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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er Elevator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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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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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等)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 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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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 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 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 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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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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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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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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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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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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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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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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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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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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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份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对 该买卖行为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定进行判断之后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 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 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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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 罚没款的除外;
(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的;
(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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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 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一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规定 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 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 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 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 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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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 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 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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