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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Tech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Apr 1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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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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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北京思 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特奇”、“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机构, 目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 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保荐机构名称 |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16号 |
| 主要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1061号中投国际商务中心A座19层 |
| 法定代表人 | 陶永泽 |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王立柱、朱明举 |
| 项目联系人 | 朱明举 |
| 联系电话 | 0755-88309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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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上市公司名称 |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6号14层 |
| 成立时间 | 1995年12月25日 |
| 股票简称 | 思特奇 |
| 股票代码 | 300608 |
| 总股本 | 157,653,591股 |
| 法定代表人 | 吴飞舟 |
| 实际控制人 | 吴飞舟 |
| 董事会秘书 | 咸海丰 |
| 联系电话 | 010-82193708 |
| 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 证券上市时间 | 2017年2月13日 |
| 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7 年 1 月 13 日签发的《关于核准北京思特 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2 号), 公司于 2017 年 2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开发行并上市,东方花旗证券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并于 2019 年 9 月 23 日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相关议案。经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聘请华创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发行可 转债的保荐机构,并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与华创证券签署了《北京思特奇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 之承销及保荐协议》。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 规定,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 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故自上述协议签署之日起,东方花旗证券未完成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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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工作由华创证券承继,华创证券指派王立柱、朱明举担任保荐代表人, 负责公司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思特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做 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 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制定的《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和 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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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持续关注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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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4、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 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5、持续关注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事项。
6、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重点围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 的相关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展持续督导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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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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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沟通,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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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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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本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重大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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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做到将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会议等有关会 议资料及时送交保荐机构,尊重保荐机构的专业意见与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 策程序;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 问询等工作;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 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 出专业意见;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便利。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除因未及时履行募集资金置换相关的信 息披露义务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一次监管函外,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 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其他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3 月,公司多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有资金, 于 2018 年 4 月补充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相关信息。2019 年 3 月 1 日,公司披露 《关于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补充及更正公告》,经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时 任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再度核查确认,累计置换金额更正为 1,795.96 万元。 2019 年 3 月 5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19 号)。
除上述情况外,思特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在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集资金专户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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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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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立柱 朱明举 法定代表人: 陶永泽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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