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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her Elevator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Oct 26,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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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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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森 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经本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现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经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 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有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委派。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 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资格及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 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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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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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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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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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 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 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公司相关职能及人员提供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相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 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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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经两名及半数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委 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同意,临时委员会 会议的通知期限的规定可以免于执行。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委员会会议的, 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期限;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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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提名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六章 议事规则及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 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该专门 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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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委托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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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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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提名委 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如会议采取通讯方 式召开,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现场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 人员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七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 限为十年,如相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 失。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说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董事会 通报。
第二十八条 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八章 回避制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 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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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三十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应 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 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 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 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 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 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 表决的情况。
第九章 工作评估
第三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闭会期间可以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工作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 供所需资料。
第三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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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公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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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四)提名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三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作出评估。
第三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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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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