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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er Elevator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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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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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见证、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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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七)修改《公司章程》;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 资产 30%的事项;

  •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

  •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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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 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 得低于 10%。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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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

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非职 工代表董事的提名、选举、表决等事项,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前款所指的 20 日、15 日,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八条 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应分别排序:

(一)年度股东会按年度排序,会议召开通知中应注明××年年度股东会 字样,如“××年年度股东会”;

(二)临时股东会按会议召开时间排序,会议召开通知中应注明××年第 ×次临时股东会字样,如“××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时间至少应列明会议召开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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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月”、“日”、“时”;

  • (二)确定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

  • 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经确认,不得变更;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 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五)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第四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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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该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负 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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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组织的单位盖章。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员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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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三十三条 股东发言应遵循下列规定:

  • (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者到指定发

  • 言席发言;

  • (二)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

  • 由大会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 (三)股东违反前项规定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者制止;

  • (四)大会主持人应当按照规定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

第五章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

  • (四)公司在连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五)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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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 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 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 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股东会决议和股东会记录应当记载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关联股东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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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如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及由此带来的回避 和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申请无须回避的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作出决定, 该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四十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 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有关变更则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 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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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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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市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

  •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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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七)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四)项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第四十九条第(二)至(四) 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 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五十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五十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三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任一时点的 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为交易金额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第五十条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组织, 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五十条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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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的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 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五十条的规定。

因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 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控股子公司的相 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五十条的规定。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持有 该公司股权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 务指标,适用第五十条的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放弃金额、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或者按 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以及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本条第 二款规定。

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合作项目等放弃或部分放弃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 等权利的,参照适用前三款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达到第五十条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 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 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 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如未达到第五十条规定标准的交易,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 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 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 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七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九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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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等,可免于按照第五十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适用第五十条 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六十条 公司发生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前两款 规定。

第六十一条 除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本规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在十 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五 十条规定。

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并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 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非职工代表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非职工代 表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六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 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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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 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 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接受监管

第六十八条 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的, 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 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六十九条 如果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 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第七十条 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 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 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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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超过”、 “低于”、“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则未尽事宜,适用《公 司章程》,并可参考《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 司章程》规定存在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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