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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C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5
Oct 1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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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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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证券代码: 688234 证券简称:天岳先进 公告编号: 2025-069 港股证券代码: 02631 证券简称:天岳先进
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暨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 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制定及 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情况
公司已完成 H 股股票发行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 交所”)上市工作,本次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54,907,500 股(悉数行使 超额配售权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484,618,544 股,注册资本增加至 484,618,544 元。
同时,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中国证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并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起施行。 另外,2025 年 1 月香港联交所刊发的《建议进一步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及其他< 上市规则>修订的咨询总结》,采纳了有关混合式股东会及电子投票的建议,要求
发行人须确保在 2025 年 7 月 1 日后首次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或之前其章程允许 其举行混合式股东会以及提供电子投票。
鉴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基于上述规则调整情况,为持续符 合监管要求,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求,公司拟对《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及其附件《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山东天岳先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同时废止《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章程名称: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
章程名称: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
| 2 |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 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 则~~》”~~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 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 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有关监管规则(以下统称“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3 |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9月7日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于2021年12月14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履行~~ 注册~~程序~~ ~~,~~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为“A股”) 4,297.1105万股,于2022年1月12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于【~~ ~~】~~ 年~~【~~ ~~】~~ 月~~【~~ ~~】~~ 日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于【~~ ~~】~~ 年~~【~~ ~~】~~ 月~~【~~ ~~】~~ 日经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批 准,首次公开发~~行【~~ ~~】~~ ~~股~~ 境外上市普通股(以 下简称“H股”),并超额配售了【】股H 股,前述H股~~于【】~~ ~~年【】~~ ~~月【】~~ 日在香 |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9月7日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于2021年12月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为“A股”) 4,297.1105万股,于2022年1月12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于2025年6月12日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于2025年8月19日经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 批准,首次公开发行47,745,700股境外上 市普通股(以下简称“H股”),并超额 配售了7,161,800股H股,前述H股分别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 于2025年8月20日和2025 年9 月17 日 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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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 ~~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8,461.854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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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 ~~依法进行登记~~ ~~。~~ ~~如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 ~~,~~ ~~应~~ ~~进行变更登记。~~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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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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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九~~ 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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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 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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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十一~~ 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 人)、首席技术官、董事会秘书及经董事会 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财 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董事会秘书及 经董事会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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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十六~~ 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第十七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额。 | ||||
| 11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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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A股股份,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 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H股股份可以 按照上市地法律、证券监管规则和证券登记 存管的惯例,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 人名义持有。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A股股份,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 中存管,公司发行的H股股份可以按照上 市地法律、证券监管规则和证券登记存管 的惯例,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 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 人名义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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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二十一条 ~~在完成首次公开发~~ ~~行~~ ~~H~~ ~~股后~~ ~~(【超额配售权未获行使~~ ~~/~~ ~~超额配售权行使~~ ~~后~~ ~~】~~ ~~)~~ ~~,~~公司股份总数为~~【~~ ~~】~~ ~~万股~~ ~~,~~全部为 普通股。其中,A股普通股~~【~~ ~~】~~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 ~~%~~;H股普通股~~【~~ ~~】~~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84,618,544股,全部为普通股。其中,A 股普通股429,711,0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8.67%;H股普通股54,907,500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1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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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对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 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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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 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 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 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及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批准~~ 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16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在符合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 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在符合适用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按照《证券 法》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相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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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 为~~质押~~ 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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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 ~~公~~司公开 发行A股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 的转让限制另有额外规定的,相关方亦需遵 守该等规定。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A股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 的转让限制另有额外规定的,相关方亦需 遵守该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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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 |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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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 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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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依据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在香港上市的H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 放地为香港,供股东查阅,但公司可根据适 用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的规定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依据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在香港上市的H股股东名册正 本的存放地为香港,供股东查阅,但公司 可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 续。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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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 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 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 本章程、股东~~大~~ 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应 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 权利。公司应当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并确保 其得到公平对待。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本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应 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 定权利。公司应当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并 确保其得到公平对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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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第三十五条 股东 |
~~提出~~ 查~~阅~~ |
~~前条所述有关~~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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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大~~ 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 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 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
|
| 25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26 | 第三~~十七~~ 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 、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 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 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 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 的规定执行。 |
|
| 27 | ~~第三十九~~ 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 ~~,~~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公~~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 ~~,~~ ~~逃避债务~~ ~~,~~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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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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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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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
删除 | |
| 31 | 第四~~十一~~ 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违~~ ~~反规定的~~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 ~~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 ~~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 ~~、~~ ~~资产重组~~ ~~、~~ ~~对外投资~~ ~~、~~ ~~资金~~ ~~占用~~ ~~、~~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 32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 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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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持有 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34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 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35 | ~~第二~~ 节 股东~~大~~ 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36 | 第四~~十三~~ 条 股东~~大~~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 ~~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 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四~~ ~~条~~规定的交易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五~~ ~~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八)作出任何对公司核心技术秘密处置 或对公司核心技术秘密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的决议;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 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市值1%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五)作出任何对公司核心技术秘密处 置或对公司核心技术秘密可能造成重大影 响的决议;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 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 会召开日失效,唯受限于相关法律法规, 包括《香港上市规则》(如适用);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职权不 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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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第四~~十四~~ 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行为(提供 担保、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除外)达到下 |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行为(提供 担保、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提供财务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 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 元; (七)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情形。 …… |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 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 人民币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 人民币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人民 币500万元; (七)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情 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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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第四十五~~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由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 须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 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经股~~东大~~ 会 |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经股东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审议通过的担保情形。 股~~东大~~ 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 会就上述第 (三)项担保作出决议时,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 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第 (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 保。 公司股~~东大~~ 会未遵照上述审批权限、审议程 序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行为无效。违反审批 权限、审议程序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行为如 对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会审议通过的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会就上 述第(三)项担保作出决议时,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 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 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公 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 露前述担保。 公司股东会未遵照上述审批权限、审议程 序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行为无效。违反审 批权限、审议程序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行 为如对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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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第四十七~~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人 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 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 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 40 | ~~第四十九~~ 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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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第三~~ 节 股东~~大~~ 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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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 ~~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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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第五~~十一~~ 条 ~~监事会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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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第五~~十二~~ 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 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 ~~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 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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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第五~~十三~~ 条 ~~监事会~~ 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按照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证券交易~~ ~~所~~ 之规定,完成必要的报告、公告或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 ~~。~~ ~~监事会~~ 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 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按照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 之规定,完成 必要的报告或公告。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之 规定,完成必要的报告、公告或者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按照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之规定,完成必要的 报告或者公告或者备案或者提交相关材 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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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第五~~十四~~ 条 对于~~监事会~~ 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 股~~东大~~ 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五十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 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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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第五~~十五~~ 条 ~~监事会~~ 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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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第四~~ 节 股东~~大~~ 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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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第五十七~~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 ~~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3%~~ 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 |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如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股~~东大~~ 会须因刊发股东 ~~大~~ 会补充通知而延期的,股东~~大~~ 会的召开应 当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延期。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 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六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的除外。如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股东会须因刊发股东 会补充通知而延期的,股东会的召开应当 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延 期。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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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第五十九~~ 条 股东~~大~~ 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不少于~~ ~~2~~ ~~个交~~ ~~易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 ~~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 ~~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51 | ~~第六十~~ 条 股东~~大~~ 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 ~~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 公司~~或本~~ ~~公~~司的董事~~、~~ ~~监事~~ ~~、~~ ~~高~~ 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 露的其他董~~事、监事~~ 候选人资料。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 ~~外~~,每位 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 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 披露的其他董事候选人资料。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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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第六十一~~ 条 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 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 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2个工作~~日发出通知~~ 并说明原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就延期召开 或取消股~~东大~~ 会的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在不 违反境内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从其规定。 |
第六十五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 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就延期召开 或者取消股东会的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在 不违反境内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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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第五~~ 节 股东~~大~~ 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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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第六十三~~ 条 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于股权登记日合法登记在册的所有 ~~普通股~~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除非 个别股东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 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该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代为出席和 表决。 |
第六十七条 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于股权登记日合法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除非 个别股东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该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代为出席 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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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第六十四~~ 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持股凭~~ ~~证~~ ~~)~~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
第六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加盖法人印章~~)、~~ ~~委托人持股凭证~~ 。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 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或者由执行事务合 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 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或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资格的有效证 ~~明、~~ ~~持股凭证~~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合伙企业执行事务 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合伙企业印 章~~)、委托人持股凭证~~ 。 如股东为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例 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 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1名或以上人士 或公司代表在任何大会(包括但不限于股东 ~~大~~ 会及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 如果1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 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 数目和种类,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 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 (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不用出示持股凭 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实 其获正式授权),在会议上发言及行使权利, 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 |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加盖法人印章)。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执 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或者由执行事 务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 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执 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 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合伙企 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委派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 盖合伙企业印章)。 如股东为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例 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者其代理人), 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1名或者以 上人士或者公司代表在任何大会(包括但 不限于股东会及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 表;但是,如果1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 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 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权书由认可结 算所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 代表认可结算所(或者其代理人)出席会 议(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 或者进一步的证据证实其获正式授权), 在会议上发言及行使权利,如同该人士是 公司的个人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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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第六十五~~ 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代表的股份数;~~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或合伙企业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或合伙企业印章。 ~~第六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或者合伙企业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或者合伙企业印章。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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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第六十七~~ 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 ~~,~~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 ~~、~~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委托人为合伙企业的~~ ~~,~~ ~~由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或者合伙人~~ ~~会议~~ ~~、~~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 ~~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 5 ~~第六十八~~ 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 ~~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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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第六十九~~ 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 依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 供的股东名册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 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 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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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第七十~~ 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 ~~、~~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 ~~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在~~ 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 下,前述人士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电话或 其他具同等效果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在符合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前述人 士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电话或者其他具 同等效果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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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第七十一~~ 条 股东~~大~~ 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 会成员主持。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 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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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第七十二~~ 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 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 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 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 63 | ~~第七十三~~ 条 在年度股东~~大~~ 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 发出年度股~~东大~~ 会通知时披露。 |
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 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 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
|
| 64 | ~~第七十四~~ 条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
| 65 | ~~第七十六~~ 条 股东~~大~~ 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 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 ~~、~~ ~~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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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第七十七~~ 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事~~ ~~、~~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 ~~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 ~~。~~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 ~~应采取必要~~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大会~~ ~~,~~ ~~并及时公告~~ ~~。~~ ~~同时~~ ~~,~~ ~~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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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新增 |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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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 ~~第六~~ 节 股东~~大~~ 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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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 ~~第七十八~~ 条 股东~~大~~ 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 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 ~~通~~过。 股~~东大~~ 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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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 ~~第七十九~~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 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 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 ~~)~~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71 | ~~第八十~~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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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第八十一~~ 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 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五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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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第八十二~~ 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万元,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 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 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 报告,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 该交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第八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 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除应当及时披露 外,还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 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前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并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 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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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 ~~第八十三~~ 条 股~~东大~~ 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 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关联 股东应当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 股东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关联股 |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关联 股东应当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 联股东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关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东未主动回避表决的,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 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 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 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 会主 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大~~ 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 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半数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 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股东~~大~~ 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 |
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的,参加会议的其 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 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 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 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 股东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 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 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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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 ~~第八十四~~ 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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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 ~~第八十五~~ 条 董事~~、监事~~ 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 下列各方有权提名董~~事、监事~~ 候选人: (一)董事会协商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协商提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 ~~人;~~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股东代~~ ~~表监事候选人~~ ; (四)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五~~ ~~)~~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 ~~、~~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 ~~选举产生。~~ 存在本条第二款~~第(三)(四~~ )项情形的,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 ~~监事~~ 的股~~东大~~ ~~会~~ 会议通知后,有提名权的股东可以按照本章 程~~第五十七~~ 条在股东~~大~~ 会召开之前提出董 ~~事、~~ ~~监事~~ 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大~~ 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股~~东大~~ 会就选举董~~事、~~ ~~监事~~ ~~进~~行表决时,若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股~~东大~~ 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 |
第八十九条 董事候选人(不包括职工董 事候选人,下同)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 下列各方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一)董事会协商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包 括职工董事候选人);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存在本条第二款第(二)(三)项情形的,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 知后,有提名权的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第 六十一条在股东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候选 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会提案的程序 审核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若公司单 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30%及以上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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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 ~~第八十七~~ 条 股东~~大~~ 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 ~~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进 行表决。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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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 第九十条 股东~~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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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 ~~第九十一~~ 条 股~~东大~~ 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情 况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 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情况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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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 ~~第九十五~~ 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大~~ 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 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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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 ~~第九十六~~ 条 股~~东大~~ 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 就任时间为该 股~~东大~~ 会表决通过选举提案之日。 |
第一百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该股东会表决通 过选举提案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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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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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 第一节 董 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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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 ~~第九十八~~ 条 公司董事可包括执行董事、 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指不在 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指 符合本章~~程第一百〇八条~~ 规定之人士。公司 |
第一百O 二条 公司董事可包括执行董 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 指不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独 立董事指符合本章程规定之人士。公司董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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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 ~~第九十九~~ 条 董事由股东~~大~~ 会选举或者更 换,在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股东有权在股 ~~东大~~ 会上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在任何董事 (包括董事总经理或其他执行董事)任期届 满前将其免任;但此类免任并不影响该董事 依据任何合约提出的损害赔偿申索。董事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连选连任。 ~~第一百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 ~~董事相同~~ ~~,~~ ~~任期届满~~ ~~,~~ ~~连选可以连任~~ ~~,~~ ~~但是~~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 |
第一百O 三条 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 董事,下同)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在 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股东有权在股东 会上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在任何董事(包 括董事总经理或者其他执行董事)任期届 满前将其免任;但此类免任并不影响该董 事依据任何合约提出的损害赔偿申索。职 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任期三年,任 期届满可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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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立董事已满~~ | 则的规定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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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 ~~第一百~~ ~~O~~ ~~一~~ 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 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 ~~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 ~~,~~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 ~~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 ~~,~~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 ~~,~~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O 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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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 ~~第一百~~ ~~O~~ ~~二~~ 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
~~一百~~ | 第一百O 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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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 ~~第一~~ ~~百~~ ~~O~~ ~~四~~ 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 将在2日内或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期限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 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 导致公司董事会或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 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 人士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 |
第一百O 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 生效,公司将在2 个交易日内或者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期限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辞职~~ 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 效之前,~~拟辞~~ ~~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法律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董 ~~事或独立董事~~ 提出~~辞职~~ 的,公司应当在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 ~~,~~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
计专业人士时,或者公司需要设置职工代 表董事的情况下,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 董事会成员中缺少职工代表董事,辞职报 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 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 辞任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 继续履行职责,但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 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 章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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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 ~~第一~~ ~~百~~ ~~O~~ ~~五~~ 条 董事~~辞职~~ ~~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限应当根据公平的 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 束而定。 |
第一百O 八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 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 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限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时间的长短,以及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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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 新增 | 第一百O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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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 ~~第一~~ ~~百~~ ~~O~~ ~~七~~ 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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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 和选举程序、职权等相关事项应按照法律、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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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应少于三名且不得少于 全体董事成员的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 具备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 求的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 关的财务管理专长。一名独立董事应长居于 香港。所有独立董事必须具备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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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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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 ~~第一百一十~~ 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不设副董事长。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 工代表董事1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不设副董事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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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 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 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决算~~ ~~方案;~~ ~~(五~~ ~~)~~ ~~制订公司的~~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 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董事长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首席财 务官(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等高级管 理人员(董事会秘书除外),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本章程规定及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董事长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 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 理、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首席技 术官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除外),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 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在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的前提下,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 ~~提名委员会~~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 ~~,~~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 ~~其中审计~~ ~~委员会~~ ~~、~~ ~~提名委员会~~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 ~~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 ~~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超过股~~东大~~ 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 会审议。 |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在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前提下,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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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 ~~第一百一十五~~ 条 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 ……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 (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 为)、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 ~~提~~ ~~供财务资助~~ 及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交易。 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 交易事项相关指标未达到上述所规定的标 准时,由总经理决定。 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 及本章程第四~~十五~~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 |
第一百一十七条 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 易行为)、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 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 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及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交易。 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 定,交易事项相关指标未达到上述所规定 的标准时,由总经理决定。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 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 内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以自有资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抵押或质~~ ~~押~~ ~~,~~ ~~达到上述所规定标准的~~ ~~,~~ ~~由董事会批准~~ ~~。~~ …… |
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 及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 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 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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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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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 ~~第一百一十八~~ 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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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 ~~第一百一十九~~ 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 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4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4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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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第一百二十~~ 条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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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 ~~第一百二十二~~ 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 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会~~议召开方式~~ ; (三~~)拟审议的事项~~ ~~(~~ ~~会议提案~~ ~~)~~ ~~和相关资~~ ~~料;~~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 ~~临时会议的提~~ ~~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会议通知~~ 发出的~~时间~~ ~~、~~ ~~联系人和联系~~ ~~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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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 ~~第一百二十三~~ 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除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担保事项~~ ~~,~~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 ~~,~~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 103 | ~~第一百二十四~~ 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若法律法规和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董事参与董事 会会议及投票表决有任何额外限制的,从其 规定。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若法律法规 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董事参 与董事会会议及投票表决有任何额外限制 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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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 ~~第一百二十五~~ 条 董事~~会决议~~ 表决~~方式为~~ 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传真、电话或借助 所有董事能够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可以提出合理要求,在适当的情况下根 据决策所需寻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 付。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 会议外,董事会会议均~~应~~ 采取现场、视频或 电话会议方式。 因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 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的,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 采用通讯方式(如专人送出或传真等)进行 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表决。如果对 议案表决同意的董事人数在通知所载明的 截止日内达到法定比例,则该议案成为董事 会决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表决采用记名 投票表决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传真、电话或者 借助所有董事能够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 形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可以提出合理要求,在适当的情况下 根据决策所需寻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 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外,董事 会召开会议均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 议方式。 因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 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的,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临时会 议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如专人送出或者传 真等)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表决。如果对议案表决同意的董事人数在 通知所载明的截止日内达到法定比例,则 该议案成为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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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 ~~人及受托人~~ 的姓名~~,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要意见~~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和对提议案表~~ ~~决意向的指示~~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签~~ ~~署委托日期等~~ 。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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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 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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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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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法 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 定的任职资格,并且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指 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 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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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独立董事须显示其具备可接纳的胜 任才干和足够的商业或者专业经验,可确 保全体股东的利益获充分代表。独立董事 应占董事会成员人数至少三分之一,且不 少于3名。独立董事中应至少有1名符合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具备适 当的专业资格或者具备适当的会计或者相 关的财务管理专长,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 董事通常居于香港。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110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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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112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113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 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 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五条所列事 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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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 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独 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 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 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 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如任 何时候公司的独立董事不满足《香港上市 规则》所规定的人数、资格或者独立性的 要求,公司须立即通知香港联交所,并以 公告方式说明有关详情及原因,并在不符 合有关规定的60日内委任足够人数的独立 董事以满足《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 |
| 115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关于独立董事,本节没 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 本章程关于公司董事的规定。 |
| 116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117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 职权。 |
| 118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其成员须全部是非执行董事且独立董事应 当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具 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适 当专业资格,或者具备适当的会计或者相 关的财务管理专长。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 上独立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且应当 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 和商业经验。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持委员会工作。 | ||
| 119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
| 120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121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 事会负责制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 董事担任召集人。 |
| 122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
| 123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 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124 |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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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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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6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 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本章 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 董事会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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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7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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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128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 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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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9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 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 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 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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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 | 第六章 | ~~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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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 | ~~第一百三十五~~ 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或提 出解聘意向,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1名,由 总经理提名或提出解聘意向,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设首席技术官1名,由总经理提名或提 出解聘意向,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长提名或提 出解聘意向,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 ~~、~~ ~~副总经理~~ ~~、~~ ~~首席财务官~~ ~~(~~ ~~财务~~ ~~负责人~~ ~~)~~ ~~、~~ ~~首席技术官~~ ~~、~~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或 者提出解聘意向,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 公司设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1名,由 总经理提名或者提出解聘意向,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首席技术官1名,由总经理提名或 者提出解聘意向,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长提名或 者提出解聘意向,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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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 ~~第一百三十六~~ 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 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 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一百〇二条~~ ~~(~~ ~~四~~ ~~)~~ ~~~~~ ~~(~~ ~~六~~ ~~)~~ ~~关于~~ 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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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 | ~~第一百三十七~~ 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其他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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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 | ~~第一百三十九~~ 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 (三)决定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 条规定需提 交董事会审议标准以下的交易事项; …… (七~~)推荐或~~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 (三)决定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需 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以下的交易事项; ……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首 席技术官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除 外); ……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应当~~ 列席董事会会议。 |
经理、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首席 技术官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除 外); …… (十一)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135 | 第一~~百四十一~~ 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136 | ~~第一百四十二~~ 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 合同规 定。 |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规定。 |
| 137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
| 138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39 | 第七章 监事会 |
删除 |
| 140 | ~~第八~~ 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141 | ~~第一百六十二~~ 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 股 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股票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 的规定进行编制。 |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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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 | ~~第一百六十三~~ 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143 | ~~第一百六十四~~ 条 …… 股~~东大~~ 会违~~反前款规定~~ ~~,~~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 ~~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 144 | ~~第一百六十五~~ 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 ~~,~~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
| 145 | ~~第一百六十三~~ 条 公司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若因法律法规 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无 法在~~2~~ ~~个月内~~ 实施具体方案的,则具体方案 实施日期可按照该等规定及实际情况相应 调整。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 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若因 应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的规定无法在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的,则具体方案实施日期可按照该等规定 及实际情况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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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6 | ~~第一百六十八~~ 条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 序: (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 序: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的,应当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 序: (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 序: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的,应当以股东权益保护为 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并和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公 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独立董事认为可能 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 立意见,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出席股东 ~~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 司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 ~~如独立董事发表~~ ~~独立意见的,应披露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 …… 3、股~~东大~~ 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 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表决。为切 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 会的权 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 |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和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独立 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并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公司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或者变更的,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 因。 …… 3、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 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表决。为 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 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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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7 | ~~第一百六十九~~ 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 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 ~~,~~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 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 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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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8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 149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 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150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 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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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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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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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 | 第一~~百七十八~~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方式~~ 进行。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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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4 | ~~第一百七十九~~ 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或者以预付邮资函件、传真、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或者以预付邮资函件、传真、 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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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5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或者以预付邮资函件、传真、电 子邮件方式进行。 |
删除 | |
| 156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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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7 | ~~第一百八十五~~ 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及香港联交所披 露易网站(https://www.hkexnews.hk)上公 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及香港联交所披 露易网站(https://www.hkexnews.hk)上公 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 |
|
| 158 | ~~第一百八十六~~ 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 159 | ~~第一百八十七~~ 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及香港联交所披 露易网站(https://www.hkexnews.hk)上公 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及香港联交所披 露易网站(https://www.hkexnews.hk)上公 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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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0 | ~~第一百八十九~~ 条 公司~~需要~~ 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 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及香港联交所披 露易网站(https://www.hkexnews.hk)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及香港联交所 披露易网站(https://www.hkexnews.hk)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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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 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 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 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 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 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 (https://www.hkexnews.hk)上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 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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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2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二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 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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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3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 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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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4 | ~~第一百九十一~~ 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 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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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5 | ~~第一百九十二~~ 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一条第~~ ~~(~~ ~~一~~ ~~)~~ ~~项~~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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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6 | ~~第一百九十三~~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一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 ~~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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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7 | ~~第一百九十四~~ 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六~~)~~ …… |
~~处理~~ 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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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8 | 第一百九~~十五~~ 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及香港联交所披 露易网站(https://www.hkexnews.hk)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及香港联交所 披露易网站(https://www.hkexnews.hk)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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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9 | 第一~~百九十六~~ 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 ~~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 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 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 配给股东。 |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 分配给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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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0 | ~~第一百九十七~~ 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O 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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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 | ~~第一百九十八~~ 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
第二百O 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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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2 | ~~第一百九十九~~ 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
第二百O 三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 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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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3 | ~~第二百~~ ~~O~~ ~~五~~ 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 ~~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根 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 |
第二百O 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或者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定义的实际控 制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根 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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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4 | ~~第二百〇八~~ 条 除非条文中有特别指出,本 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超~~ ~~过~~”、“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二条 除非条文中有特别指 出,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过”、“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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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5 | ~~第二百一十~~ 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 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 |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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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6 | ~~第二百一十一~~ 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 会审议 通~~过,~~ ~~自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普通股~~ ~~(~~ ~~H~~ ~~股~~ ~~)~~ ~~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 之日 起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公司原《公司章程》 自动失效。本章程如有与不时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公司原《公 司章程》自动失效。本章程如有与不时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相冲突 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
原《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删除“监 事”“监事会”相关表述;“战略委员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
委员会”;以及其他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非重要修订,如“或”改为“或者”、条 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等,未在上述表格中一一对比列示。除前 述修订和调整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本次同步修订《公司章程》附 件《股东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相关工作人员办理修订版《公 司章程》的公司变更登记、备案以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意见对修订版《公司 章程》进行必要文字调整等相关手续。上述变更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最终核准的 内容为准。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予以披露,敬请投资者查阅。
二、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鉴于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 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同步废止。
同时,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公司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 司自身实际情况,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具体如下:
| 序号 | 制度名称 | 变更情况 | 是否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 |
|---|---|---|---|
| 1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2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3 | 关联(连)交易决策制度 | 修订 | 是 |
| 4 | 独立董事制度 | 修订 | 是 |
| 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6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7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 修订 | 是 |
| 8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制定 | 是 |
| 10 |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 修订 | 否 |
| 11 |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12 |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13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14 |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15 | 股东通讯政策 | 修订 | 否 |
| 16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 17 | 董事及相关人员证券交易及披露管理办法 | 修订 | 否 |
| 18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19 | 总经理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20 | 内部审计制度 | 修订 | 否 |
| 21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22 | 重大信息内部收集报告制度 | 修订 | 否 |
| 23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修订 | 否 |
| 24 |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25 |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26 | 董事、高管离职管理制度 | 制定 | 否 |
上述第 1-9 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部分制度将同日披露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