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Si-Tech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14, 2021

55590_rns_2021-04-14_87f4ff5a-fdda-45fb-80f2-285b7d5ab558.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能够依法行使 权利,确保股东大会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士均具有约束力。

  • 第三条 董事会应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召集股 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 权。

  • 第四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律、法规、 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 利。

  •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第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 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 上市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七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要严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批 准手续,不得超越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八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依法做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

1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其特殊地位要求公司为其提供额外的服务或承担额外的责任。

第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交易所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 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 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 (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会 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2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 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 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做出决议。

  •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 并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 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 3:00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交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 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在授权范围内代 为表决。

  •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 ,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代理人的姓名;

  •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5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 第二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 ,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 并登记股东姓名 ( 或名称 )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 ,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 ,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 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议开始;

  • (二)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 (三)会议主持人主持选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6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利害关系的 ,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选举监票人(以举手的 简单表决方式进行,以出席大会股东总人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四)逐个审议股东大会提案并给予参会股东时间对大会提案进行讨论(按一 个提案一讨论的顺序进行);

  • (五)会议主持人宣布进行表决;

(六)会议工作人员在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的监督下对表决单进行收集 并进行票数统计;

  • (七)由监票人代表宣读结果;

(八)会议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 (九)律师宣读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十)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议结束。

第三十五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可以要求在大会上发言。股东大会发言包括口头发言和书 面发言。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统一安排大会发言时间,在进行大会各议题报告、大会表决和公证、 人证及其他议程时,不进行大会发言。

第三十七条 股东要求在大会上发言,应于会议召开前向会议登记处提出并进行登记,由会 议登记处统一安排,主持人点名后按顺序发言。发言顺序原则上按持股数多者 在先的原则进行。

  • 第三十八条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应当经大 会主持人同意,方可发言或提出问题。

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

第三十九条 股东发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股东发言涉及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有直接关系,围绕本次股 东大会提案进行,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言简意赅,不得重复发言;

(三)本规则对股东发言的其它要求。

第四十条 对股东大会上提出的发言要求,会议主持人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股东发言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同意其发言。 (二)股东发言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无关,而是股东欲向公司了解某方面具 体情况的,则建议该股东在会后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7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股东发言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属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但不属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则建议视其必要性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提出。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

  • 第四十二条 每位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三次,第一次发言时间不得超过十分钟,第二次和第三 次不得超过五分钟。

  • 第四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会议主持 人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四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8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交所报告。

  • 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 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因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 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应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 大会,但应于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前主动回避;非关联关系的股东有权 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事项前,向股东大会书面提出要求关联股东回 避的申请以及回避的理由。股东大会在审议前应首先对非关联股东提出的申请 进行审查,并进行表决。

  •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应将有关关联交易的详细情况向股东大 会说明并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股东宣告关联 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或已经有权部门同意该等关联交易按照正常程序表决;然 后,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

  • 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就关联交易金额、价款等事项逐项表决。

  •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 包括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9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五十四条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程序为:

(一)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董事、监事候选 人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二)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 股东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 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三)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将其所持表决权平 均投给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集中投给一个或一部分候选人。

(四)累积投票制下,以得票的多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任职条件决 定董事、监事。

股东可平均分开给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或部分董事、 监事候选人和有另选他人的权利,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监事条件决定董事、监事。

  • 第五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 ,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 ,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 否则 ,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 ,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五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六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 同意、反对或 弃权。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 "

  • 利 ,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10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第六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 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 会议主持人应当 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及执行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会 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 公司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的同时,应同时将所聘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律师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一并公告。

  • 第六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 , 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 应当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职责分工责 成公司经营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直接由监 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 第六十五条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 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 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规定的 就任时间就任。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 结束后 2 个月内完成具体方案。

  • 第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 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第六章 附则

11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 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 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第七十条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 , 含本数;“过”、“低于”、“对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13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