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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Tech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7
Jun 2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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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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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律字[2017]第0302 号
致: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 真实并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 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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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 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 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6 月 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上刊登《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会议 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参与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的投票程序、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6 月 20 日上午 9:30 - - 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7 年 6 月 19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6 月 2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吴飞舟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6 名, 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9,022,81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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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 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3 名,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150.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 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 股东大会对列入表决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对本次会议提 案的审议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票 39,027,96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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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票 39,027,1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反对 票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员将公司暂时闲置的资金投 入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票 39,023,9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8%;反对 票 3,9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弃权票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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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签字盖章页仅用于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为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刘继 田璧 年 月 日 孟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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