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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er Elevator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Aug 16, 2021

56012_rns_2021-08-16_a63dbe4e-68cc-43b7-81e5-f3631ccc7073.PDF

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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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讲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3、作为发行人董事、总经理, 在遵循股份锁定的承诺前提下, 本人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在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①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②离职后6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7-4-1-1$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李东流(签名) 一亿分了

$WW$ $\neq$ $7$ $\frac{19}{19}$ $\neq$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作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讲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3、作为发行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在遵循股份锁定的承诺前提下,本人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 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在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期届满前离职, 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①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②离职后6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7-4-1-3$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李仁(签名) (1)

2020年7月9日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企业就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赫电梯"或"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森赫电梯股份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自森赫电梯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所持有的森赫电梯的股份, 也不由森赫电梯回购该等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 调整)。

特此承诺。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之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 (签字): 一七八九 李东流

$W$ 20年7月9日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之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 (签字): _ tal 24 李东流

2020年7月9日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企业就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赫电梯")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所持有的森赫电梯股份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白森赫电梯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所持有的森赫电梯的股份, 也不由森赫电梯回购该等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 调整)。

特此承诺。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之签署页)

2020年7月9日

$7-4-1-9$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之签署页)

$2020$ 年7月9日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人沈晓阅作为森赫申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或"森赫申梯") 的董事、间接股东, 就本人在森赫电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森赫电梯股份, 本人承诺:

1、白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1.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3、在遵循股份锁定的承诺前提下,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在董事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 年内,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②离职后6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以下无正文)

$7-4-1-11$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沈晓阅): 上市

2020年7月9日

j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人钱小燕作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或"森赫电梯") 的董事、间接股东, 就本人在森赫电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森赫电梯股份, 本人承诺:

1、白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1.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讲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3、在遵循股份锁定的承诺前提下,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在董事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 年内,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②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讲 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以下无正文)

$7-4-1-13$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钱小燕): 分入い方

2020年7月9日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人牛有权作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或"森赫电梯") 的副总经理、间接股东, 就本人在森赫电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森赫电梯 股份, 本人承诺:

1、白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讲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3、在遵循股份锁定的承诺前提下,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在副总经理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半年内:①每年转计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②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以下无正文)

$7-4-1-15$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牛有权) 1228

2020年7月9日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人隹杰作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或"森赫电梯") 的副总经理、间接股东,就本人在森赫电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森赫电梯 股份,本人承诺:

1、白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3、在遵循股份锁定的承诺前提下,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在副总经理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半年内,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②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以下无正文)

$7-4-1-17$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焦杰)

2020年7月9日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人王婉君作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或"森赫电梯") 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间接股东, 就本人在森赫电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 有的森赫电梯股份, 本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讲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3、在遵循股份锁定的承诺前提下,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在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①每年转计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25%: ②离职后6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以下无正文)

$7-4-1-19$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 (王婉君): __ $\begin{matrix} \frac{1}{2} & \frac{1}{2} & \frac{1}{2} & \frac{1}{2} & \frac{1}{2} & \frac{1}{2} & \frac{1}{2} & \frac{1}{2} & \frac{1}{2} & \frac{1}{2} & \frac{1}{2} & \frac{1}{2} & \frac{1}{2} & \frac{1}{2} & \frac{1}{2} & \frac{1}{2} & \frac{1}{2} & \frac{1}{2} & \frac{1}{2} & \frac{1}{2} & \frac{1}{2} & \frac{1}{2} & \frac{1}{2} & \frac{1}{2} & \frac{1}{2} & \frac{1}{2} & \frac{1}{2}$ $\gamma$

2020年7月9日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人张晓强作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或"森赫电梯") 的副总经理、间接股东, 就本人在森赫电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森赫电梯 股份,本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讲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3、在遵循股份锁定的承诺前提下,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在副总经理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半年内:①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②离职后6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张晓强): 202

2020年7月9日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人姚芳芳作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或"森赫电梯") 的监事、间接股东, 就本人在森赫电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森赫电梯股份, 本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讲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3、在遵循股份锁定的承诺前提下,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在监事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 年内,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②离职后6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姚芳芳): 60-83

2020年7月9日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人朱红梅作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或"森赫电梯") 的监事、间接股东, 就本人在森赫电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森赫电梯股份, 本人承诺:

1、白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讲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3、在谨循股份锁定的承诺前提下,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在监事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 年内,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②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以下无正文)

$7 - 4 - 1 - 25$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 (朱红梅): するかすか

2020年7月9日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人沈明明作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或"森赫电梯") 的监事、间接股东,就本人在森赫电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森赫电梯股份, 本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3、在遵循股份锁定的承诺前提下,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在监事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 年内,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②离职后6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以下无正文)

$7 - 4 - 1 - 27$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沈明明): 12 mel 12

2020年7月9日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李东流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特就本人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的减持意向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 明的限售期限要求, 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 股票。

2、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 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 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 信息披露等规定, 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4、如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对 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 本人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新 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讲行修订并予执行。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 诺》之签章页)

承诺人:李东流(签字) 七公A初

$www# 799 1$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 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董事会秘书李仁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董事会秘书, 特就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的减持意向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 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 司股票。

2、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 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 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 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 信息披露等规定, 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 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4、如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 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人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 诺》之签章页)

承诺人:李仁(签字) 5 2

$20047799$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企业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1、本企业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 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 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 公司股票。

2、本企业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 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 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 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 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4、如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 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企业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特此承诺。

(此页无正文,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 诺》之承诺人签章页)

承诺人: 浙江米高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overline{I}$ $t12n$ (澄字): 法定代表 33050300 李东流 2020年7月9日

(此页无正文,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 诺》之承诺人签章页)

承诺人: 湖州尚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tal zu 法定代 表人 (签字): $050300189$ 李东流 $2009$ 年7月9日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 本企业作为公司股东, 承诺:

1、本企业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 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 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在限售期限内不减 持公司股票。

2、本企业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 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 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 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 信息披露等规定, 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4、如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 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企业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36$

(本页无正文,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签字页)

$2004779$

$7 - 4 - 1 - 37$

(本页无正文,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 诺》签字页)

2020年7月9日

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间接股东、董事,承诺:

1、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 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 司股票。

2、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 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 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 信息披露等规定, 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4、如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 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人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之签章页)

承诺人(沈晓阅): 十六

2020年7月9日

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间接股东、董事,承诺:

1、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 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 司股票。

2、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 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 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 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 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4、如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 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人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之签章页)

承诺人(钱小燕): 43、

2000年7月9日

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间接股东、监事,承诺:

1、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 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 司股票。

2、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 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 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 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4、如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 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人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之签章页)

承诺人(姚芳芳): 十个一多么

$W^w$ 年7月9日

$\mathcal{C}^{\mathcal{A}}_{\mathcal{A}}$

$\overline{\overline{\overline{\overline{\overline{\overline{\overline{\overline{\overline{\overline{\overline{\overline{\overline{\over$

$\sim 10^{-11}$

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人作为发行人间接股东、监事, 承诺:

1、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 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 司股票。

2、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 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 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4、如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 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人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之签章页)

承诺人(沈明明): | 2002

$ww$ 年7月9日

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间接股东、监事,承诺:

1、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 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 司股票。

2、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 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 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 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4、如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 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人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讲行修订并予执行。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之签章页)

承诺人 (朱红梅): するいすの

$ww$ #7月9日

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间接股东、副总经理,承诺:

1、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 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 股票。

2、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 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 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 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4、如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对 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人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新 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之签章页)

承诺人(牛有权): 14482

$WW \notin 7H9$

$\mathcal{L}^{\mathcal{L}}$ .

l

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间接股东、副总经理,承诺:

1、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 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 司股票。

2、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 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 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 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 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4、如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 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人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讲行修订并予执行。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51$

(本页无正文,为《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之签章页)

Ulli-承诺人(焦 杰):

$ww$ #7月9日

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间接股东、财务负责人,承诺:

1、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 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 司股票。

2、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 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 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4、如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 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人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之签章页)

$\frac{1}{2}$ $\sqrt{\nu}$

承诺人 (王婉君) : ___

$ww$ 年7月9日

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间接股东、副总经理,承诺:

1、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 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 司股票。

2、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 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 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 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4、如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 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人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之签章页)

承诺人 (张晓强) : < > < > < < < < < < < < < < < < < < <

$ww$ # $7$ $\beta$ $9$ $\beta$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事宜出具如下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根据《森赫电梯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 预案》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 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 力导致,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公司将向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 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 公司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 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如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 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以下无正文)

$\circ$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的承诺》的签字页)

2020 年7月9日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人作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特就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事宜出具如下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根据《森赫电梯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 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的, 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 同时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按上述预案的 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的 签字页)

承诺人 (签字): 一

李东流

$ww$ #7 $\n B$ $q$ $\n B$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的签字页)

承诺人 (签字): $\mathcal{L}$

李 仁

$2004779$

$7-4-1-61$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人作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特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股价事宜出具如下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未根据《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公司董事(不 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 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 果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的, 则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公司董事(不包括 种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 直至公司董事(不 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 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本页无正文, 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的签字页)

董事签字:

承诺人(李东流): 七仙就 承诺人(沈晓阅): 十六
承诺人(钱小燕): 公文、小选多 承诺人(李仁): 万/2

2020年 7 月9 日

(本页无正文, 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的签字页)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承诺人 (李东流): 七〇一つ 承诺人 (牛有权): 2018
承诺人(焦 杰): 从人 承诺人(王婉君): 1
承诺人(张晓强): < 承诺人(李 仁): /

$200000077990$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承诺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发行人")现就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进行承诺如下:

(1) 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 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相关违法情形后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sim$

(本页无正文,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 买回的承诺》之盖章页)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承诺

本人作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 现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进行承诺如下:

(1) 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 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相关违法情形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 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承诺》之签署页)

控股股东: 七公之

李东流

实际控制人: 一切偏

李东流

$\overline{2}$ 李 仁

2020年7月9日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 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 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 就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措施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风险提示

本公司于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20.009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6.669.67万股,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增长幅度将不超过25%。

本次墓隼资会投资项目主要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 包括"电梯智能制造生 产线建设项目"、"企业技术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和"营销维保服务网络建设项 目",系对现有产能的扩建,有利于公司盈利能力的增强、整体竞争实力的提升, 从而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

但墓集资金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现有技术基础和竞争优 势等因素做出, 公司仍面临着未来市场环境变化、市场开拓不及预期、管理水平 与生产能力不适应等不确定因素, 并可能会对项目建设进度、产能消化、实际收 益产生一定的影响, 存在无法达到公司预期盈利水平的风险。

本次发行的墓集资金到位后, 公司的总股本规模将扩大, 净资产规模也将提 高。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且效益实现需要一定周期,效 益实现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募集资金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 短期内公司 净利润的增幅可能会低于总股本的增长幅度, 未来一段时间内每股收益可能存在 一定程度的下滑, 因此公司的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

公司已就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可能引起的即期利润摊薄制定了相应的应对 措施, 将严格执行。

2、发行人相关措施

在后续运营中, 公司拟采用如下具体措施, 以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

(1) 积极稳妥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墓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从中长期来看, 本次墓集资金投 资项目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能按时顺利实施,将扩大 生产能力和提高中长期的盈利能力。公司将积极稳妥地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进一步加快项目效益的释放,以填补股东即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2) 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参照《公司法》、《证 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 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 墓隼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墓集资金讲行使用管理,同时合理安排墓集资金投 入讨程中的时间讲度,将短期闲置的资金用作补充营运资金,提高该部分资金 的使用效率, 节约财务费用, 公司将加强内部控制, 提高经营效率, 从而进一 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3) 强化投资者回报体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 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 并制定了公 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 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东流、沈晓阅、钱小燕、李仁、徐逸星、恩旺、 马涛、焦杰、牛有权、干婉君、张晓强承诺将切实履行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1) 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 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 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 履行本人职责必需的范围内发生, 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 避免浪费或超前 消费。

(3) 承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承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

(5)承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 承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 承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 并愿 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 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 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 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 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并向投资者道歉;

(2) 本人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和50%薪酬, 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及本人持股 的公司股东的现金分红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和50%薪酬予以暂时扣留, 直至本人实 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3) 如因本人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 本人将依法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李东流承诺:

(1) 承诺本人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7-4-1-71$

(2) 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 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 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讲行约束。

(4) 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 承诺将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或修订的薪酬制度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 承诺将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 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 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 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 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并向投资者道歉:

(2) 本人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和50%薪酬, 公司有权将应付的现金分红和50% 薪酬予以暂时扣留, 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3) 如因本人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 本人将依法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此页无正文,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 施及承诺》之签署页)

全体董事签名:

李东流: 七个名人沈晓阅: 十万元 钱小燕: 分,小孩 李仁 有个人 徐逸星之夫名光马 涛: 旺: 恩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李东流: 七仙礼 焦杰: 1641 牛有权: 4782
王婉君: 1458 张晓瑶: 312
2020年7月9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讲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 本人作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特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 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 行本人职责必需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3、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

5、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 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 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 有其他要求的, 日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 本人承诺届时将按 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 - 4 - 1 - 74$

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 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并向投资者道歉;

(2) 本人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和 50%薪酬, 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及本人持 股的公司股东的现金分红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和50%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 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3) 如因本人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 本人将依法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董事签字:

承诺人 (李东流): tol m
承诺人 (沈晓阅): 一下下了
承诺人(李仁): 13
承诺人(钱小燕):二人、小选工

独立董事签字: りましえ。此
------------------------------------承诺人(徐逸星): 承诺人(马 涛):

$3050300$

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承诺人(李东流): 120 7.2 承诺人(李仁):
承诺人(王婉君): 142/2 承诺人(张晓强): 承诺人 (牛有权): 2224 承诺人(焦 杰力 签署日期: $\overline{E}$

实际控制人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

根据《国务院关于讲一步促讲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本人作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 股股东,特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1、承诺本人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 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将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或修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将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 有其他要求的,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 本人承诺届时将按 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讳反上述承诺,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 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并向投资者道歉:

$7 - 4 - 1 - 77$

(2) 本人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和50%薪酬, 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及本人持 股的公司股东的现金分红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和50%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 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3) 如因本人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 本人将依法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以下无正文)

ł

(本页无正文,为《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实际控制人签字:

李东流 一切的就 李 仁 乙

签署日期: 2020年 7月9日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森赫由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发行人")现就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进行承诺如下:

本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讲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草案)》、《森赫电梯股 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及 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 的, 公司将及时根据该等修订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若本公司未能依照本承诺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本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 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之 盖章页)

$\frac{a_0}{\beta}$

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特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 明书出具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承诺招股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对其 直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本公 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 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本公司将在有权部门出具 有关讳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讲行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将根据 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 如下方式执行:

1、在本公司股票已发行但尚未上市的情况下,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2、在本公司股票已上市的情况下,回购价格不低于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公司发生 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二、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因上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 诰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句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佣金、印花税、资金占 用利息等。

三、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 按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讲行赔偿。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 - 4 - 1 - 82$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签字页)

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本人作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承诺如下:

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 形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原则,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 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 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 到有效保护。。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签字页)

承诺人 (签字): 一九个九

李东流

1

$\mathbf{I}$

2010年 7 月9 日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签字页)

太。 承诺人(签字): 李仁

2020年7月9日

关于依法承扣赔偿责任的承诺

本人作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下简称"承诺人")承诺如下:

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 形后, 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原则,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 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 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 到有效保护。

特此承诺。

$\overline{1}$

全体董事:

李东流

$\frac{2}{3}$

钱小燕

泳遊

徐逸星

马 涛

恩 旺

$202047799$

全体监事:

TULORINZ From $\frac{1}{2}$ 沈明明 朱红梅 姚芳芳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talài 李仁 王婉君 李东流

$4.41$ 牛有权 张晓强

焦杰

2020年7月9日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若未能履行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披 露的及其他公开承诺,本人将及时公告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2、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并 提出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

3、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若本人未 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 申请冻结所持有的发行人相应市值的股票,为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4、白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 完毕之日止, 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如有):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行上述承诺。

(本页无正文, 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 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全体董事签名:

徐逸星

全体监事签名:

姚芳芳

革知和

朱红梅

1 mAN2 沈明明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talza 李东流

牛有权

主婉起 佳术

2020年 7月9 日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承诺如下: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本页无正文,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ww$ # $7 59$ $\text{H}$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若未能履行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披 露的及其他公开承诺,本人将及时公告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2、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并 提出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

3、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若本人未 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 申请冻结所持有的发行人相应市值的股票,为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4、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 完毕之日止, 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如有);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行上述承诺。

(本页无正文, 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 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李东流 (签名) 七公 えん

实际控制人:

$\mathcal{L}^{\mathcal{L}}$

仁 (答名)

2020年7月9日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以外的股东

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控股股东以外 的股东承诺如下:

1、若未能履行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披 露的及其他公开承诺,本企业将及时公告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2、本企业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并提出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

3、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若本企业 未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 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发行人相应市值的股票,为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本页无正文,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以外的股东关于未能履行 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7004779$

承担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补缴义务的承诺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在中国境内向社会公 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承诺人作为发行人 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特此承诺如下:

一、本人将支持、督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履行 为员工办理并缴纳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 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如果发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向其追索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或 者因此引起诉讼、仲裁, 或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 罚的,承诺人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如果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以前年度员工的社会保险 费、住房公积金讲行补缴, 承诺人将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补缴。

四、如果因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而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带来任何其他费用支出和经济损失,承诺人将无偿代发行人承担。

五、本承诺函经承诺人签署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承诺人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 中的各项承诺。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 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承担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补缴义务的承诺》签字页)

承诺人:

李东流 (签字) 1217组
李 仁 (签字) (Sony 2

$202047799$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促讲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持续规范运作,避免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损害发行人 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 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承诺人")就避免及减少关联 交易问题,向发行人承诺如下:

1、承诺人不利用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 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回避或有合理原因而发 生的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 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 合理价格确定, 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认定是否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关联交 易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 承诺人承诺, 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 股东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 不参与表决。

3、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 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不利用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 股5%以上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发行 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以及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 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承诺人(李东流): 七公(4)

$w w \notin 7$ $\frac{19}{19}$

联大(李仁): 5/2

$W^2 \notin 7$ $\sharp$ $9$ $\sharp$

承诺人(沈晓阅): 上下有了

$w$ $\neq$ $7$ $\neq$ $9$ $\neq$

承诺人(钱小燕): 分义小选为

$200 \text{ K}$ $\mp 7$ $\text{H}$ $\text{H}$

2起光 承诺人(徐逸星)

$ww$ #7 $\n 19$ $\n 1$

承诺人(马涛): 1分

$2020 + 779$

承诺人(恩旺): 14

2020年7月9日

承诺人(姚芳芳): 60 号叉

$wv \notin 7H9H$

承诺人(沈明明): 11.000m2

$W^{10}$ # $7$ $7$ $9$ $1$

承诺人 (朱红梅): <>>>

$W^{10}$ # $7$ $\beta$ $9$ $\beta$

承诺人(牛有权): 名机卡乙

$200 \text{ K}$ TH $9$ H

$\overline{\phantom{a}}$

承诺人 (焦 杰): 4

$200 \times 779$

承诺人(王婉君): #

2020年7月9日

承诺人 (张晓强): <>

2020年7月9日

法定代表人 (签字): 七公/多 李东流

$ww$ #7 $\beta$ $\beta$ $\beta$

李东流

$2004779$

保荐机构承诺函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作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 关规定, 东吴证券向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 失。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了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本 所现就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出具如下承诺:

1、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 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所已经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履 行了职责,但因发行人或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本所提供虚假材 料或陈述,提供的材料或信息在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方面存在缺陷,或者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在依法履行上述对投资者赔偿责任 后, 保留向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追偿的权利。

特此承诺。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盖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承诺

本所作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 就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及相关文件, 郑重承诺如下:

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承诺仅供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用,并不适用于其他目的,且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验资机构承诺

本所作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验资机构, 就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及相关文件, 郑重承诺如下:

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承诺仅供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用,并不适用于其他目的,且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本所作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验资复核机构, 就本所出具的复核 报告及相关文件, 郑重承诺如下:

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承诺仅供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用,并不活用干其他目的, 且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