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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Tech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1
Apr 1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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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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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08 证券简称:思特奇 公告编号:2021-016 债券代码:123054 债券简称:思特转债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思特 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90 号)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公开发行了 271.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思特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27,100.00 万元。经深交所“深 证上[2020]585 号”文同意,公司 27,1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7 月 6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思特转债”,债券代码“123054”。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自 2020 年 12 月 16 日进入转股期,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思特转债”因转股减少 311 张,累计转换1,879 股公司股票,公司总 股本由157,651,712 股增加至157,653,591 股。因此,公司注册资本拟由人民币 15,765.1712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15,765.3591 万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1、因上述注册资本变更事项,相应对《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 修改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第六条 |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765.1712万 元。 |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765.3591万 元。 |
| 第十九条 | 公司股份总数为15,765.1712万股,每股面 值1元人民币,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 |
公司股份总数为15,765.3591万股,每股面 值1元人民币,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 |
普通股。 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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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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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 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 行修订和补充,具体如下:
| 修改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
| 第四十二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
|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规定的重大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 规定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 定的重大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 定的关联交易 ;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 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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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使。 |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 第四十三条 | 公司的下列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公司不得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 持股5%以上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 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
公司的下列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 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一) 至(四)项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 第四十四条 | 公司的下列重大交易,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 |
公司的下列重大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
|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事项: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 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的财务提供 财务资助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 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利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 上述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 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 元的,可免于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 序。 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 项: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 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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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 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 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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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五条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 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 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在超过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七章 应披露的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相应 的审计或评估程序。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 免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参 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 (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公司单方面获得利 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 家规定的;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 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 准;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 的,可以不进行免于审计或评估。 |
| 第四十六条 | 新增 | 公司的下列财务资助行为,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的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 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 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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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八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五十八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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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条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 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 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第八十三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等主体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充 分披露征集股东投票权信息,不对股东持 股比例做限制性要求。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充分披露征集股东投票权信息,不对股东持 股比例做限制性要求。 |
|---|---|---|
| 第八十九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 会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候选董事、监事的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出董事候选 人(不包括独立董事)的议案,由董事会 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 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的议案,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由监 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五)董事会、监事会通过选举董事、 监事的决议后,若同时提名候选人的,应 将候选人的详细情况与董事会决议、监事 会决议一并公告。股东提名人可以按照本 章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分别 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的提名的方式和程 序如下: (一)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股3%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 (不包括独立董事)的议案,由董事会进行 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股1%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 (三)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 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 案,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由监事会进 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五)董事会、监事会通过选举董事、 监事的决议后,若同时提名候选人的,应将 候选人的详细情况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 议一并公告。股东提名人可以按照本章程第 |
| 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在提名时向 董事会提交相关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工作成果和受奖情况、全部兼职 情况),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还应同 时就该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 见。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告该批 候选人的详细情况,并应提请投资者关注 此前已公告的候选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 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声明: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 真实、完整、准确,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董事、监事职责。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前不存在任 何影响其独立客观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会、监事会应按有关规定公布前述内 容。 |
五十八条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 事、监事候选人,并在提名时向董事会提交 相关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职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工作成 果和受奖情况、全部兼职情况),提名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还应同时就该候选人任职资格 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 开前公告该批候选人的详细情况,并应提请 投资者关注此前已公告的候选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 召开之前作出书面声明: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准确,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监事职责。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 就其本人与公司之前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 客观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董事会、监事会 应按有关规定公布前述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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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十条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控股的比例在30%以上时,应当采 用累积投票制。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 第一百〇四 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
|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 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 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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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二十 条 |
公司的下列重大交易,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
公司的下列重大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
|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标 准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事项: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 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的财务提供财 务资助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 出资权利等)。 |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标准 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本条所指“交易”适用本章程第四十四 条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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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 一条 |
公司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标 准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
公司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标准 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 |
| 非关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 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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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 七条 |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一百零六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零七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 七条 |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 |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
| 第一百五十 六条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无法 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
|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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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 条 |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1年,可以续聘。 |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 聘。 |
| 第一百九十 一条 |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 第一百九十 二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第二百〇七 条 |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超过”、"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 第二百一十 条 |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 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施行。 |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施行(修 改亦同)。 |
本次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士办理本次工商变更相 关手续。上述修订内容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全文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