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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er Elevator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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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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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并参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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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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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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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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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遵循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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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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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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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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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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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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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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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 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 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事务,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 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 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 司发言。
第十条 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 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 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公司定期报告及各种新闻稿件。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 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 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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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 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 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 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 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 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 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 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 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一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 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对已披露的信 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 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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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 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 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 称“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分析师会议、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十一)互动易。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 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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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生 产经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 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且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 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 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 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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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五章机构和职责
第三十一条 证券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 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 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 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投资者接待:接待股民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 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五)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 关系;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 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八)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 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 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 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 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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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 道。
第三十四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 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 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公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 公司可以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 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 善保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 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交所《创业板上 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 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 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 回答。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在互动易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 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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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价格等方面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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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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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交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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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五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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