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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C CO., 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4
Apr 2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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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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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88234 证券简称:天岳先进 公告编号: 2024-038
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1、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2、股份来源:二级市场回购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
票
3、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 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508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 42,971.1044 万股的 1.18%。其中首次授予 408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95%,首次授予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31%;预留 1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3%,预 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9.69%。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 束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 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 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回购及/或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 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 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二级市场回购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508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2,971.1044 万股的 1.18%。其中首次授予 408 万股,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95%,首次授予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 额的 80.31%;预留 1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3%, 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9.69%。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20.00%。本计划中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 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1.00%。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 /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 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技术和业务骨干人员。
(二)激励对象总人数及占比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 80 人,约占公司(含合并报 表范围内子公司)2023 年底全部职工人数 1326 人的 6.03%。包括公司公告本激 励计划时在本公司任职的技术和业务骨干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 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外籍激 励对象在公司的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股权激励 是境外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 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 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 准确定,可以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该激 励的其他人员。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 股票总数比例 |
占本激励计 划公告日股 本总额比例 |
|---|---|---|---|---|---|
| 技术和业务骨干人员(80人) | 408 | 80.31% | 0.95% | ||
| 预留部分 | 100 | 19.69% | 0.23% | ||
| 合计 | 508 | 100.00% | 1.18%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 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2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不包括单独或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 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 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
4、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
-
造成。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 1.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 予并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 内。
- 2.归属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归属:
-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期间进行调整,则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不得归属期间相应进行调整。 3.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 权益总量的比例 |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三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 ||
|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 权益总量的比例 |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归属期 |
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12 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24 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归属期 |
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36 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三个归属期 |
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36 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48 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4.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豁免短线交易情形除外)。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 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 32.00 元,即满足授予条 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2.0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回购及/或向激励对 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定价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2.00 元/股。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 48.28 元,本次授予 价格约占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66.28%;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 46.91 元,本次授 予价格约占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68.22%;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 51.32 元,本次授 予价格约占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62.35%;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 59.14 元,本次授 予价格约占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4.11%。
2、定价依据
首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 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 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了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半导体材料行业企业属技术密集型企业, 强大的专业技术研发团队是企业长期发展的最根本保障。本次股权激励授予价格 有利于在面临行业波动时保证激励计划的有效性,是稳定核心人才的重要手段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定价方式选择是综合考虑了激励力度、公司股份支付 费用、团队出资能力等多种因素。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确定为 32.00 元/股,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 更加稳定公司及核心团队的持续发展,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 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 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均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 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 年度对公司营业收入(A)、净利润(B)进行一次考核,根据指标完成情况确定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Z),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安排如下表所示:
| 归属期 | 对应考 核年度 |
营业收入(A) | 营业收入(A) | 净利润(B) |
|---|---|---|---|---|
| 目标值(Am1) | 目标值(Am2) | 目标值(Bm) | ||
| 第一个 归属期 |
2024 | 营业收入较2023年增 长不低于100% |
营业收入较2023年增 长不低于50% |
净利润为正 |
| 第二个 归属期 |
2025 | 营业收入较2023年增 长不低于150% |
营业收入较2023年增 长不低于100% |
净利润为正,且较 2024年增长不低于 100% |
| 第三个 归属期 |
2026 | 营业收入较2023年增 长不低于200% |
营业收入较2023年增 长不低于150% |
净利润为正,且较 2024年增长不低于 150% |
| 指标 | 业绩完成比例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
|---|---|---|
| A≧Am1 | X=100% | |
| 营业收入(A) | Am2≤A<Am1 | X=50% |
| A<Am2 | X=0 | |
| 净利润(B) | B≧Bm | Y=50% |
| B<Bm | Y=0 | |
| 确定公司层面归属 比例Z值的规则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Z=X+Y(若计算结果Z大于等于100%,统一按 照100%认定)。 |
注:1、上述指标均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所载公司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2、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且剔除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 影响。
3、净利润增长率计算公式为:净利润增长率=(考核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
利润-2024 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2024 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 润的绝对值*100%。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4 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限 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在 2024 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预留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 2025-2027 年三个会计 年度,每个会计年度对公司营业收入(A)、净利润(B)进行一次考核,根据指 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归属比例(Z),2024 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的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示:
| 归属期 | 对应考 核年度 |
营业收入(A) | 营业收入(A) | 净利润(B) |
|---|---|---|---|---|
| 目标值(Am1) | 目标值(Am2) | 目标值(Bm) | ||
| 第一个 归属期 |
2025 | 营业收入较2023年增 长不低于150% |
营业收入较2023年增 长不低于100% |
净利润为正,且较 2024年增长不低于 100% |
| 第二个 归属期 |
2026 | 营业收入较2023年增 长不低于200% |
营业收入较2023年增 长不低于150% |
净利润为正,且较 2024年增长不低于 150% |
| 第三个 归属期 |
2027 | 营业收入较2023年增 长不低于250% |
营业收入较2023年增 长不低于200% |
净利润为正,且较 2024年增长不低于 200% |
| 指标 | 业绩完成比例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
|---|---|---|
| A≧Am1 | X=100% | |
| 营业收入(A) | Am2≤A<Am1 | X=50% |
| A<Am2 | X=0 | |
| 净利润(B) | B≧Bm | Y=50% |
| B<Bm | Y=0 | |
| 确定公司层面归属 比例Z值的规则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Z=X+Y(若计算结果Z大于等于100%,统一按 照100%认定)。 |
注:1、上述指标均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所载公司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2、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且剔除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 影响。
3、净利润增长率计算公式为:净利润增长率=(考核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 利润-2024 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2024 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 润的绝对值*100%。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 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 为 G、E、Q、N(激励对象考核期内离职的当年个人绩效考核对应个人层面归属 比例为 0)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 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 评价结果 | G | E | Q | N |
|---|---|---|---|---|
|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 100% | 80% | 0 | 0 |
=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 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权益作废失效处理,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
公司本计划的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和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能够反映公司的盈 利能力和成长性,营业收入指标能够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公司将 净利润和营业收入设置为本次激励的考核指标,能够全面的衡量企业生存的基础 和发展的条件,体现企业经营业务发展的趋势,有利于公司早日实现成为国际著 名的半导体材料公司的愿景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相 关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3.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 书。
4.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情况进行自查。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 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核查意见 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 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 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 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 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 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 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 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 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 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 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 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 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可分多批次),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 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 公告。
2.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九、限制性股票授予 / 归属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
-
/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 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
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
4.增发
-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
2.配股
-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 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 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 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 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并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 408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
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
标的股价:32.00 元/股(假设公司授权日收盘价为 49.06 元/股);
-
有效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
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 历史波动率:30.9650%、32.7152%、32.6856%(分别采用申万-半导体指
数截至 2024 年 4 月 26 日最近 12、24、36 个月的波动率);
- 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
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 股息率:0%(采用公司截至 2024 年 4 月 26 日最近一年的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 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 支。
假设 2024 年 6 月初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万股) |
预计摊销的总 费用(万元) |
2024 年 (万元) |
2025 年 (万元) |
2026 年 (万元) |
2027 年 (万元) |
|---|---|---|---|---|---|
| 408 | 8163.26 | 2677.46 | 3308.30 | 1685.64 | 491.87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 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 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 100 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 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核心团队的稳定 性,并有效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 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 / 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 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 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 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 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 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 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 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
-
他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 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 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及其他相关事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 /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争议或纠纷解决机制
1.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 更或调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 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 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 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 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 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 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 因丧失劳动能力离职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 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 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 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 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 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 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 件之一。
(4)激励对象身故的,在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5)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3.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 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 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 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 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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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2024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