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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Tech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7

Dec 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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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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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08 证券简称:思特奇 公告编号:2017-059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 年10 月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 表了独立意见。

2、2017 年10 月26 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

3、2017 年10 月27 日至2017 年11 月6 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 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 年11 月9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 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之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7 年11 月14 日,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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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5、2017 年 12 月 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 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调整事项

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调整如下:

由于原15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 制性股票,公司将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由562 人调整为408 人,授予限制 性股票总量由100.00 万股调整为78.55 万股。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 认为:

由于原15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 制性股票,公司将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由562 人调整为408 人,授予限制 性股票总量由100.00 万股调整为78.55 万股。

以上调整符合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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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及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已取 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及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符合 《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约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调整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均为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12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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