人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能力
发行人报告期内一直从事“电梯、扶梯、自动人行道及其配件的研发、制造、 销售、安装和维保业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如本律师工作报告“三、关于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所述,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良好;发行人已经根据 《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组织机构, 规范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了一整套包括生产质量、技术开发、财 务、销售等管理制度。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 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3-3-2-131
3、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合法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如本节“(一)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述,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 投资项目均已经履行了项目备案手续。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七、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之“(二)发行人拟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所述,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 资项目已经履行了环境影响登记备案手续。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工业园区森赫大道 1 号,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发行人已合法取得了该等土地使用权,并已取得湖州市 国土资源局南浔区分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 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分析
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5、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的影响
根据本所律师对上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申请报告的核查,发行人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 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6、本次募集资金的管理
发行人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专户储存”规定“公司 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
3-3-2-132
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监管协议”。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经备案的 项目已得到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备案,募集资金的运用合法、 合规,拟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十九、关于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公司业务发展目标的说明》,发行人的整体业务发 展目标为:公司坚持“国际化、科技化、产业化”的发展战略,“服务创新、科技 创新、理念创新”的创新理念,“只为安全到达”的品牌核心价值,致力于成为优 质的电梯解决方案服务商。公司将围绕主营业务继续投入资金,全面布局国内市 场、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投 资电梯智能制造生产线建设项目、企业技术中心升级建设项目、营销维保服务网 络建设项目。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将购置先进的机器设备,进一 步提升各类电梯产品的生产能力及效率;引入更多专业技术人才,提升公司研发 实力;完善营销渠道、加强维保等后市场服务能力,为公司产能增加及市场扩张 提供保障。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二)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查阅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上述业务发展 目标的合法性及法律风险进行了核查。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 业务发展目标在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上述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产业政策要求,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关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3-2-133
-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记账凭证及原始单据。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一项税收行政处罚,具体参见本 律师工作报告“十六、关于发行人的税务”之“(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 税情况”。公司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违反工商、税收、土 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以及相关起诉 状、判决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尚未了结或执行 完毕且标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情况如下:
(1)发行人与山西恒实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2017 年 8 月 11 日,发行人就与山西恒实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恒实平阳房地产”)承揽合同纠纷事宜,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小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恒实平阳房地产偿付欠款 1,076,400 元并支 付逾期付款损失及律师费 5.5 万元。
2017 年 12 月 26 日,小店区法院作出(2017)晋 0105 民初 4414 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恒实平阳房地产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发行人剩余款项 1,076,400 元、逾期付款损失及律师费 55,000 元。
因恒实平阳房地产未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发行人向小店区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并获得执行款 2,969.26 元。2019 年 3 月 25 日,小店区法院作出(2018) 晋 0105 执 3223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发行人与浙江杭海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3-3-2-134
2017 年 10 月 26 日,发行人就与浙江杭海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杭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事宜,向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南浔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杭海公司支付欠款 1,100,000 元、违约 金 105,000 元,并解除对于发行人和杭海公司合同项下剩余 19 台电梯的约定及 剩余 19 台电梯款项 30%的违约金计 706,140 元。
2018 年 3 月 6 日,南浔法院作出(2017)浙 0503 民初 4787 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杭海公司支付发行人已履行的 17 台电梯的价款 779,450 元及逾期付 款违约金,确认解除发行人和杭海公司签订的电(扶)梯设备买卖合同,杭海公 司应支付发行人因终止履行 19 台电梯的违约金 706,140 元。
2018 年 10 月 22 日,南浔法院作出(2018)浙 0503 执 1719 号《执行裁定 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发行人与蒙城县龙佳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2018 年 12 月 21 日,发行人就与蒙城县龙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 佳置业”)承揽合同纠纷事宜,向南浔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龙佳置业支付货 款 6,360,400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530,030 元,实际计算至其清偿之日止。
2019 年 2 月 1 日,南浔法院作出(2018)浙 0503 民初 5621 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龙佳置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发行人价款共计 6,360,400 元, 并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查阅相关财务凭证,发行人已收到龙佳置业通过被执行 方式支付的款项 179,176 元。2019 年 9 月 10 日,南浔法院作出(2019)浙 0503 执 730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发行人与山东如意毛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2019 年 7 月 17 日,发行人就与山东如意毛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如意毛纺公司”)就承揽合同纠纷事宜,向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任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如意毛纺公司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 4,120,000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406,000 元。
2019 年 9 月 5 日,在审理过程中经任城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3-3-2-135
约定如意毛纺公司分三期支付所欠发行人合同款项 4,120,000 元。任城法院就前 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出具了(2019)鲁 0811 民初 9154 号《民事调解书》。 后因如意毛纺公司未完全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发行人于 2019 年 9 月 29 日申请任 城法院执行。2019 年 11 月 20 日,在任城法院主持调解下,发行人、如意毛纺 公司、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科技”)达成了《执行和解 协议》,并约定由如意科技为如意毛纺所欠发行人全部案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若如意毛纺未按协议约定时间足额付款,发行人有权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并将 如意科技同时列为被执行人承担还款责任。目前该案尚在执行过程中。
(5)发行人与吉林省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案
2020 年 6 月 1 日,发行人就与吉林省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山河房地产”)、抚松县天池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池 圣景”)、吉林省栗峰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栗峰电梯”)、牟忠岩承揽合 同纠纷事宜,向南浔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述各方支付电梯货款 1,354,900 元及逾期滞纳金 38,211 元,并请求天池圣景、栗峰电梯、牟忠岩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目前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本所认为,上述诉讼事项系由发行人的正常经营活动所引起,涉案金额占发 行人净资产比例较小,不会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上述诉讼情况外,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 件。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与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进行了访谈。根据本 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 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3-3-2-136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 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长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 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为准确编制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本所律师应邀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一 道参与了对《招股说明书》的讨论和修改。
本所律师对《招股说明书》的整体内容,特别是对发行人在该《招股说明书》 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审阅。本所确 认,《招股说明书》对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十二、关于发行人的劳动用工情况
(一)发行人的员工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名册。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计拥有 477 名员工,除 22 名退休返聘 人员及兼职人员外,其他员工均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情 况。
(二)发行人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凭据。根据本所律师 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合计 拥有 477 名员工,发行人及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缴纳人数 未缴纳人数
3-3-2-137
| 1 | 养老保险 | 452 | 25 |
|---|---|---|---|
| 2 | 医疗保险 | 452 | 25 |
| 3 | 工伤保险 | 452 | 25 |
| 4 | 失业保险 | 452 | 25 |
| 5 | 生育保险 | 452 | 25 |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为 18 名退休返聘人员、1 名兼职人员、3 名新入职员工、1 名实习生、2 名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
(三)发行人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费用凭据以及部分员 工出具的《声明》。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缴存住房公 积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子 公司为员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合计 拥有员工 477 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共计 445 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员工 共计 32 人,未缴存的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兼职人员、当月入(离)职人员、 实习生、德国员工无须缴纳住房公积金及因个人自行缴纳的员工。
(四)实际控制人关于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东流已出具《关于社保和公积金缴纳事项的承诺函》,承诺:
“一、本人将支持、督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履 行为员工办理并缴纳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及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如果发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向其追索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或 者因此引起诉讼、仲裁,或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 罚的,承诺人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如果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以前年度员工的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承诺人将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补缴。
3-3-2-138
四、如果因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而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带来任何其他费用支出和经济损失,承诺人将无偿代发行人承担。
五、本承诺函经承诺人签署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承诺人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 中的各项承诺。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 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发行人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方面的守法情况
根据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浔区业务管理部、湖州市南浔区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三年及截至证明 出具之日无因违反社保、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了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 金,相关缴费情况符合国家、地方相关规定及主管部门的要求;报告期内,存在 因员工自身原因而导致发行人未为其购买社保及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存在补 缴风险,但上述行为未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作出愿意承 担所有补缴金额、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赔偿责任的承诺,前述情形不构成重大违 法行为,且所涉金额较小,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二十三、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实质条件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条件和要求,发行人不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申请 材料尚需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四份。
(以下无正文)
3-3-2-139
附件一: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权情况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拥有的国内商标权证
| 序号 | 商标标识 | 商标 注册号 |
商品 类别 |
注册人 | 注册有效期限 | 取得 方式 |
|---|---|---|---|---|---|---|
| 1 | 10487933 | 1 | 森赫电梯 | 2013年4月7日 至2023年4月6日 |
原始 取得 |
|
| 2 | 10487967 | 2 | 森赫电梯 | 2013年7月14日 至2023年7月13日 |
原始 取得 |
|
| 3 | 10487991 | 3 | 森赫电梯 | 2013年4月7日 至2023年4月6日 |
原始 取得 |
|
| 4 | 10488012 | 4 | 森赫电梯 | 2013年4月7日 至2023年4月6日 |
原始 取得 |
|
| 5 | 10488034 | 5 | 森赫电梯 | 2013年7月14日 至2023年7月13日 |
原始 取得 |
|
| 6 | 10206470 | 6 | 森赫电梯 | 2013年1月21日 至2023年1月20日 |
原始 取得 |
|
| 7 | 10221592 | 7 | 森赫电梯 | 2013年1月28日 至2023年1月27日 |
原始 取得 |
|
| 8 | 10488050 | 8 | 森赫电梯 | 2013年4月7日 至2023年4月6日 |
原始 取得 |
|
| 9 | 10206444 | 9 | 森赫电梯 | 2013年1月21日 至2023年1月20日 |
原始 取得 |
|
| 10 | 10488076 | 10 | 森赫电梯 | 2013年4月7日 至2023年4月6日 |
原始 取得 |
|
| 11 | 10206474 | 11 | 森赫电梯 | 2013年1月21日 至2023年1月20日 |
原始 取得 |
|
| 12 | 10206488 | 12 | 森赫电梯 | 2013年1月21日 至2023年1月20日 |
原始 取得 |
|
| 13 | 10488099 | 13 | 森赫电梯 | 2013年4月7日 至2023年4月6日 |
原始 取得 |
|
| 14 | 10488124 | 14 | 森赫电梯 | 2013年4月7日 至2023年4月6日 |
原始 取得 |
|
| 15 | 10488160 | 15 | 森赫电梯 | 2013年4月7日 至2023年4月6日 |
原始 取得 |
|
| 16 | 10206513 | 16 | 森赫电梯 | 2013年1月21日 至2023年1月20日 |
原始 取得 |
|
| 17 | 10206544 | 17 | 森赫电梯 | 2013年1月28日 至2023年1月27日 |
原始 取得 |
|
| 18 | 10206591 | 18 | 森赫电梯 | 2013年1月21日 至2023年1月20日 |
原始 取得 |
|
| 19 | 10206613 | 19 | 森赫电梯 | 2013年2月7日 至2023年2月6日 |
原始 取得 |
3-3-2-140
| 20 | 10490861 | 20 | 森赫电梯 | 2013年4月14日 至2023年4月13日 |
原始 取得 |
|
|---|---|---|---|---|---|---|
| 21 | 10490885 | 21 | 森赫电梯 | 2013年4月14日 至2023年4月13日 |
原始 取得 |
|
| 22 | 10490912 | 22 | 森赫电梯 | 2013年4月14日 至2023年4月13日 |
原始 取得 |
|
| 23 | 10490934 | 23 | 森赫电梯 | 2013年4月14日 至2023年4月13日 |
原始 取得 |
|
| 24 | 10491034 | 24 | 森赫电梯 | 2013年4月21日 至2023年4月20日 |
原始 取得 |
|
| 25 | 10491168 | 25 | 森赫电梯 | 2013年4月21日 至2023年4月20日 |
原始 取得 |
|
| 26 | 10491091 | 26 | 森赫电梯 | 2013年4月21日 至2023年4月20日 |
原始 取得 |
|
| 27 | 10491133 | 27 | 森赫电梯 | 2013年4月21日 至2023年4月20日 |
原始 取得 |
|
| 28 | 10491166 | 28 | 森赫电梯 | 2013年4月21日 至2023年4月20日 |
原始 取得 |
|
| 29 | 10491194 | 29 | 森赫电梯 | 2013年4月21日 至2023年4月20日 |
原始 取得 |
|
| 30 | 10494935 | 30 | 森赫电梯 | 2013年4月7日 至2023年4月6日 |
原始 取得 |
|
| 31 | 10494979 | 31 | 森赫电梯 | 2013年4月7日 至2023年4月6日 |
原始 取得 |
|
| 32 | 10495012 | 32 | 森赫电梯 | 2013年4月7日 至2023年4月6日 |
原始 取得 |
|
| 33 | 10495037 | 33 | 森赫电梯 | 2013年4月7日 至2023年4月6日 |
原始 取得 |
|
| 34 | 10495064 | 34 | 森赫电梯 | 2013年4月7日 至2023年4月6日 |
原始 取得 |
|
| 35 | 10206636 | 35 | 森赫电梯 | 2013年1月21日 至2023年1月20日 |
原始 取得 |
|
| 36 | 10214083 | 36 | 森赫电梯 | 2013年1月21日 至2023年1月20日 |
原始 取得 |
|
| 37 | 10214108 | 37 | 森赫电梯 | 2013年1月21日 至2023年1月20日 |
原始 取得 |
|
| 38 | 10495091 | 38 | 森赫电梯 | 2013年4月7日 至2023年4月6日 |
原始 取得 |
|
| 39 | 10214143 | 39 | 森赫电梯 | 2013年1月21日 至2023年1月20日 |
原始 取得 |
|
| 40 | 10495128 | 40 | 森赫电梯 | 2013年4月7日 至2023年4月6日 |
原始 取得 |
|
| 41 | 10214174 | 41 | 森赫电梯 | 2013年1月21日 至2023年1月20日 |
原始 取得 |
3-3-2-141
| 42 | 10214263 | 42 | 森赫电梯 | 2013年1月21日 至2023年1月20日 |
原始 取得 |
|
|---|---|---|---|---|---|---|
| 43 | 10214347 | 43 | 森赫电梯 | 2013年1月21日 至2023年1月20日 |
原始 取得 |
|
| 44 | 10214372 | 44 | 森赫电梯 | 2013年1月21日 至2023年1月20日 |
原始 取得 |
|
| 45 | 10495152 | 45 | 森赫电梯 | 2013年4月7日 至2023年4月6日 |
原始 取得 |
|
| 46 | 9967987 | 1 | 森赫电梯 | 2013年2月21日 至2023年2月20日 |
原始 取得 |
|
| 47 | 9968000 | 4 | 森赫电梯 | 2013年1月14日 至2023年1月13日 |
原始 取得 |
|
| 48 | 9968017 | 6 | 森赫电梯 | 2013年1月7日 至2023年1月6日 |
原始 取得 |
|
| 49 | 9965425 | 7 | 森赫电梯 | 2013年4月14日 至2023年4月13日 |
原始 取得 |
|
| 50 | 9968032 | 9 | 森赫电梯 | 2013年1月28日 至2023年1月27日 |
原始 取得 |
|
| 51 | 9968079 | 36 | 森赫电梯 | 2012年11月21日 至2022年11月20日 |
原始 取得 |
|
| 52 | 9968035 | 37 | 森赫电梯 | 2012年11月21日 至2022年11月20日 |
原始 取得 |
|
| 53 | 9968073 | 42 | 森赫电梯 | 2012年11月21日 至2022年11月20日 |
原始 取得 |
|
| 54 | 9968102 | 43 | 森赫电梯 | 2013年1月14日 至2023年1月13日 |
原始 取得 |
|
| 55 | 10273002 | 7 | 森赫电梯 | 2013年2月14日 至2023年2月13日 |
原始 取得 |
|
| 56 | 10301417 | 37 | 森赫电梯 | 2013年2月14日 至2023年2月13日 |
原始 取得 |
|
| 57 | 10445293 | 7 | 森赫电梯 | 2013年9月14日 至2023年9月13日 |
受让 取得 |
|
| 58 | 10445292 | 37 | 森赫电梯 | 2013年3月28日 至2023年3月27日 |
受让 取得 |
|
| 59 | 9803561 | 9 | 森赫电梯 | 2013年11月21日 至2023年11月20日 |
原始 取得 |
|
| 60 | 10674162 | 7 | 森赫电梯 | 2013年12月7日 至2023年12月6日 |
原始 取得 |
|
| 61 | 10674164 | 7 | 森赫电梯 | 2013年12月7日 至2023年12月6日 |
原始 取得 |
|
| 62 | 10674161 | 7 | 森赫电梯 | 2014年3月21日 至2024年3月20日 |
原始 取得 |
|
| 63 | 10697706 | 9 | 森赫电梯 | 2014年3月21日 至2024年3月20日 |
原始 取得 |
3-3-2-142
| 64 | 10697820 | 35 | 森赫电梯 | 2014年1月14日 至2024年1月13日 |
原始 取得 |
|
|---|---|---|---|---|---|---|
| 65 | 12916464 | 7 | 森赫电梯 | 2014年12月21日 至2024年12月20日 |
原始 取得 |
|
| 66 | 12927778 | 37 | 森赫电梯 | 2014年12月21日 至2024年12月20日 |
原始 取得 |
|
| 67 | 12916465 | 7 | 森赫电梯 | 2014年12月21日 至2024年12月20日 |
原始 取得 |
|
| 68 | 12927709 | 37 | 森赫电梯 | 2014年12月7日 至2024年12月6日 |
原始 取得 |
|
| 69 | 12927720 | 37 | 森赫电梯 | 2015年3月28日 至2025年3月27日 |
原始 取得 |
|
| 70 | 12916462 | 7 | 森赫电梯 | 2015年8月14日 至2025年8月13日 |
原始 取得 |
|
| 71 | 12927686 | 37 | 森赫电梯 | 2015年10月21日 至2025年12月20日 |
原始 取得 |
|
| 72 | 27710091 | 7 | 森赫电梯 | 2018年10月28日 至2028年10月27日 |
原始 取得 |
|
| 73 | 27710092 | 37 | 森赫电梯 | 2018年10月28日 至2028年10月27日 |
原始 取得 |
|
| 74 | 7340444 | 37 | 森赫电梯、 德国森赫 |
2010年10月21日 至2030年10月20日 |
受让 取得 |
|
| 75 | 7340445 | 7 | 森赫电梯、 德国森赫 |
2010年8月21日 至2030年8月20日 |
受让 取得 |
|
| 76 | 7340450 | 37 | 森赫电梯、 德国森赫 |
2010年10月21日 至2030年10月20日 |
受让 取得 |
|
| 77 | 7340451 | 7 | 森赫电梯、 德国森赫 |
2010年8月21日 至2030年8月20日 |
受让 取得 |
|
| 78 | 9794145 | 7 | 森赫电梯、 德国森赫 |
2012年9月28日 至2022年9月27日 |
受让 取得 |
|
| 79 | 10816981 | 7 | 森赫电梯、 德国森赫 |
2013年7月21日 至2023年7月20日 |
受让 取得 |
|
| 80 | 10796714 | 37 | 森赫电梯、 德国森赫 |
2014年6月21日 至2024年6月20日 |
受让 取得 |
|
| 81 | 7345381 | 7 | 联合电梯 | 2010年8月21日 至2020年8月20日 |
原始 取得 |
|
| 82 | 7345389 | 7 | 联合电梯 | 2010年8月21日 至2020年8月20日 |
原始 取得 |
3-3-2-143
| 83 | 6925683 | 7 | 联合电梯 | 2010年5月21日 至2030年5月20日 |
原始 取得 |
|
|---|---|---|---|---|---|---|
| 84 | 10681568 | 7 | 联合电梯 | 2013年5月28日 至2023年5月27日 |
原始 取得 |
|
| 85 | 10641017 | 9 | 联合电梯 | 2013年5月21日 至2023年5月20日 |
原始 取得 |
|
| 86 | 9458273 | 35 | 联合电梯 | 2012年8月14日 至2022年8月13日 |
原始 取得 |
|
| 87 | 9458241 | 37 | 联合电梯 | 2012年5月28日 至2022年5月27日 |
原始 取得 |
|
| 88 | 9458299 | 7 | 联合电梯 | 2012年5月28日 至2022年5月27日 |
原始 取得 |
|
| 89 | 9458258 | 35 | 联合电梯 | 2012年5月28日 至2022年5月27日 |
原始 取得 |
|
| 90 | 9458232 | 37 | 联合电梯 | 2012年5月28日 至2022年5月27日 |
原始 取得 |
|
| 91 | 10411515 | 7 | 联合电梯 | 2013年9月14日 至2023年9月13日 |
原始 取得 |
|
| 92 | 10640940 | 7 | 联合电梯 | 2013年5月14日 至2023年5月13日 |
原始 取得 |
|
| 93 | 10641063 | 9 | 联合电梯 | 2013年5月14日 至2023年5月13日 |
原始 取得 |
|
| 94 | 10641085 | 35 | 联合电梯 | 2013年5月14日 至2023年5月13日 |
原始 取得 |
|
| 95 | 10408930 | 37 | 联合电梯 | 2013年3月21日 至2023年3月20日 |
原始 取得 |
|
| 96 | 10681567 | 7 | 联合电梯 | 2013年5月28日 至2023年5月27日 |
原始 取得 |
|
| 97 | 10641050 | 9 | 联合电梯 | 2013年6月28日 至2023年6月27日 |
原始 取得 |
|
| 98 | 10641102 | 35 | 联合电梯 | 2013年6月28日 至2023年6月27日 |
原始 取得 |
|
| 99 | 10641127 | 37 | 联合电梯 | 2013年6月28日 至2023年6月27日 |
原始 取得 |
|
| 100 | 14250021 | 7 | 联合进出口 | 2015年7月7日 至2025年7月6日 |
原始 取得 |
|
| 101 | 14243384 | 35 | 联合进出口 | 2015年8月7日 至2025年8月6日 |
原始 取得 |
|
| 102 | 14243420 | 37 | 联合进出口 | 2015年6月7日 至2025年6月6日 |
原始 取得 |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拥有的国外商标权证
3-3-2-144
| 序 号 |
商标名称 | 商标 注册号 |
注册国 | 商品 类别 |
注册人 | 注册有效期限 | 取得 方式 |
|---|---|---|---|---|---|---|---|
| 1 | 224604 | 伊朗 | 7 | 森赫电梯 | 2014年6月24日 至2024年6月24日 |
原始 取得 |
|
| 2 | 224792 | 伊朗 | 37 | 森赫电梯 | 2014年6月24日 至2024年6月24日 |
原始 取得 |
|
| 3 | 567048 | 俄罗斯 | 7 | 森赫电梯 | 2014年4月18日 至2024年4月18日 |
原始 取得 |
|
| 4 | 122694 | 科威特 | 37 | 森赫电梯 | 2014年7月10日 至2024年7月9日 |
原始 取得 |
|
| 5 | 125630 | 科威特 | 07 | 森赫电梯 | 2014年7月10日 至2024年7月9日 |
原始 取得 |
|
| 6 | KH/53307 /14 |
柬埔寨 | 7 | 森赫电梯 | 2014年5月5日 至2024年5月5日 |
原始 取得 |
|
| 7 | KH/53920 /15 |
柬埔寨 | 37 | 森赫电梯 | 2014年5月5日 至2024年5月5日 |
原始 取得 |
|
| 8 | 174308 | 孟加拉 国 |
07 | 森赫电梯 | 2014年4月16日 至2021年4月16日 |
原始 取得 |
|
| 9 | 174309 | 孟加拉 国 |
37 | 森赫电梯 | 2014年4月16日 至2021年4月16日 |
原始 取得 |
|
| 10 | 30201103 9062 |
德国 | 07;9;37; | 森赫电梯; 德国森赫 |
2011年7月7日 至2021年7月7日 |
受让 取得 |
|
| 11 | 30201202 1418 |
德国 | 7;9;35;3 7 |
森赫电梯; 德国森赫 |
2012年3月22日 至2022年3月22日 |
受让 取得 |
3-3-2-145
附件二: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情况
一、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拥有的国内专利
| 序 号 |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 型 |
权利人 | 申请日 | 权利 期限 |
取得 方式 |
|---|---|---|---|---|---|---|---|
| 1 | ZL201210 043098.X |
一种电梯门辅助防夹 方法及系统 |
发明专 利 |
森赫电梯 | 2012年 2月24日 |
20年 | 原始 取得 |
| 2 | ZL201210 043131.9 |
一种电梯曳引绳安全 隐患自动检测方法及 装置 |
发明专 利 |
森赫电梯 | 2012年 2月24日 |
20年 | 原始 取得 |
| 3 | ZL201210 328536.7 |
一种船用电梯的随行 电缆导向方法及装置 |
发明专 利 |
森赫电梯 | 2012年 9月7日 |
20年 | 原始 取得 |
| 4 | ZL201310 018925.4 |
一种电梯轿厢智能减 震系统 |
发明专 利 |
森赫电梯 | 2013年 1月18日 |
20年 | 原始 取得 |
| 5 | ZL201310 021005.8 |
一种双向开门电梯 | 发明专 利 |
森赫电梯 | 2013年 1月18日 |
20年 | 原始 取得 |
| 6 | ZL201310 018926.9 |
一种带自动检测的抗 菌电梯电缆 |
发明专 利 |
森赫电梯 | 2013年 1月18日 |
20年 | 原始 取得 |
| 7 | ZL201410 573525.4 |
一种大开门整体式电 梯轿厢结构 |
发明专 利 |
森赫电梯 | 2014年 10月24日 |
20年 | 原始 取得 |
| 8 | ZL201410 821985.4 |
智能自检测曳引机制 动器 |
发明专 利 |
森赫电梯 | 2014年 12月25日 |
20年 | 原始 取得 |
| 9 | ZL201410 820565.4 |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 道控制系统测试平台 |
发明专 利 |
森赫电梯 | 2014年 12月25日 |
20年 | 原始 取得 |
| 10 | ZL201510 798344.6 |
一种无机房电梯 | 发明专 利 |
森赫电梯 | 2015年 11月19日 |
20年 | 原始 取得 |
| 11 | ZL201510 798194.9 |
新型的无机房电梯承 重结构 |
发明专 利 |
森赫电梯 | 2015年 11月19日 |
20年 | 原始 取得 |
| 12 | ZL201610 050369.2 |
电梯钢丝绳自动张紧 调节系统 |
发明专 利 |
森赫电梯 | 2016年 1月26日 |
20年 | 原始 取得 |
| 13 | ZL201610 596442.6 |
一种自动人行道架体 型面连接装置 |
发明专 利 |
森赫电梯 | 2016年 7月25日 |
20年 | 原始 取得 |
| 14 | ZL201610 596489.2 |
一种自动扶梯和自动 人行道架体连接装置 |
发明专 利 |
森赫电梯 | 2016年 7月25日 |
20年 | 原始 取得 |
| 15 | ZL201120 292817.2 |
一种带印刷线路板的 电梯控制柜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1年 8月12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6 | ZL201120 292816.8 |
一种电梯层站显示装 置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1年 8月12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7 | ZL201120 292561.5 |
一种轿厢总成结构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1年 8月12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8 | ZL201120 292839.9 |
一种无机房客梯排布 结构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1年 8月12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3-3-2-146
| 19 | ZL201220 061809.1 |
一种电梯门辅助防夹 系统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2年 2月24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 20 | ZL201220 061961.X |
一种电梯曳引绳安全 隐患自动检测装置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2年 2月24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21 | ZL201220 456515.9 |
一种船用电梯的随行 电缆导向装置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2年 9月7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22 | ZL201220 623846.7 |
一种停车设备的防坠 落装置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2年 11月21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23 | ZL201220 623836.3 |
一种升降横移机械式 停车设备的升降防晃 动装置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2年 11月21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24 | ZL201220 625396.5 |
一种停车设备的载车 板防顶翻装置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2年 11月21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25 | ZL201320 027183.7 |
一种电梯轿厢智能减 震系统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3年 1月18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26 | ZL201320 027267.0 |
一种电梯轿厢震动检 测装置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3年 1月18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27 | ZL201320 029547.5 |
一种电梯用的阻尼减 震单元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3年 1月18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28 | ZL201320 396137.4 |
背包轿架结构别墅电 梯滚动导靴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3年 7月3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29 | ZL201320 396106.9 |
别墅电梯限速器张紧 装置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3年 7月3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30 | ZL201320 396090.1 |
齿形扁平钢带驱动无 机房家用电梯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3年 7月3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31 | ZL201320 401882.3 |
一种用于代替电梯随 行视频电缆的视频通 讯装置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3年 7月8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32 | ZL201320 415917.9 |
新型轿厢轿顶拱形透 光板安装结构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3年 7月11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33 | ZL201320 452168.7 |
一种电梯一体化控制 柜检测装置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3年 7月26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34 | ZL201320 468217.6 |
乘客电梯小门套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3年 8月1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35 | ZL201420 621600.5 |
一种电梯机械阻止装 置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4年 10月24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36 | ZL201420 624335.6 |
小机房电梯补偿链导 向装置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4年 10月27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37 | ZL201420 636566.9 |
垂直导向电梯限速器 张紧装置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4年 10月30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38 | ZL201420 655756.5 |
门扇型电梯操纵箱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4年 11月5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39 | ZL201420 664956.7 |
电梯控制柜线束加工 模板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4年 11月10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3-3-2-147
| 40 | ZL201420 688778.1 |
LED一体式不锈钢轿 厢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4年 11月18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 41 | ZL201420 691475.5 |
智能触摸型电梯外呼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4年 11月18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42 | ZL201420 691775.3 |
智能触摸型电梯操纵 箱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4年 11月18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43 | ZL201420 837506.3 |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 道控制柜检测装置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4年 12月25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44 | ZL201420 836022.7 |
一种曳引机制动器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4年 12月25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45 | ZL201520 748247.1 |
轿厢吊顶平形透光板 安装结构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5年 9月25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46 | ZL201520 747271.3 |
曳引机底座结构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5年 9月25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47 | ZL201520 747399.X |
一种含轿底轮的电梯 下梁结构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5年 9月25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48 | ZL201520 751610.5 |
电梯光幕测试台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5年 9月25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49 | ZL201520 820898.7 |
电梯安全检修装置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5年 10月23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50 | ZL201520 923211.2 |
一种新型的无机房电 梯承重结构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5年 11月19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51 | ZL201520 923152.9 |
一种电梯合用导轨支 架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5年 11月19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52 | ZL201520 923153.3 |
无机房电梯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5年 11月19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53 | ZL201620 073144.4 |
一种电梯轿厢上行超 速保护系统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6年 1月26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54 | ZL201620 794779.3 |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 道架体连接装置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6年 7月25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55 | ZL201620 795659.5 |
自动人行道架体型面 连接装置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6年 7月25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56 | ZL201620 853241.5 |
扶梯扶手带装置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6年 8月5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57 | ZL201620 938175.1 |
安全型悬崖观光电梯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6年 8月24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58 | ZL201620 938173.2 |
高速消防电梯轿厢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6年 8月24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59 | ZL201620 936359.4 |
操纵箱智能检测装置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6年 8月24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60 | ZL201620 936347.1 |
超高速电梯人机界面 结构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6年 8月24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61 | ZL201620 934896.5 |
紧凑型无机房电梯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6年 8月24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3-3-2-148
| 62 | ZL201620 934859.4 |
双层电梯轿厢壁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6年 8月24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 63 | ZL201620 934630.0 |
曳引式钢带驱动悬挂 式无机房乘客电梯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6年 8月24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64 | ZL201620 940669.3 |
预制电缆智能检测装 置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6年 8月24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65 | ZL201620 947104.8 |
加强型电梯层门装置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6年 8月25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66 | ZL201620 946284.8 |
防止电梯轿厢意外移 动系统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6年 8月26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67 | ZL201620 995902.8 |
自动扶梯扶手带端部 驱动结构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6年 8月30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68 | ZL201620 994084.X |
具有自动调节功能的 全户外型自动扶梯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6年 8月30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69 | ZL201620 986627.3 |
扶手带弹簧压紧装置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6年 8月30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70 | ZL201620 998762.X |
高速电梯的导流罩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6年 8月31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71 | ZL201720 927800.7 |
防火电梯层门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7年 7月28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72 | ZL201720 928653.5 |
紧凑型无机房电梯的 轿架结构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7年 7月28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73 | ZL201720 934745.4 |
单绕高速乘客电梯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7年 7月28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74 | ZL201720 935430.1 |
分体式无机房控制柜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7年 7月28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75 | ZL201720 936579.1 |
补偿链导向装置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7年 7月28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76 | ZL201720 934659.3 |
一种电梯轿顶结构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7年 7月28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77 | ZL201720 934657.4 |
一种旧楼加装电梯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7年 7月28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78 | ZL201721 796781.5 |
电梯底坑用机械阻止 装置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7年 12月20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79 | ZL201721 796716.2 |
片状式旧楼加装电梯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7年 12月20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80 | ZL201721 797479.1 |
片状式旧楼加装电梯 的钢结构井架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7年 12月20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81 | ZL201820 501312.4 |
倾斜式双对重轮对重 装置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8年 4月10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82 | ZL201820 501311.X |
一种无机房贯通轿厢 双折弯搁机梁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8年 4月10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83 | ZL201821 732504.2 |
一种紧凑型浅底坑无 对重电梯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8年 10月25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3-3-2-149
| 84 | ZL201821 732266.5 |
一种浅底坑钢带曳引 家用电梯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8年 10月25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 85 | ZL201821 739390.4 |
一种重型轿厢结构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8年 10月25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86 | ZL201821 752052.4 |
三开门乘客电梯的轿 架结构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8年 10月26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87 | ZL201821 752054.3 |
三开门乘客电梯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8年 10月26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88 | ZL201821 745117.2 |
汽车梯减速装置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8年 10月26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89 | ZL201821 742463.5 |
一种大吨位货梯的曳 引驱动悬挂系统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8年 10月26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90 | ZL201821 752034.6 |
耐腐蚀性的绳轮结构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8年 10月26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91 | ZL201821 742916.4 |
一种无机房电梯救援 装置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8年 10月26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92 | ZL201821 968593.0 |
用于电梯安全体验的 轿厢系统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8年 11月27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93 | ZL201822 144865.1 |
一体化电梯门板结构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8年 12月20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94 | ZL201822 181503.X |
浅底坑安全智能型高 速电梯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8年 12月25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95 | ZL201822 181807.6 |
一种三开门旁路结构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8年 12月25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96 | ZL201822 266872.9 |
一种伴随式购物车专 用扶梯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8年 12月29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97 | ZL201921 408394.9 |
一种家用电梯逃生窗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9年 8月28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98 | ZL201921 424194.2 |
一种曳引钢带驱动的 家用电梯承重装置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9年 8月29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99 | ZL201921 425054.7 |
一种强制驱动的家用 电梯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9年 8月30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00 | ZL201921 407217.9 |
一种集成模块控制柜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9年 8月28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01 | ZL201921 404446.5 |
高适应性电梯限速涨 紧装置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9年 8月27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02 | ZL201921 415887.5 |
一种高防护的底坑检 修盒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9年 8月29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03 | ZL201921 399564.1 |
夹轨式无机房电梯救 援装置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9年 8月27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04 | ZL201921 406028.X |
一种榫卯结构的轿顶 轮组件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9年 8月28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05 | ZL201921 406821.X |
一种电梯层门锁装置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9年 8月28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3-3-2-150
| 106 | ZL201921 416925.9 |
一种高强度便捷安装 的电梯轿顶护栏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9年 8月29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 107 | ZL201921 443218.9 |
一种匀光型大面积透 光吊顶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9年 9月2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08 | ZL201921 868614.6 |
一种直角开门家用电 梯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9年 11月1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09 | ZL201921 885377.4 |
一种自动人行道扶手 梯夹紧装置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9年 11月4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10 | ZL201921 884999.5 |
一种双轿顶轮悬空固 定结构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9年 11月4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11 | ZL201921 831701.4 |
一种静音控制柜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9年 10月29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12 | ZL201921 885378.9 |
一种经济型随行电缆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9年 11月4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13 | ZL201921 894274.4 |
电梯防摇摆检测装置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 | 2019年 11月5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14 | ZL201130 235063.2 |
电梯轿厢(1) | 外观设 计 |
森赫电梯 | 2011年 7月22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15 | ZL201130 235073.6 |
电梯轿厢(2) | 外观设 计 |
森赫电梯 | 2011年 7月22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16 | ZL201130 235062.8 |
电梯轿厢(3) | 外观设 计 |
森赫电梯 | 2011年 7月22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17 | ZL201130 235069.X |
电梯轿厢(4) | 外观设 计 |
森赫电梯 | 2011年 7月22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18 | ZL201130 235074.0 |
电梯轿厢(5) | 外观设 计 |
森赫电梯 | 2011年 7月22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19 | ZL201430 413563.4 |
电梯控制器 | 外观设 计 |
森赫电梯 | 2014年 10月28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20 | ZL201530 412185.2 |
一体化无障碍人机界 面 |
外观设 计 |
森赫电梯 | 2015年 10月23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21 | ZL201930 460576.X |
轿厢(游艇) | 外观设 计 |
森赫电梯 | 2019年 8月23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22 | ZL201930 460713.X |
轿厢(未来时空) | 外观设 计 |
森赫电梯 | 2019年 8月23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23 | ZL201610 644707.5 |
一种扶梯扶手带装置 | 发明专 利 |
森赫电梯、湖 州师范学院 |
2016年 8月5日 |
20年 | 原始 取得 |
| 124 | ZL201721 796038.X |
片状式旧楼加装电梯 的主机承重结构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湖 州师范学院 |
2017年 12月20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25 | ZL201721 795920.2 |
片状式旧楼加装电梯 钢结构井架的门框组 件 |
实用新 型 |
森赫电梯、湖 州师范学院 |
2017年 12月20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26 | ZL201410 647458.6 |
一种小机房乘客电梯 | 发明专 利 |
联合电梯 | 2014年 11月14日 |
20年 | 原始 取得 |
3-3-2-151
| 127 | ZL201510 736375.9 |
一种无机房电梯轿顶 用平层装置 |
发明专 利 |
联合电梯 | 2015年 11月4日 |
20年 | 原始 取得 |
|---|---|---|---|---|---|---|---|
| 128 | ZL201120 292516.X |
一种家用电梯梁架 | 实用新 型 |
联合电梯 | 2011年 8月12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29 | ZL201120 292517.4 |
一种家用电梯梁架的 提拉机构 |
实用新 型 |
联合电梯 | 2011年 8月12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30 | ZL201120 292519.3 |
一种家用电梯梁架的 缓冲装置 |
实用新 型 |
联合电梯 | 2011年 8月12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31 | ZL201120 292564.9 |
一种家用电梯轿顶轮 结构 |
实用新 型 |
联合电梯 | 2011年 8月12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32 | ZL201320 390956.8 |
一种电梯用FM无线 五方对讲系统 |
实用新 型 |
联合电梯 | 2013年 7月1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33 | ZL201320 391897.6 |
电梯门机系统旁开双 折小门套 |
实用新 型 |
联合电梯 | 2013年 7月1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34 | ZL201320 408187.X |
一种船用电梯曳引机 架 |
实用新 型 |
联合电梯 | 2013年 7月9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35 | ZL201320 463607.4 |
一种可调节的电梯缓 冲墩 |
实用新 型 |
联合电梯 | 2013年 7月30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36 | ZL201420 683427.1 |
一体化无障碍电梯 | 实用新 型 |
联合电梯 | 2014年 11月14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37 | ZL201420 684288.4 |
具有洁净功能的电梯 | 实用新 型 |
联合电梯 | 2014年 11月14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38 | ZL201520 863199.0 |
无机房电梯轿顶反绳 轮安装结构 |
实用新 型 |
联合电梯 | 2015年 11月3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39 | ZL201520 863200.X |
承重能力强的电梯上 梁组件 |
实用新 型 |
联合电梯 | 2015年 11月3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40 | ZL201520 863236.8 |
电梯轿厢托架 | 实用新 型 |
联合电梯 | 2015年 11月3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41 | ZL201520 868109.7 |
无机房电梯轿顶用平 层装置 |
实用新 型 |
联合电梯 | 2015年 11月4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42 | ZL201620 510822.9 |
电梯旁开防火层门 | 实用新 型 |
联合电梯 | 2016年 5月30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43 | ZL201620 510842.6 |
电梯双侧底坑防护栏 | 实用新 型 |
联合电梯 | 2016年 5月30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44 | ZL201620 512369.5 |
电梯中分防火层门 | 实用新 型 |
联合电梯 | 2016年 5月30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45 | ZL201620 702993.1 |
无机房搁机梁安装座 结构 |
实用新 型 |
联合电梯 | 2016年 6月30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46 | ZL201620 684290.0 |
电梯轿顶检修装置 | 实用新 型 |
联合电梯 | 2016年 7月1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47 | ZL201620 685423.6 |
六导轨的货梯轿厢架 结构 |
实用新 型 |
联合电梯 | 2016年 7月1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48 | ZL201620 689837.6 |
电梯防火控制系统 | 实用新 型 |
联合电梯 | 2016年 7月1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3-3-2-152
| 149 | ZL201620 689839.5 |
无机房机架结构 | 实用新 型 |
联合电梯 | 2016年 7月1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 150 | ZL201621 113713.X |
货梯轿厢意外移动保 护控制系统 |
实用新 型 |
联合电梯 | 2016年 10月12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51 | ZL201621 113884.2 |
无机房客梯检修平台 | 实用新 型 |
联合电梯 | 2016年 10月12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52 | ZL201721 674743.2 |
电梯轿厢贯通托架 | 实用新 型 |
联合电梯 | 2017年 12月6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53 | ZL201721 674848.8 |
带横显装置的电梯大 门套 |
实用新 型 |
联合电梯 | 2017年 12月6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54 | ZL201721 674943.8 |
电梯补偿链导向装置 | 实用新 型 |
联合电梯 | 2017年 12月6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55 | ZL201721 870376.3 |
电梯专用视频传输装 置 |
实用新 型 |
联合电梯 | 2017年 12月28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56 | ZL201721 871048.5 |
电梯远程调试系统 | 实用新 型 |
联合电梯 | 2017年 12月28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57 | ZL201821 664611.6 |
防止电梯轿厢意外移 动的机构 |
实用新 型 |
联合电梯 | 2018年 10月15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58 | ZL201821 664612.0 |
平稳运行的4比1无 机房货梯 |
实用新 型 |
联合电梯 | 2018年 10月15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59 | ZL201821 664636.6 |
电梯轿顶折叠式安全 窗口 |
实用新 型 |
联合电梯 | 2018年 10月15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60 | ZL201821 664816.4 |
电梯钢丝绳防松装置 | 实用新 型 |
联合电梯 | 2018年 10月15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61 | ZL201821 664819.8 |
无机房电梯双轿顶轮 装置 |
实用新 型 |
联合电梯 | 2018年 10月15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62 | ZL201921 664096.6 |
超薄型一体式电梯轿 顶 |
实用新 型 |
联合电梯 | 2019年 9月30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63 | ZL201921 664025.6 |
新型电梯底坑防护栏 | 实用新 型 |
联合电梯 | 2019年 9月30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64 | ZL201921 773518.3 |
新型万向电梯轿顶轮 | 实用新 型 |
联合电梯 | 2019年 10月22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65 | ZL201921 663627.X |
一种伸缩式电梯轿顶 护栏 |
实用新 型 |
联合电梯 | 2019年 9月30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166 | ZL201921 772272.8 |
直角贯通型曳引电梯 | 实用新 型 |
联合电梯 | 2019年 10月22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二、发行人子公司目前拥有的国外专利
| 序 号 |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 类型 |
权利 人 |
申请日 | 专利 期限 |
取得 方式 |
|---|---|---|---|---|---|---|---|
| 1 | Nr. 20 2015 104 475 |
Spanneinrichtung für Geschwindigkeitsbegrenzer für Aufzugmit vertikaler Führung |
实用 新型 |
德国 森赫 |
2015年 8月24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3-3-2-153
| 2 | Nr. 20 2016103 556 |
Mechanische Rückhaltungsvorrichtung für elektrische Aufzüge |
实用 新型 |
德国 森赫 |
2016年 7月4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
| 3 | Nr. 20 2016 103 553 |
Ausgleichsketten-Führungsvorric htung für elektrische Aufzüge kleiner Maschinenräume |
实用 新型 |
德国 森赫 |
2016年 7月4日 |
10年 | 原始 取得 |
3-3-2-154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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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陈洁
童楠 邵 彬
----- End of picture text -----
孙薇维
3-3-2-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